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照后证”告知书
(2016)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场主体名称):
现将你申办的营业执照中涉及从事《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所列许可事项告知如下,请先依法依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开展该项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追究。
审批项目:
审批部门:
年 月 日
承诺书
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项目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