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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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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翰博光电有限公司

重庆翰博光电工业园项目

变配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

工程包号:HBCQ-N-CP-011

招标人:重庆翰博光电有限公司 年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 3

1. 工程概况 ................................................................................................................. 3

2. 工期及施工进度. ...................................................................................................... 6

3. 合同价款 ................................................................................................................. 6

4. 质量标准 ................................................................................................................. 6

5. 合同解释顺序 .......................................................................................................... 7

6. 附则. ........................................................................................................................ 7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 9

1. 规范与标准 . ............................................................................................................. 9

2. 图纸设计 ................................................................................................................. 9

3. 甲乙双方代表 .......................................................................................................... 9

4. 双方责任 ............................................................................................................... 11

5. 工程监理 ............................................................................................................... 15

6. 工期管理 ............................................................................................................... 16

7. 质量管理 ............................................................................................................... 19

8. 材料管理 ............................................................................................................... 22

9.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25

10. 工地现场管理 ...................................................................................................... 27

11.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 31

12. 工程验收交付 ...................................................................................................... 32

13. 工程结算 ............................................................................................................. 33

14. 质量保修条款 ...................................................................................................... 35

15. 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 36

16. 保证担保 ............................................................................................................. 37

17. 违约及争议处理方式 . ........................................................................................... 38

18. 合同解除 ............................................................................................................. 39

19. 补充条款 ............................................................................................................. 40

20. 合同附件 ............................................................................................................. 41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甲方(发包方): 重庆翰博光电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 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1.1

1.2

1.3图纸中变配电所和10KV 高压线路电气工程内容,以及从项目高压柜至供电局指定地点的外线电缆工程,供电报装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1.4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范围包括按照合同文件和北碚供电公司审核通过的电气施工图纸之规定及要求进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

1)设计图纸中变配电所电气内容,变配电所包括1#厂房内1B 变配电所、2B变配电所、5#厂房内4B 变配电所;

2)10KV高压线路包括1B 变配电所至2B 变配电所、1B变配电所至4B 变配电所高压线路,还包括项目高压柜至供电局指定地点的外线

电缆工程(暂定1000米,结算时按实结算);

3) 全部室内高压变配电设备、高压电缆等采购及安装、送检、调试、验收;

4)全部配电室内低压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送检、调试、验收;

5)室外及至供电单位提供的高压电源接点的全部高压电缆采购及敷设、连接;

6)设计图纸上与高低压配电系统验收相关的其他必须完成的工作;

7)高压供电报装、申请、图纸审核通过、验收到送电完成全过程的所有工作;

1.5下列工作属于业主和总包范围,不属于本次合同范围:

1)室外部分:

预埋电缆管通道土建工程

2)室内部分:

A 、配电房内的土建工程(含门窗及防护网)、照明、排风、接地、设备基础;

B 、低压配电柜的出线部分;

C 、室内高低压配电室以外的低压配电设备管线;

D 、高压槽式桥架;

E 、发电机组与1B1、2B1、4B1变压器联络的母线槽和电缆敷设;

F 、二次设计费并送审费,二次缴纳并网接电费,付控装置费; G 、供电局要求缴纳的预存电费。

注:发电机组设备为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发电机组电气内容的深

化设计和系统调试。

1.5承包人还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 设备进场前与总包方签订管理协议,自行负责与总包协商办理安全管理、用水用电(施工用水电费由中标人自行负责)等进场施工手续,服从总包方进度、工期、质量、安全、现场组织等施工管理,但应对自身设备采购及安装活动的进度、工期、质量、安全、现场组织等负责;

2) 自行负责现场内外运输、装卸、搬运、堆放、防护、保管,包括二次运输、装卸、搬运、堆放、防护、保管等;

3) 负责按合同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完成设备的设计、制造、调试、试运行、提前使用的成品保护等、有关行业专管部门报装、验收、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4) 自行负责除总包现有脚手架以外的其他安装设备线路所需用架子的搭设、安装范围的安全防护设施;

5) 自行负责至其设备线路安装和加工用电点的施工用电缆电线、配电箱、计量电表及敷设安装等,当现场施工用电电压、电流波动不能满足调试要求时,乙方须自行通过夜班等错峰方式错开现场施工用电高峰调班进行调试,以完成安装进度要求;

