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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研究

07/19

集 资诈 骗 罪 构 成 要件 研 究 

邹淇 曲 胡 莹 孟 显 芳 

摘 要 :随着现代 经济的飞速发展 ,各种 商机促使人们对资金的需求空前增 大,众 多投 资者为 了募集到 充足 的资金 往往不择手段 ,各  种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时常见诸报端 。集资诈骗罪不仅严重扰乱 了国家的金 融秩序 ,还侵 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对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造成 了极大的危害。由于集资诈骗 罪的犯 罪手段 日新 月异 ,导致在理论 界乃至 司法 实践 中对本罪 的认 定还存在 着较 大争议 。因此 ,   笔者认为 ,厘清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区分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 键 词 :集 资 诈 骗 罪 ; 构 成要 件 ; 主客 观 方 面 

前 言 

2 0 1 2年伊始 ,在法学界乃至整个 中国引起极大轰动的事件 莫过 于因  犯集资诈骗罪而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 金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作 出的  死刑判决的吴英案 了。该案在全国引起了广泛 的关注 ,不仅 是因为该案  涉案金额特别 巨大 ,更多地是引发了人们对全 国普遍存在 的民间借贷所  面临 困境 的一种唏嘘 。此案刚好在社会各界 人士对 民营企 业发展前途 以 

及 民间借贷是非功过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 纠纷频发 的背 景之下 ,由此 引   出一个 引起无数人争议的话题 :吴英是否构成集 资诈骗罪 以及应否被判  处死刑 ?因此 ,在庭审过程 中,控辩双方对 吴英 的行为是 否构成集资诈  骗罪 ,也 即从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吴英在 主观上 是否具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其在集 资过程 中是 否使用 了诈 骗的方 法 ;其 非法 集资 与  否,进行 了激烈 的论辩。因为这三个看似简单的要 素,决 定了吴英行 为 

的罪 与 非 罪 、此 罪 与 彼 罪 。  

吴英案不是我们印象 中所熟知的具有浓重的集 资诈 骗罪特点的鸡 飞  蛋打 、民怨沸腾型 的案件 。但其以结果来 倒推吴英 的主观故意 ,以数额  特别 巨大来证 明其集资诈骗的一审判决书对吴英 向多位 受害人募集资金  的过程与数额娓娓道来 ,却对吴英是否采用诈骗 的方法 向受害人募集 资  金描述甚少 ,甚至一笔带过 。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作 出的死刑判决 以  及裁定 , 则在舆论界引起 了一场狂风暴雨。广大网名黯然伤神 ,众 多学  者慷慨激 昂。民众对吴英被判处重刑感到疑惑和焦虑 :其并未涉及他 人  的人身安全 ,为何却被判处死刑?众多法学专家则对吴英 应被判处何 种  罪名 和刑罚争论不 已:吴英 的集资行为到底应被判处非 法吸收公众存 款  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对其适

用死刑是否合适?这也是笔 者写本文 的 目的  之所在 :集资诈骗罪 的构成要件到底为何?  

第 一章 集资 诈 骗 罪 的 主 体 

设部 门或者分支机构的行 为将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 不 能由于相关主体  没有可执行标的 ,即该内设部 门和分支机构无相应的可执行财产 ,就将  此犯罪行为认定为 自然人犯 罪,不按照单位 犯罪进行界定 办理。 同时 ,   根据我 国 《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的内设部 门和分支机构的设  立应 以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为宗 旨。如果设立 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 的 目   的是个人为 了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 ,或者在单位成立后 ,以实施犯罪活动  为主要 目的而设立内设部门和分 支机构 ,则应将其认定为 自然人犯罪 。   ( 二) 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 成为本罪 主体的争议  取款存款时金融机构的合理业务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 ,其 吸  收存款 、发放贷款以及办理取款业务均是合理 、合法的。但是其在揽储  的过程 ,最主要的手段便是 给储 户相应 的利息。为 了更好 地吸引储户 ,   提升业绩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时也存在一定的变相抬高利息 的  行为 ,但对此种违规操作行为一般 予以行政处罚 ,而不能将其认定为 实  施了 “ 诈骗手段” ,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但是 ,假设现在金融机构 ,就定 做银行 ,其是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然后进行 了吸收存款的业务 ,甚 至是通过相关 不正 当手段 来吸收存 款,   在其后 ,相关银行却不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对储户还本付息 ,而是将 存  储款据 为已有 ,则完全符合集资诈 骗罪 的构成要件 ,应对其 以集资诈 骗  罪论处 。虽然 目前这种情况尚未发生 , 但却 出现 了一小部分股份 制、合  作制 的证券公 司以及典当行等金 融机构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采用欺诈 的  手段 向社会募集资金 ,但却不按 照约定 向投资者还本付息 ,而是将所 募  集资金侵吞或者用于个人挥霍的现象。对 于此种行为 ,应将其定性 为集  资诈骗 罪严厉打击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 二章 集 资 诈 骗 罪 的 客体   理 论 界 对 本 罪所 侵 犯 客 体 的 争议  

