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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小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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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小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从严治党,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第三小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党员教育

第一条 实施党员教育,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深入实际,把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适应学校发展要求,充分调动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

第二条 学校党员教育活动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具体落实,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教育,切实提高党员素质。

第三条 建立党员思想状况调查汇报制度,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对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并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地配合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发现典型及时推广。

第四条 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做好配档材料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引导党员的教育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党员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抓好薄弱环节的检查和督导;正确、及时地树立好典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党员学习中心组一般每月集中一次,如遇上级部门重要通知、上级重要文件、中央文件或会议精神的传达,临时通知集中学习。中心组学习时要求做到参加学习不无故缺席、不迟到、不早退,集中思想、集中精力,认真学习、积极思考、踊跃发言,保证学习效果。

第七条 学习一般每星期四下午组织进行。以集中学习、平时个人自学、集体交流讨论相结合的形式。学习每次不少于1小。平时自学每星期不少于3小时,要记好学习笔记或学习摘要。

第八条 支部及时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党的职能,不定期地组织政治理论学习研究进行专题讲座和学习辅导。

第九条 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1、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

2、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腐倡廉教育;

3、进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规党纪教育;

4、进行改革开放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社会主义宏伟目标教育;

5、进行国际国内形势教育;

6、进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

第十条 党员教育的主要形式:

1、上党课;

2、利用学习日组织党员学习;

3、开展专题讨论,座谈会等;

4、开展评先树优活动;

5、开好民主生活会;

6、搞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7、组织有教育意义的学习和文体活动。

第十一条 党员教育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需向党支部请假,事后应进行补课。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考勤,每季度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对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

第十三条 党员外出超过一学期,应执行书信汇报制度,每学期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员外出返回单位后,应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也应把党内活动的主要内容向外出党员进行传达,并对重要文件的学习进行补课。

第十四条 党员因工作调动,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接由党员本人办理。 党员调动转递组织关系程序:

3、党员由我校调至外单位,须由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机关党委转出。由外单位调至我校的,则须由原单位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机关党委换信后,由校党支部接收。

4、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工作、学习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临时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的,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外出工作、进修学习单位党的组织活动。待工作、进修学习结束后,在原证明信上加盖进修学习单位组织部门公章带回原单位。

5、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

6、凡被批准辞职和同意流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单位;暂时没有接收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党委。因各种原因不辞而别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6个月。没有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本人仍不转组织关系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五条 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管理

1、离、退休干部和教师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在其离、退休后一年内转至老干部党总支,如原单位仍返聘其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按要求参加原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如本人居住地区离学校较远,身体条件较差,经本人要求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或农村乡、村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

2、退休工人党员,无论就地安置还是异地安置,原则上都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或农村乡、村党组织。

第十六条 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2)没有正当理由,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正式提出转正申请。

第十七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对新党员的管理

1、学校党支部在对新党员的入党材料及时汇总并进行认真甄别,入党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党章要求。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本人了解情况,并弄清情况,以待处理。

2、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经审查,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可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有关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3、经审查,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党员资格。如果不是本人原因造成的,本人申请入党,经党组织教育考察,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党员资格的员工,党支部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作好思想工作,端正认识,加强教育,鼓励他们继续努力。

第三章 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无故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费交纳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薪加津贴。

第二十一条 党费管理:上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活动开支及范围

1、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活动经费的补充开支。

2、党员的日常政治理论学习资料费以及订阅各类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如党报、党刊、《求是》、《前线》、《支部生活》、《共产党员》、《半月谈》等)

3、表彰先进党员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第二十三条 党费管理检查报告制度

1、各支部应设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收缴党费要填写"党费缴纳表" 。每年要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年12月20日前,并向党员公布党费缴纳情况。

第四章 党员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坚持对党员的考核、监督制度。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核、监督党员的主要方法

1、日常了解。支部要通过同党员谈话和了解群众的反映,掌握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克服改正。发现党员违纪,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党委汇报。

2、定期检查。每学期检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文件,总结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新党员,组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3、年度分析。党支部每年度至少对本单位党员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找出倾向性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

4、要特别做好对新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每年对发展的新党员进行一次质量分析,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新党员质量分析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每年进行一次。

1、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1) 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2) 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掌握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

(3) 是否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 是否具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2、民主评议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时间相对集中,评议的基本方法一般分为(1)学习教育;(2)个人总结;(3)民主评议;(4)组织考察。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后对党员的表彰和处理

1、对在党支部中被全体党员评议良好、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推选,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一定场合、范围内进行表扬。按条件与程序评选出的优秀共产党员,报教育局党委批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可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

2、在民主评议中,对于那些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要提出处置意见,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人愿意改正缺点,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要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

3、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党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明,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严肃处理。

4、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理意见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报教育局党委审批或备案。

5、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教育与处置结合起来。对限期改正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督促其改正缺点,尽快符合党员标准。对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

在全校党员中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校党党支部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在每年"七一"前后,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先进活动。要通过开展"争优创先"活动,对全体党员进行保持先进性教育,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1、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2、本细则由组织宣传处负责解释。

3、过去有关党员管理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4、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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