6) 自行负责装卸、搬运、堆放、加工、安装现场垃圾清理工作;

7)图纸二次控制部分深化设计(需经过招标方和设计确认);

8)设备与材料出厂前测试及检验;

9)设备的安装、线缆敷设、端接等;

10)调试、测试和集成测试;

11)正式验收移交雇主之前的试运行和系统维护;

12)技术培训和验收移交后的技术服务与支持;

13)编制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14)上述工作所需的附件、工具、备品备件、资料的提供;

15) 自行负责高低压配电设备的性能检测检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验收、办理安装运行等合格证,并向招标人移交相关手续和文件资料;

16) 自行负责安装就位的高低压配电设备、线路等的成品保护,包括防成品丢失、刮划碰、污染等,直至验收交付使用。

2. 工期及施工进度 2.1. 开工日期:2016年 05月18日; 竣工日期:2016年 07月 10日。

2.2.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除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各种外部不利因素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等,乙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内完成本工程,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延误工期,否则应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3. 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 3703000元(大写:叁佰柒拾万叁仟元整)。

4. 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5. 合同解释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投标文件中经甲方书面确认的部分。投标文件偏离及单方面说明、申明不被合同采用;

合同图纸;

其它双方共同确认的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往来信函、会议纪要、备忘等。

6. 附则

6.1. 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应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中文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6.2. 本合同适用中国内地现行的法律、法规。

6.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甲乙双方公章,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6.4. 本合同一式

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 规范与标准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依据施工图和技术文件、国家现行规范、行业规程、规定以及地方标准,标准间有冲突的,以高者为准。

2. 图纸设计

2.1. 乙方承担本工程符合供电部门要求的设计工作,并负责图纸送审。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和甲方的复核意见不能免除乙方依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2.2. 甲乙双方同意全部图纸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均属于甲方。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图纸内容向第三方透露。

2.3. 乙方须自行核定图纸尺寸之准确性、正确性及可行性及现场匹配性。乙方应用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之设计要求,无偿完善与之有关的配合施工中必须的各类细节图纸。

2.4. 工程竣工后,除乙方为满足保修工作保留必需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交还甲方。

3. 甲乙双方代表

3.1. 甲方代表 3.1.1. 甲方驻工地代表为,职务为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后方为有效。

3.1.2若甲方代表易人,甲方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其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1.3. 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甲方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甲方代表授权人,在甲方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异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进行确认。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1.4.甲方派驻工地的任何人员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

3.2. 乙方代表 3.2.1. 乙方驻工地代表为 ,职务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驻工地代表代表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指示和指令,全权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驻工地代表的承诺均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的任何意思或行为表示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或加盖乙方项目经理部章后方可视为生效并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方可有效。乙方应在进场前提供对其项目经理、驻工地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其授权或转委托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同时乙方应提供现场项目经理公章预留印鉴和签

名。

3.2.2. 若乙方项目经理易人,乙方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调整,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并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对工地代表进行变更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次。

4. 双方责任

4.1. 甲方责任

4.1.1. 组织由甲方、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并及时审核乙方编制的会议纪要。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 乙方应提前做好准备。

4.1.2. 审阅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但甲方对相关文件的确认不免除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责任。除另有约定外,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施工图纸(及因之而产生的技术文件)、规范等产生差异时,以施工图纸(及因之而产生的技术文件)、规范等为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各阶段的工程验收、组织工程竣(完)工验收及移交手续办理、办理竣(完)工结算等。

4.1.3. 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

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1.4.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参与甲方工程建设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内容,并严格履行。乙方应及时足额向工人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因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等原因导致本工程拖延或中止施工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社会声誉和经济损失等),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且甲方可自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回此赔偿款,不足部分,甲方仍享有追索的权利。如乙方拖欠工人工资,则甲方保留将该部分工资款项自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支付给工人的权利。

4.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设备、主材及辅助材料等进行复核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由乙方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国家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验收规范或行政管理行业管理规定明确需要检测的设备、材料、工程质量,无论结果是否符合格,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1.6. 甲方负责在收到乙方正式施工图后在15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土建修建工作并通过北碚供电分公司中间验收合格,如未能完成工期相应顺延。(供电局验收内容包括,接地装置,门,窗,排风系统,基础槽钢,基础尺寸,地面,电缆通道,应急照明灯,安全距离等)

