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考试试卷(B)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
(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
2、条约保留有以下法律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3、国际法院的组成:
(1)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15人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能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活动。法官不受任何政府的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的制约。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法官任期9年,可以连选连任。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从法官中选举产生。
(2)专案法官。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书记处。书记处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和工作人员。正副书记官长由法官提名并选举产生。书记处负责处理法院的文书、档案、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系等。
二、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答题要点:
题1:
(一)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
(二)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各国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性质。
(三)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四)个人观点
题2:
(一)按照《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
1、中国领海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
3 国际公法
2、中国领海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的批准或接受才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证明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
中国对其领海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所以,中国的有关机关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有权依法处理,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我国法律的外国船舶决定实行紧追。
(二)中国毗连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中国有权在该区域内为防止和惩
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国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了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可对其实行紧迫。
三、材料分析题:(第1、2题各12分,第3题16分,共40分)
题1:
(1)不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就国家行为享有免于被诉的权利。我国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主张国家行为不论是商业行为还是非商业行为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
(2)不能扣押我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就国家行为享有免于被执行的权利。即使我国出庭(国际法上视为放弃管辖豁免权),在我国未明确表态的情形下仍然享有财产免于执行的权利。
题2:
(1)A国政府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2)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包括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本案中A国政府违背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
题3:
1.日本的这一租借合同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因为是否能签订租借合同这是两国政府来决定的,并非由国民签订,即便是全民公决也需要中国政府明示同意。因此日本政府单方面的行为是无效的、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2.从国际法原则上看,日本政府应该尽快将钓鱼岛等岛屿归还中国,而不是研究强化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理措施。永久管理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政府的主权事宜。其所称目的是为实现对这些岛屿的长期稳定的控制和保护自然环境,实际上是对属于中国的领土部分岛屿的长期控制,显然违反国际法原则。保护自然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中国政府对属于其主权管辖范围的领土包括这些岛屿更具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2003年1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政府租借钓鱼岛问题发表评论,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对这些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无效的。日本政府未经中国政府允许和同意就租借钓鱼岛,显然违反国际法原则,是侵害中国主权的行为。因此,中国政府有权就日本政府租借钓鱼岛问题提出质疑,郑重表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对这些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无效的。在事端引起后,日本政府在外交交涉中显示出强硬立场,说明日本政府无视国际法原则,无视主权国家对属于本国领土的合法立场,这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