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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任职单位推荐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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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茲推薦 (受推薦者姓名) (受推薦者職稱) 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 (受推薦者姓名) 君於○○○○領域學有專精,著有成就,熱心公 益,且處事公正,操守廉潔,對採購評選/促參甄審規定亦有瞭解,相信必 能發揮所長,公正辦理相關採購評選/促參甄審之工作。

(機關/學術單位名稱)

專家學者任職單位推薦書格式

推薦人 中 華

○○○○(推薦單位名稱) 民 國 ○

○○○(推薦者簽章) 年 ○ ○ 月

附註: 所稱任職單位,在機關係指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在學術單位係指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在職之研究 機構。

件二

專家學者推薦表

附件 2

(機關名稱) 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4 條規定,推薦____(姓名)_____ 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 。下列資料業經本機關審查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8 月 31 日(95)工程企字第 9500334050 號函修訂專家學者 之資格,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納入上揭建議名單資料庫,同意”*”註記以外之欄位公開,並於個人資料有異動時,主動洽貴會更正。其個人資料如下: 編碼: (免填)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 ) *( ) *E-Mail(H) * *電話(H) *傳真(H) *住 址 *□□□ 在職情形 □在職(務請填寫現職欄) □退休(現職欄請填寫可公開之聯絡電話及地址) 機關(構)名稱 現 職 稱 ( ) ( ) E-Mail(O) 電話(O) 傳真(O) 地 址 □□□ 最高學歷 項次 類 別(註2) 科 別(註2) 科別代碼(註2) 專 長 內 容(註3) 專 主要

1 2 (註1)

長 次 要 (註1) 經 歷

與專長相關(實務/教學/研究)經驗

年 資(年)

實務 教學 研究 /

與專長相關(實務/教學/研究)經驗

年 資(年)

實務 教學 研究 /

年資合計 (年)

實務: 教學:

受 推 薦 者 聲 明 事 項 推 薦 機 關 審 查 結 果 本人茲聲明下列事項: 受推薦者經審查符合: 一、 無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 (可複選) (但不包含第 3 點情形者) 一、 第 1 點第 4 款 至第 12 款所列情形。 □專家之資格第______項。 二、 如經受聘為個案採購評選/促參甄審委 員 必將誠信公正執行評選委員之任務。 □學者之資格第______項。 , 三、 本人符合: 二、 (應勾選,並附具) □專家之資格第___項;相關證件影本如附。 □ 已附具「任職單位」或公會之推薦書。 □學者之資格第___項;相關證件影本如附。 此致 四、 本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僅願意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 □僅願意擔任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 □ 願意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 員會專家學者。 簽 日 章: 期: 年 月 日 推薦機關審查人員簽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註】1.主要專長以二項為限,次要專長以一項為限,請依優先順序填寫。 2.主(次)要專長之「類別」「科別」及「科別代碼」詳見附表,請視專長內容擇適當項次填寫。 、 3.「專長內容」係指各「科別」之細分專長,譬如「法律學」之「民法」或「行政法」 ,原則不能與「類別」或「科別」名稱相同。 4.前述專家學者資格及專 「 」「家學者專長類科別 覽 」 電子檔案可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下載。 一表等

5.所稱任職單位,在機關係指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在學術單位係指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所稱公會,係指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團體,但不包括聯合會或總會,以避免推薦人數重複計算。 6.本表填妥後由機關備文向本會推薦。

附件 7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95)工程企字第 [1**********] 號函訂定 民國 95 年 8 月 31 日(95)工程企字第 9500334050 號函修訂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

資料庫之專業性及公正性,特設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 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

二、 審議小組任務為審議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專家學者 (以下簡

稱專家學者) ,是否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第一點第 十二款除名。

三、 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或指定之人員派兼之;

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教育部、 考選部、其他相關機關及本會高級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審議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議小組由本會企劃處擔任幕僚單位。

四、 審議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五、 審議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行之。 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審議小組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六、 審議小組審議前,應通知原推薦機關提出書面意見,並得通知該機

關及擬除名之專家學者到指定之場所陳述意見。

七、 審議小組如作成除名決議,應將決議理由及結果函送推薦機關,並

副知當事人。

八、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審議小組委員或工作成員:

(一) 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九、 審議小組委員及工作成員就審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

迴避: (一) 與受審議之專家學者有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 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關係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與推薦機關或受審議之專家學者現有或三年 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 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 令其迴避。