4.2. 乙方责任

4.2.1. 服从甲方、监理及总包的现场管理要求。

4.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政府和监理单位所要求的内业资料等相

关手续,并经甲方、监理检验后方可进场。

4.2.3. 乙方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制定,并在正式进场前14日内提交监理及甲方确认后实施。乙方制订的施工计划及方案须服从项目其他工程的施工需要,确保安全。

4.2.4. 乙方就本工程设置的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相关施工设备均应按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投标文件执行。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驻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否则,乙方需按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次. 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元(壹仟元)。其中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2.6. 乙方在开工前7日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甲方有权对以上工作进行审核确定。

4.2.7. 乙方主要负责人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缺席。无故缺会,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伍佰元)/人. 次;会议迟到,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 元(贰佰元)/人. 次,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回。

4.2.8. 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岗位。同时,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 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 元(壹万元整)/人. 次,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回。在相关人员到岗前,该岗位的工作由乙方代表或其指定人员临时负责。

4.2.8.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4.2.8.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4.2.8.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的人员;

4.2.8.4.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与甲方发生争执者;

4.2.8.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人员);

4.2.8.6. 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双方共同确认人员发生变更除外);

4.2.8.7. 高空掷物者及其他严重违反本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

4.2.8.8.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2.9.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施工。

4.2.10. 乙方对其所提交文件的及时性、公正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

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或确认并不能免除乙方因此而承担的相应责任及风险。

4.2.11.乙方在整个施工、验收等过程中,应积极与现场监理和各施工单位进行联系,主动做好有关的接口和配合工作。

4.2.12. 已完工工程未书面交付甲方或下道工序单位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的,乙方自费负责修复。若施工期间损坏其他相关专业或单位的成品及半成品时,自行与相关单位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4.2.13. 乙方负责办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行业和政府报批手续(相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如相关报批手续未能如期取得,乙方须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服从当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相应管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4.2.14. 乙方在将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向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正式移交前,应将所完成的工程按甲方要求进行清洗、洁净。

5. 工程监理

5.1. 甲方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代表为 尹建国 先生(以下简称总监)。监理单位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颁布的监理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5.2. 甲方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单位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的其他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甲方

可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乙方每发生一次(项)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元。

5.3. 甲方授予监理单位的职权的范围乙方必须执行。乙方应接受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

6. 工期管理 6.1. 施工进度计划的阶段性关键节点时间要求如下:月10日具备系统调试和送电条件。如因甲方责任原因,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按同意的节点调整。

6.2. 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是指正式开始工程建设,开工前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临设搭建、施工用水、用电管线铺设等工作不应视同于开工,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乙方延期开工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通知自甲方发出后生效,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6.3.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 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收到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之日。

6.4. 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在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编写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计划并将根据年度施工计划分解的季度计划在施工进场前报总包单位确认后,在满足甲方对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的前提下,由总包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和甲方审批确认。监理单位和甲方在收

到上述计划后15日内予以审批确认,监理单位和甲方的批准不应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和责任。进度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4.1.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设计深化及图纸绘制、图纸呈交的具体日期;

6.4.2. 施工人员及主要施工设备安排计划,应包括工种、人员数量、技能要求,设备参数等;

6.4.3. 施工资源组织及到场计划;

6.4.4. 分项工程及工序施工计划;

6.4.5. 乙供材料设备封样、限价、进货计划;

6.4.6.申请政府或有关部门及甲方验收所需文件之呈交日期;

6.4.7.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计划。 6.5. 乙方在每月日之前将下月月度施工计划和本月计划完成情况及需要各参建单位配合事项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在每周监理例会前合事项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计划予以施工。月度施工计划完成情况将作为工期进度的考核依据。

6.6. 乙方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和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材料、设备的选购、订货,分包单位的选择、生产加工和运输的必要周期、现场的预留预埋配合等因素,及时制定和修改所有的计划,同时应确保这些计划的准确性、系统性、时效性、严肃性,并在实际工作中全力贯

彻执行。因计划的滞后、错误、修改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工作滞后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6.7. 不论是何原因(包括设计、施工、甲方和监理单位指令等)导致乙方所报计划需重新制订或部分调整修改,乙方应在该原因发生后7日内书面将修改后的新计划报甲方和监理审阅备案。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最新的计划,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8. 如承包范围内工程分区,乙方应按工程分区情况分别编制进度计划。