根据我 国刑法理论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指负有刑事责任 ,并实施  了集资诈骗行为的 “ 人” 。根据 我国 《 刑法》 的相关 规定 ,与大多数 犯  罪行 为一样 ,这里 的 “ 人” 包括理所 当然地包括 自然人和单位两种犯罪  主体类 型。  

关 于集资诈骗罪侵犯 的客体 ,目前在刑法 学界存在着 一定的争议 。  

主要 有 以下 几 种 观 点

:  

自然人 犯 本 罪 

本罪是一般 的犯罪主体 ,不需要 自然人具有某 种特 殊的主体身份 或  资格 。根据 《 刑法》 的规定 , 并不需要 该 自然人 为金融机 构工作人员 、   保 险法律关 系中的特定人员 ,或者是证券内幕交易人员 等金融犯罪 自然  人特殊 主体 ,只要其具有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可 ,也即 只要该 自   然人年满十六周岁 ,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便可成为本罪的犯罪 主体 。倘 

若 该 自然 人 在 实 施 集 资 诈 骗 行 为 ,且 该 行 为 达 到集 资诈 骗 罪 的 量 刑 标 准  时未年满十六周岁 ,则不将其行为作为集资诈骗罪处理 ,如有成年 的教  唆或 者 指 示 其 实 施 该 行 为 的 自然 人 ,则 由 该 教 唆 或 者指 使 者 承 担 相 应 的  刑事责任 。   二 、 对单 位 犯 本 罪的 理 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 ,集资诈骗罪侵犯 客体是公众财产 的所有权 以及 国  家正 常的金融秩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 ,本 罪侵 犯 的主要 客体是证券 市  场秩序 ,而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次要客体 。第 三种观点认 为集资诈骗 罪  侵犯 的客体具有双重属性 ,也 即具有金融犯 罪与财产 犯罪的双重 属性 ,   其侵犯 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一方面 , 集 资诈骗罪侵犯了 国家正 常的金 融  秩序 , 另一方面又侵犯了公私财产 的所有 权 。即,本罪 的犯罪客体 是  国家 的金融秩序 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  

二 、本 罪 侵 犯 的 客 体 

笔 者认 同上 述 第 三 种 观 点 ,也 即集 资诈 骗 罪 侵 犯 的是 复 杂 客体 。 该  复杂 客体 的 内容 为 国家 的 金 融 秩 序 和公 私 财 产 所 有 权 。原 因 如 下 :  

根据 2 0 o 1年最高院出台的 《 全 国法 院审理金 融犯罪案件 工作座谈 

会纪要》 ( 以下简称 《 纪要 》 ) 的相 关规定 ,以单位名 义实施 的且违 法  收人归单位所有 的犯罪为单 位犯罪 。单 位可 以构成 集资诈 骗罪 的主体 ,  

对于这一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争议。但 对于某些问题 ,不少学者 之间  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   ( 一) 关 于单位 的内设部 门和分支机构能否构成本罪主体的争议 

根据上述 《 纪要》 的规定 ,如果单位 的内设部 门或者分支机构以 自   身名义实施 了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 ,同时该内设 部分或分支机构将获 得  的相关犯罪所得 占为所有 ,依照 《 纪要 》 的规定 ,则应将此种这样的 内 

根据我 国 《 刑法》 的章节 排列来 看 ,集 资诈骗 罪属 于第 二 章 “ 破  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中的第 五节 “ 金融诈骗 罪” 这一犯罪 类  别中。而根据我 国当前刑法学