十、 審議小組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

類 別 科別 法律學 政治學 社會學 勞工關係 青少年兒童福利 財務金融 國際貿易 財稅 觀光事業 會計 管理學 經濟學 商用數理 電腦資訊系統 新聞 廣告 廣播電視 大眾傳播 電影 記錄片 印刷學 傳播學 應用數學 物理 化學 生物 地球科學 心理 大氣科學 應用地質 地理 海洋學 公共衛生 職業醫學 工業衛生 流行病學 醫療機構管理 食品衛生 衛生醫療資訊 教育心理與輔導 社會教育 工業教育 體育學 衛生教育 家政教育 特殊教育 音樂 法政學類 科別代碼 B0100 B0200 B0300 B0400 B0500 C0100 C0200 C0300 C0400 C0500 C0600 C0700 C0800 C0900 D0100 D0200 D0300 D0400 D0500 D0600 D0700 D0800 E0100 E0200 E0300 E0400 E0500 E0600 E0700 E0800 E0900 E1000 I0100 I0200 I0300 I0400 I0500 I0600 I0700 J0100 J0200 J0300 J0400 J0500 J0600 J0700 K0100 類 別 科別 景觀設計 都市計劃 交通及運輸工程 紡織工程 車輛工程 冷凍空調工程 電機工程 化學工程 資訊工程 資源工程 建築工程 環境工程 測量工程 應用力學 機械工程 土木工程 材料科學及工程 造船及海洋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河海工程 自動化工程 水利工程 工業工程 營建管理 自來水工程 下水道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 大地工程 農藝 畜牧 漁業學 獸醫學 農業推廣 農業工程 農業經濟 園藝 農業化學 森林學 食品科學 醫學 藥學 毒理學 細胞及分子生物 遺傳學 家庭醫學 臨床醫學 分子醫學 工學類

附件 3

科別代碼 F0100 F0200 F0300 F0400 F0500 F0600 F0700 F0800 F0900 F1000 F1100 F1200 F1300 F1400 F1500 F1600 F1700 F1800 F1900 F2000 F2100 F2200 F2300 F2400 F2500 F2600 F2700 F2800 G0100 G0200 G0300 G0400 G0500 G0600 G0700 G0800 G0900 G1000 G1100 H0100 H0200 H0300 H0400 H0500 H0600 H0700 H0800

商學類

傳播學類

理學類

農學類

衛生學類

教育學類

醫藥學類

藝術學類

景觀學類

舞蹈 美術 戲劇 藝術學 人文藝術 人文景觀 自然景觀 景觀規劃

K0200 K0300 K0400 K0500 K0600 L0100 L0200 L0300

生態學類

海洋生態 河川生態 濕地生態 森林生態

M0100 M0200 M0300 M0400

附件 1

專家學者資格

民國 90 年 1 月 3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00143 號函訂定 民國 95 年 8 月 31 日(95)工程企字第 9500334050 號函修訂

專家學者不得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所定第 1 點第 4 款(但不包含第 3 點情形)至第 12 款情形之一,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專家之資格: (一) 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上 主管(含副主管),且具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實務經驗十五年(含未 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二) 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以上 主管(含副主管),且具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實務經驗十五年(含未 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三) 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實務經驗十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 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四) 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關 專長(主要或次要)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者。 (五) 其他經本會核定之專家(例如新興科技或藝、工、匠等,由推薦機關 附具其相關經歷報本會核定或由本會會商有關機關後核定)。 二、學者之資格: (一) 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 且具專長(主要或次要 , )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 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 且具專長(主要或次 ,

要)相關教學經驗五年以上者。 (三) 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 且具專長(主要或次 , 要)相關研究經驗七年以上者。 (四) 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 且具專長(主要或 , 次要)相關研究經驗十年以上者。 (五) 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 七年以上者。 (六) 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 十年以上者。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

附件 4

民國 94 年 3 月 22 日(94)工程企字第 [1**********] 號函訂定 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95)工程企字第 [1**********] 號函修訂 民國 95 年 8 月 31 日(95)工程企字第 9500334050 號函修訂

一、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之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主管機關得自資料庫將其除名: (一) 本人書面要求自資料庫除名者。 (二) 原推薦機關撤回推薦者。 (三) 於主管機關進行資料查詢時,未能於限期內提供資料者。 (四) 違背法令,經檢察官起訴或仍在緩起訴期間者。 (五) 未能公正辦理採購評選/促參甄審,情節重大,經機關檢具具體事實提送主 管機關者。 (六) 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之 1 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經機關檢具具體事實提送主管機關者。

(七) 犯背信、詐欺、圖利、貪污或瀆職之罪,經檢察官起訴或在緩起訴期間者 或判刑確定者。 (八)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九) 受破產之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十一)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十二) 其他屬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成立之資料 庫除名審議小組決定應予除名者。

二、經主管機關自資料庫除名者,於除名之原因消滅後,得再經推薦程序,重行納 入資料庫。

三、第一點第四款情形,其後經判決無罪確定,經徵得原推薦機關同意者,得重行 納入資料庫。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附件 5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6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 8805500 號令發布

第七條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 、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 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四、妨礙採購效率。 五、浪費國家資源。 六、未公正辦理採購。 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八、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九、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十、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十一、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十二、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十三、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十四、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 十五、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十六、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 ,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 理或驗收。 十八、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十九、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 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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