6.9. 甲方和监理对乙方所提交的所有进度计划的批准和认可,均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10.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拟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甲方指令完成工作,乙方必须无偿追加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投入,以达到甲方要求为准;如乙方在追加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投入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将另行聘请其它分包商承建以上工程施工,所需费用并另加20%的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6.11.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连续停工超过3日或累计停工超过7日的,甲方可认为乙方不再具备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届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和费用。

6.12. 乙方同意整个工程的进度可根据甲方合理要求做相应的调

整,乙方不得因工期调整提出费用索赔;因乙方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工期不得顺延,乙方须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6.13.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或尚未完成的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17. 如乙方连续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日。如实际进度虽一度滞后于计划进度但最终满足了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要求,甲方可将乙方该部分的违约金酌情返还。

7. 质量管理

7.1.工程质量

7.1.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7.1.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甲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为依据。

7.1.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针对于本工程特点向甲方提交本工程的《质量防控要点目录》,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审定后应按照要求时间编制各要点的具体质量防控措施,呈报甲方及监理单位审定后严格执行。如在检查中发现乙方未能按照措施执行的,甲方将处以1000元(壹仟元)/次的处罚,并责令乙方返工以满足工程要求,工期及费用不予调整。

7.1.4.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工程管理、质量标准、施工规范、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无论这种调整是否会增加乙方的费用。

7.1.5.质量争议的解决:如甲乙双方对于质量验收的标准出现争议时,应由甲方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质量作出最终鉴定,双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工程质量争议和鉴定期间,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书面明确要求外,本合同不停止履行。相应的质量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7.2.检查和返工:

7.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7.2.2.甲方、监理可对工程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进行不定期质量检查,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2.3.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工期不顺延;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2.4.乙方施工的每道工序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及本合同规定的验收制度。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上报监理和甲方,不得擅自隐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必须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并报监理和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7.2.5. 如因乙方或分包方的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发生不可弥补的永久缺陷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造成甲方及其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采取甲方认可的一切合理措施进行弥补或改造,同时,因此而引致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2.6.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监理单位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具体为: 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设备调试、高压电缆敷设 。

7.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隐蔽的部位,当具备条件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应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准备验收资料。如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报请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甲方和监理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过程和已完工程部分进行中间检查,并有权根据检查提出整改建议或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隐蔽工程的验收和中间检查

不代表对本合同约定工程的验收。

7.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在拟施工前 5 日向甲方和监理报送施工方案和措施,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施工。

7.5.乙方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并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

7.6.工程资料管理

7.6.1. 乙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必须及时准确。要求做到,日清日结,且与工程进度同步。甲方及监理单位将每月对施工资料进行检查,并在竣工前一个月进行验收。

7.6.2. 乙方日常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不及时或不合格的,监理方将根据检查情况对乙方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乙方必须按监理方要求进行整改,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元 。

7.7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中,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无条件的配合总体竣工验收中本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顺利进行,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8. 材料管理

8.1. 定义:本项中工程施工所需所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统称为材料。

8.2. 材料选型及封样:

8.2.1. 本合同所需材料由乙方供应。

8.2.2. 乙方进场后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报相关材料采购计划报甲

方及监理单位,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造成一切损失将由乙方全部承担。

8.2.3. 对于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已经确认封样的材料样板,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条件及时安排采购并满足工程要求。但甲方的封样确认并不免除乙方的责任,乙方应对其材料的质量负责。

8.2.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报送相关样板,如乙方上报三次以上样板不合格,甲方有权收回乙方采购的权利;同时甲方采购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价格不限于乙方上报的材料单价),甲方将在此单价基础上加收合同总价的20%的管理费用,乙方工程造价及工期不得进行调整。

8.2.5. 乙供材料封样所需标准样品和合同规定的样品,均由乙方自费提供。

8.2.6. 材料样品须注明拟定用途、使用区域、图纸编号。

8.2.7. 每种样品均应标明(包括但不限于)其原产地、生产厂家、供应商、估计用量、品牌、型号、基本技术参数、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8.3. 材料的验收及保管