界的主流观点 ,本章节的犯罪客体 主要 是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也即我国的金融秩序 ,所 以,集资诈骗 罪  必然侵犯 了国家金融秩序这一犯罪客体 。同时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将广大公私财产据 为已有 ,必然也 侵犯了公私 财产的所有权 。   上述第一种观点 的错误在于将所侵犯客体 的顺序颠倒 ,没有分 清 “ 国家  金融秩序 ”和 “ 公私财产所有 权” 这两个 客体之 间的 主次关系 ;第 二  种观点对本罪侵犯客体范围的界定内延过 窄,仅将其限制为证券市场 的  秩序 ,而忽视 了国家 的整个金融秩序,所 以笔者认为其不妥。   第三章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故 意 

作者简 介:第一作 者:邹 淇曲,西南科技 大学法学院 2 0 1 1 级刑法研 究生。   第二作 者:胡 莹,西 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2 0 1 2 级 经济法研 究生。   第三作 者:孟显 芳,西 南科技 大学法学院 2 0 1 l 级刑法 学研究生。  

B u 咖   s 一  

 

笔者认 为 ,集资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 由故 意构成 ,且该 “ 故意”   只能是直接故 意 ,间接故意及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 的主观方面。因为根  据 《 刑法》条文 的规定 ,要构成本 罪 , 需 行为人具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而所谓犯罪 目的则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具有的 , 但通过其实施 的客观犯罪  行为来体现的一种犯 罪心 理状态 ,犯罪 目的只存在 于直接故 意犯 罪中。   根据刑法总则的一般 规定 ,我们 可以推论 出集 资诈骗 罪 的故 意 内容为  “ 明知 自己实施 的诈骗行为 ( 也即 自己非法集资 的行 为)将会 发生破坏  国家金融秩序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双重危害结果 ,并 且希望这种危  害结果发生” 的心理状态 。此处行为人对该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 ,不能  包含 “ 放任”该结果 的发生 ,因为行为人之所 以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 其  主观 目的必定是积极追求非法 占有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结 果发生 ,且这种  结果还将侵犯国家的金融秩序  。同理 , 该 心理状 态亦不能包 含轻信能  够避免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和未能预见该结果的发生 , 也 即行为人在主观  方面不可能存在过失。  

二 、对 “ 非 法 占有 目的 ” 的 理 解 

犯本罪 ,其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 1 0万元以上 ,而单位则上升到 5 O万 

元以上。  

根据上述 l O《 解释》 的规 定,集资诈骗 的数 额 以行 为人实 际骗取  的数额计算 ,案发前 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 实施集资诈骗活  动而支付 的广告费 、中介费 、手续 费、回扣

,或者用于行贿 、赠与等费  用 ,不予扣 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 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 ,除本金未 归  还可予折抵本金 以外 ,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简而言之 ,便是行为人在案  发时 ,尚不能归还 的数额便是行为人的诈 骗数额 。 ( 作者 单位 :西南 科 

技大学法学院)  

本 文 由西 南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创 新 基 金 资 助 ( S u p p o s e d   b y   P o s t g r a d u —  

a t e   I n n o v a t i o n   F u n d   P r o j e c t   b y   S o u t h w e s t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  

g ) r ),基金编号 :1 3 y  ̄ j 5 9。  

要认定行为人构成集 资诈骗罪 ,必须认定其在主观上除具有直接故  意外 ,还 具 有 “ 非 法 占有 目的 ” 。众 所 周 知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行 为 人   的主观心理状态的把握属于犯罪构成 的主管要素 ,要对其予以直接认定  是及其 困难 的。在不能取得行为人 如实供述的前提下 ,只能结合行为人  所 实 施 的客 观 行 为 予 以认 定 。   根据 2 0 1 0年 1 2 月最高院出台的 《 关 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 体  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以下简称 1 0《 解 释》 )的相关规定 ,要认  定行 为人 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的 目的,需从八个 方面予 以认定 。相 比  于1 9 9 6年 1 2月最高 院通过 的 《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 的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以下简称 9 6《 解 释》 ) 的四种 情形 ,1 0《 解 释》 有 了   较为显著的进 步和发展 。首先 ,不再只考虑非法集资的数额 ,而将 “ 用  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的 比例”作为认定行为人是 否具有 非法  占有 目的的主要根 据。其次 ,在行为人实施非法集资 的行为后 ,若将所  筹集资金用于违法犯 罪活动 ,不论其返还与否 , 都视为其 主观上具有非  法 占有的 目的。最后 ,新增 了 9 6《 解释》 所没有 的三种 可以认定 行为  人具有非法 占有 目的的情形 ,这与集资诈骗罪 的犯罪手段 日 新 月异不无  关系 。   第四章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须具备三个要素 ,即非法 集资 、使用诈骗方  法和数额较大 。   行 为人 应 具 有 “ 非 法 集 资” 的 行 为  之所 以称之为 “ 非法集资 ” ,是 因为行为人 向公众募集 资金的手段 

