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要求
1、监考教师要做到认真履行职责,关心爱护学生,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监考教师要服从教务处统一安排与调动,不得擅自调换监考。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者,必须经教务处同意并报年级主任,调换方可生效。
3、监考教师请提前十五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请注意:为确保监考工作顺利进行, 任何教师不得代他人签到或领取试卷。
4、监考教师需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做好考试准备并检查清场情况。
5、监考教师提前十分钟开始分发答题卡、草稿纸,提前五分钟分发试卷(英语科适当提前),并督促学生在密封线内注明姓名、年级、班级、考号等。
6、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必须认真巡视检查,不得阅读书报、议论试题、批改作业试卷、闲谈说笑、抽烟、接发短信和电话,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7、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如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应及时给予警告,对已
构成舞弊事实的学生,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交教务处处理。
8、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学生掌握时间。终了时间一到,停止
答卷。
9、监考教师不得自行规定延长或缩短、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监考教
师应核对考卷及考生数,严防漏收、错收、折页或倒装,试卷和答题卡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试室到考务办公室装订试卷。
10、对于监考失职、造成考试质量事故的,监考教师要承担责任。
11、考试时间,实行领导巡考制度,全面负责巡视年级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