8.3.1. 乙方应负责工程所需材料的加工进度跟进工作,并于材料正式进场前48小时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报材料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8.3.2. 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对进场材料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的材料方可用于工程使用。

8.3.3. 对于国家、行业有特殊检测要求的材料,乙方必须在材料进场后对进场材料进行必要的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甲方可随时要求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进行取样送检,如检查合格,则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需无条件整改直至检查合格为止。

8.4. 材料的变更

8.4.1. 未经甲方许可,主材的品牌、型号、规格及相关技术参数不得变更。

8.4.2. 如乙方无法满足采购到相应材料,必须在报样计划截止日前逾期甲方不再受理材料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申请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重新封样更换,相应工期不予顺延;如甲方不同意进行更换,乙方则应继续寻找,直至采购到满足要求的材料。

8.4.3. 如乙方确实无法采购到相关产品时,甲方可代为采购,相应价款由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价格不限于乙方上报的材料单价),同时甲方将在此单价基础上加收20%的管理费用,乙方工程造价及工期不得进行调整。

8.4.4. 由乙方提出主材变更申请经甲方许可,乙方没有增加费用的权利,费用减少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主材实际差异核减乙方相应材料单价。

8.5. 乙方保证材料的质量合格并能够达到设计预期的效果,若上述材料不合格或没达到设计预期的效果,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应

承担的责任,否则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赔偿相应额度的违约金。

8.6. 甲方及监理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的材料不符合甲方标准要求(无论甲方验收确认与否),乙方应按甲方及监理指令进行拆除、修复和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9.1. 合同价款

9.1.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的合同总价为 叁佰柒拾万叁仟元整 )。本合同总价是以乙方投标报价时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为基准,经双方竞价谈判最终确定的固定总价,合同总价的支付也以此为准。工程量清单所填写的固定总价,应当调整为本合同约定的最终合同总价。工程量清单只用于工程量调整,工程决算参考。双方认可合同总价已涵盖此工程的所有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明确表明的任何工作,均认为已包含在其他已有分部分项中。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按照 重庆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进行计算。

合同价款中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9.1.1.1.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依据合同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

9.1.1.2. 经过乙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

9.1.1.3. 物价上涨或下落;

9.1.1.4. 税率的变化;

9.1.1.5.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格调整。

9.1.2. 上述价格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含大型机械进退场和场内行驶等)、水电费、施工措施费、扰民及民扰费、赶工费、夜间及节假日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费、场外租地及交通费、包装运输装卸保管费、二次搬运费、二次深化设计费、生产(生活)临建的搭设及搬迁、施工场地和临建场地清理、管理费、保险费、利润、不可预见费、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检测费、设备调试费、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费、施工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含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等)、销售配合费、保密费、成品保护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9.1.3.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节点细化、深化或在招标过程中由施工方自行深化部分造成最终施工方案与设计图纸差异,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均不再进行调整。

9.2. 合同价款支付

9.2.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乙方中标后3天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将履约保证金交至重庆翰博光电有限公司账户。

9.2.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乙方提供设备订货合同证明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10%。

9.2.3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乙方电气设备入厂后,进度款支付至50%;安装完成后支付至80%。

9.2.4竣工验收

乙方完成竣工验收并送电后,工程款付至95%,5%余款待质保期满两年后支付,质保期自供电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注:

1、上述付款乙方须先将正规工程发票提供甲方后,甲方才予以支付,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

2、乙方中标后须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开立工程结算账户,并及时将开户行及账号书面告知甲方。

3、乙方有义务按周、月提报符合甲方要求的进度报图表,否则延误工程款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费、罚款等费用后支付工程款。

10. 工地现场管理

10.1. 本工程办公、施工及材料加工场地、生活区的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满足甲方及总包单位的相应管控要求,并经甲方、监理及总包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乙方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或现场总包的规定位置设置临时措施和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并须按照规定设置足够和有效的防火器材,建立健全防火措施。乙方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工程所在

地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乙方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10.2. 施工现场需要总包单位提供生活区和物料堆放区的,乙方应在进场前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并明确施工人数和物料堆放面积,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物料堆放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标明工程项目名称、乙方以及项目经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乙方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10.3. 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

10.3.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及总包单位的有关现场管理的规定并办理有关的手续,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甲方、监理单位及总包的监督检查。若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自身或任何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0.3.2. 乙方应严格按安全规范及施工方案中的具体安全措施组织施工,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整个合同期内,乙方应在现场委派专职安全负责人,出席甲方及监理、总包单位召开的安全会议,按要求提交安全报告和建议,并负责监督保持安全习惯。乙方必须保持经常性的例行自检,对每次的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10.3.3. 乙方应针对本项目特点配备必要、足够的各种安全设施和

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同时乙方在防水、油漆等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报监理单位核准后遵照执行。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4. 乙方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费用。

10.3.5.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10.3.6. 乙方的施工机械进场前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 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10.3.7.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8. 乙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标卡由乙方统一制作,标卡应有个人照片、姓名、工种、职务和所属单位等内容并将相关名册报送总包备案。 施工现场应严禁随地大、小便和吸烟,施工作业时,严禁施工人员酒后作业。作业层应做到当日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应按监理、总包要求集中堆放,及

时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总包单位和监理有权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0.3.9. 在现场指定位置设置生活区,生活区必须并符合卫生、通风、防疫、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否则因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10.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好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未使用完的材料按监理及总包规定或重新入库或就地堆放整齐,乙方应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总包在现场专门的垃圾堆放点。如果发现违反本要求时,甲方及监理单位有权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如乙方整改不够及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整改,相应费用由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元/次 。

10.3.11. 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地面抛洒,否则乙方每次违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以上物品在不需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清理出工地。

10.3.12. 乙方有配合甲方营销的义务,并根据甲方要求采取必要的营销配合措施,该费用已经考虑在本合同措施费中,不另计取。

10.3.13.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工程所在地规定执行,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总包,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于乙方安全措施或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

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损失赔偿、工期延误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

10.4.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0.4.1. 考虑到现场实际情况,乙方应自行准备停水停电的应急处理措施,乙方不得以停水停电为理由提出工期及费用要求。

10.4.2. 如乙方在现场设置生活区,则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4.3. 乙方应对本合同施工区域的临时水电管理承担责任,保证符合国家,地方及工程现场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11. 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

11.1. 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甲方的变更及其他增加或减少工作的要求进行施工, 不得拒绝。

11.2.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11.3. 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选择妥善的施工方案,保护性拆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1.4.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5. 关于变更及其他增加或减少工作的经济条款见合同附件。 11.6. 发生与该工程相关的零星工程,乙方有义务执行甲方的安排,并及时施工。

12. 工程验收交付

12.1. 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并提交相关资料后,根据甲方统一安排参与总体工程竣工验收。

12.2. 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

12.2.1.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专业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 12.2.2. 经乙方自检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2.2.3. 按甲方及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必要的试验,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

12.2.4.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甲方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12.2.5. 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了完整有效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2.6. 达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

12.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由其自身原因导致修改所产生的费用。

12.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不少于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并同时提供该竣工图的电子版本(光盘DWG 格式)1套。乙方应保证竣工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每发现一处与实际不符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 元/次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12.5. 在总体工程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需竣工备案的,应取得竣工备案表)后,乙方方可向甲方提出对于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的移交申请。甲方将组织有关部门、第三方参加工程接管验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配合。

12.6.对于工程接管验收中提出的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限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整改费用,在全部修改完成后再报甲方组织接管验收,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为止。在工程正式移交甲方之前,项目工程成品保护等相关工作的责任、费用及风险仍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缺陷,均应由乙方无偿、及时、免费修复。

12.7. 对于工程接管验收中提出的问题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时限完成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壹仟元)/处,直至乙方全部处理完毕,满足甲方验收条件。

12.8.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并在移交验收前将一份完整的房内各种设备及材料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及使用设备必需的工具等提供给甲方。

12.9. 竣工验收后,如甲方需要提前接收部分或全部项目,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接收工作,按甲方要求内容移交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和阻挠甲方的接收工作,否则,乙方按逾期交付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的提前接收均不能免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责任。

13. 工程结算

13.1. 通过甲方、监理单位以及当地供电部门的验收后,并办理

完毕工程移交手续和工程发票是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且向甲方移交工程后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报齐所有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0日内审核完毕。乙方少报、漏报或者后报结算资料的,甲方不予认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甲方确认的结算结果。甲方认为需经第三方有资质的审计公司最终确认工程造价时,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13.2. 乙方在结算资料报送完毕后,因结算资料中计算错误少报或漏报的项目工程量及费用,甲方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甲方不再接受此部分费用的调整及勘误。且在结算资料报送完毕后,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补报的工程造价。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3.2.1. 乙方对结算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13.2.2. 合同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及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备忘录。 13.2.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

13.2.4. 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限价单等书面文件及相应的审定价。

13.2.5. 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预算书。

13.2.6. 工程洽商实施记录。

13.2.7. 有关结算内容的专题会议纪要等。

13.2.8. 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13.2.9. 送电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3.2.10. 其它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资料。

13.3.工程结算总价=合同总价设计变更、洽商、签证+依据本合同的增加项目-依据本合同的减少项目-违约金和(或)损失赔偿额。

13.4. 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14. 质量保修条款

14.1. 本合同项下工程质保期为2年,自本工程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4.2. 质量保修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或者物业公司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并立即进行维修工作。如乙方不能当场维修完毕的,则应从双方另行商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或者更换,但最长不得超过 3 日,自甲方向乙方发出维修通知当日开始计算。

14.3. 乙方维修经理全权代表乙方处理与保修工作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责任的区分、费用的确认、罚款的认可、权利的行使、保修工作的实施等所有方面。乙方维修经理所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单据等均视为乙方的最终意见,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乙方维修经理应首先从承担本工程的原乙方项目经理部负责技术或施工的主要负责人中选择,其它维修和管理人员应从原有的施工和管理人员或从乙方公司具有丰富维修经验的人员中选择。乙方维修经理的人选必须经过甲方的批准和认可,否则无效。如甲乙双方就乙方维修经理的人选不能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在上述乙方项目经理部或其公司中选择一名甲方认为合适的人担当此职务,但甲方的认可和指定并不免除乙

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妨碍甲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职责的权利。

14.4.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及时维修或者一次性维修不合格,甲方有权另聘他人完成上述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维修费用及甲方20%的管理费等),甲方可在乙方的工程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而无须取得乙方之同意。不足部分,甲方可以追偿。他人修复后,不免除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14.5. 无论在乙方移交之前或者之后,由于本分包工程施工或者质量等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或者造成现场成品损毁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拒绝或怠于赔偿的,甲方可直接先予赔偿,所需的费用直接从乙方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而无需取得乙方之同意。工程款或质保金不足以赔偿的,甲方可以追偿。

14.6. 保修期间乙方须设专人联系,如人员有变化,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与乙方无法取得联系,甲方有权雇请第三方完成,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该费用总额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其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以追偿。 乙方联系人: 龚垣静 联系方式: [1**********]

15. 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15.1. 乙方应服从总包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

15.2. 乙方负责将自己的施工垃圾运到总包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总包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的垃圾,如发现乙方的建筑垃圾乱放,

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总包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5.3. 乙方应当严格依据总包提供的现场平面图及安装位置顺序图进行施工。

15.4. 乙方应向总包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由于乙方工期安排不合理造成的工期整体延误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6. 保证担保

16.1.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甲方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银行。提供保函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6.2. 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其有效期不得早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6.3.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完保函并交给甲方。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承包履约保函手续,合同不生效,乙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6.4. 在乙方履行完毕履约保证担保范围内的义务之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金额达到担保金额的50%时,乙方应在收到保证人关于办理补充保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办理开具补充承包履约保函手续,补充保函金额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

金额,并向甲方出具与提供补充承包履约保函。

16.5. 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开具补充承包履约保函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应办理补充保函金额的 0.5 %计算,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逾期向甲方提供补充承包履约保函超过日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7. 违约及争议处理方式

17.1. 违约

17.1.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甲方违约:

17.1.1.1.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配合乙方工作致使工程延误的。 17.1.1.2.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7.1.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乙方违约:

17.1.2.1. 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0.2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款项及返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外,还须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7.1.2.2.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7.1.2.3.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7.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7.1.4. 如果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 7 日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不足抵扣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支付给甲方。

17.1.5.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追偿。

17.2.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 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8. 合同解除

18.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8.3. 本工程不允许进行再分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工程再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作为违约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7日内撤场并将现场清理完毕。

18.4.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

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8.5. 一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日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

18.6.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或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或方式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并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18.7. 如乙方已实际全部或部分影响了工程原定的工期和质量目标的实现,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继续执行,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终止合同,并于甲方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10日内将所有的人员及财物撤出施工现场,并保证撤出时已完工工程部分的完好。乙方撤场并将本工程施工场地移交给甲方前发生的已完工部分的破坏或任何形式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责任;由于乙方未按本条中甲方发出的清场通知将乙方所有人员、财物撤离施工现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委托施工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因工程未按期交付发生的损失、因建设期延长而增加的贷款利息和相关违约金等,乙方负赔偿责任。

19. 补充条款

非经双方共同同意,任意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20. 合同附件

附件一: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二:关于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的协议

附件三:工程量清单

合同附件一: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 重庆翰博光电有限公司 乙方: 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

工,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

准则。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

和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3.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

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

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

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

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

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

礼券。

3.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

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4.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

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

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

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

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诺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

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6.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

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

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二:

关于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的协议 甲方: 重庆翰博光电有限公司 乙方: 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以下简称

“变更”、“洽商及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

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1. 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洽商及签证,应及时、完整

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洽商及签

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支付乙方变更洽商及签证的价款。

2. 关于变更、洽商及签证办理的约定

2.1.甲方发出的变更、洽商及签证通知单,由甲方授权的现场负

责人签字;如甲方负责人不在现场,可电话、邮件、口头指令,乙方

应予执行;但乙方应在7天内发出书面确认函交甲方负责人签字确

认。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变更、洽商及签证单,如果没

有甲方授权的现场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甲方将不予认可。

2.2. 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甲方授权人签字式样) (甲方印章式样)

(乙方授权人签字式样) (乙方印章式样)

2.3. 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洽商及签证通

知单都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计取相关费

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3. 关于变更、洽商及签证计价的约定

3.1. 双方核对变更、洽商及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份

变更、洽商及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预(结)算书,提交甲方;甲方

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洽商及签证事项的预(结)

算书。

3.2. 当变更、洽商及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

监理人员和甲方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

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报送,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

对于其他签证,监理人员和甲方工地代表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

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

3.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联系单、变更、洽商及签证5日内编制变更、

洽商及签证预算并报甲方。

3.4. 甲方应在变更工程施工完成后30日内将上报的预算审核完毕。

乙方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上月已审批并且完工经检验合格部分

的变更、洽商及签证和经甲方审核确认的相应预算一起上报,此部分

变更、洽商及签证预算价款随进度款一起支付给乙方,付款比例适用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关于付款的约定。

3.5. 变更、洽商及签证预算的计价原则:工程量计算按照合同约

定执行。工程变更及签证中如出现与合同清单相同的项目时,按合同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执行;如出现相似的项目时,则参照确认后的投标报价单价,按甲方确定的主材价格调整主材单价,其它不变;工程变更及签证与合同清单无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人工工日、材料消耗量、机械消耗量按当地现行定额计算,人工单价按确定的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单价执行,主材价格按照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执行,机械费、辅材费按当地现行2008定额中的标准,取费标准为:计取4%的管理费、利润及3.4%的税金。措施费不因设计变更及洽商签证增加而调整。

3.6. 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3.7. 合同结算时,乙方须将完整的变更签证资料装订成册作为结算书一部分,变更签证资料应包括:①双方确认的造价审定单;②变更签证通知单、变更/工程洽商实施情况记录表;③申报的变更签证预算书;④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⑤套用定额编号的直接费计价表,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的取费表;⑥综合调差系数和主材调差依据;⑦变更签证单原件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

3.8. 对甲方的变更、洽商及签证要求,乙方不得拒绝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完成,并按甲方与第三方所确认发生费用的20%计取管理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9. 变更、洽商及签证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乙方上报的变更、洽商及签证预算额,不得高出甲方审定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乙方在《合作单位后评估名单》的排名。

3.10. 甲方核定变更、洽商及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预算书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结算时不再调整;乙方如有争议按照主合同处理争议的原则执行,但不得以此理由拒不执行有关的设计变更,否则视为违约。

3.11. 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甲方制定的变更、洽商及签证单格式并统一编号,此单由施工单位填写,甲方及监理审核除签名以外,还须注明详细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乙方、监理的公章,违反本要求的签证单无效。

3.12. 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4. 附则

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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