参考 文 献 :  

[ 1 ]   李永升:《 金融犯罪研 究》 ,中国

检察 出版社 2 0 1 0年版。   [ 2 ]   刘宪权 :《 金融犯罪案例研析》,上海人民出版社 2 0 1 1年版。   [ 3 ]   陈兴 良:《 论金融诈骗罪主观 目的的认定》 ,载 《 刑事 司法指 南》   2 0 0 0年 第 1辑。   [ 4 ]   高铭喧 : 《 新兴 经济犯罪研 究》 ,中国方正 出版社 2 0 0 0年版。   [ 5 ]   刘建 :《 资本 市场安全 与刑 法规 制》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出版 社 

2 0 0 9年 版 。  

[ 6 ]   张智辉 ,刘远: 《 金 融犯 罪与金 融刑法新论》 ,山东大 学出版社 

2 0 0 5年 版 。  

注解 :  

不合法 。根据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为人 向公众募集资金 ,首 先  应符合 《 公 司法》 《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并经过 了有权 机  关 的批准 ,并依照所批准 的范围向公众募集资金 。违反上述三个条件 中   的任意一个 ,便应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   在司法 实践 中,最常见的非法集资的方式便是行为人 向公众许 以高 

额 回报 ( 主要 以高额利息作诱饵 ) ,并在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 的情形下 ,   向公众募集资金 。此处需清楚 区分出民间借贷 和非法集 资行 为。根据最  高院 《 关 于人 民法 院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 的若 干意见》 ,对民间借贷 不高  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 ( 包括利率本数 ) 的部 分 ,应依法予 以保护 ,   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 受法律 保护 。但对 于这 不受法 律保 护部分 的利  息 ,应否认定为非法集 资 , 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 、何 为 “ 使 用诈 骗 方法 ”  

① ②

刘建 : 《 资 本市场 安全 与刑 法规制》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版社 

2 O o 9年 版 ,第 2 5 8页。  

高铭 暄主编 : 《 新兴 经济犯 罪研 究》 ,中国方正 出版社 2 0 0 0年 版,  

第8 4 7 页。  

陈兴 良: 《 论金 融诈骗 罪主观 目的的认 定》 ,栽 《 刑事 司法指 南》  

2 0 0 o年 第 1辑 , 第 6 1页 。  

集资诈骗 罪 中的 “ 诈 骗方 法” 是指 “ 行 为人 采 取虚构 集资 用途 ,   以虚假 的证 明文件和高 回报率为诱饵 ,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0。   在实践 中,行为人采用的诈骗方法 主要包括 : ( 1 ) 虚构集资用途 ,  

即行 为人 主要通过虚构客观上不存在 的企业或者该企业确实存在 ,但却  违反法律法 规,通 过虚构 项 目,向投资人 许诺 高额 的 回报 ,诱 使其投 

资。( 2 )使用虚假证 明文件 :此处主要是指行为人伪造科研成果或者专  利证书等文件,让投资人对其能力在真实

性 陷入错误认识 ,从而蒙 蔽投  资者对其投 资。( 3 )以高额 回报率做诱饵 :在高额 的回报率面前 ,投资  者往往丧失对事物的判断力 ,从而达到行为人 的犯罪 目的 。  

三 、“ 数 额 较 大 ” 的界 定 

根据 《 刑法》 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属于数额犯 ,只有 达到集资诈骗  的达到 “ 数额较 大” 的标准 ,方能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罪。对于 自 然人 

在实践中,行 为人 实施集资诈骗 的主要 目的是非法 占有公私 财产所  有权 ,而非侵犯 国家金融秩序。只是其在 实施 “ 非法 占有公 私财产  所有权 ”的非法集资行为过程 中,主要侵 害了国家的金 融秩 序。这  也符合前文所论述 的集资诈骗罪侵犯 了复杂客体 ,主要 是侵犯 了国   家的 金 融秩 序 ,其 次侵 犯 了公 私 财 产 所 有权 。   这八种情形包括 :( 1 )集资后 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  营活动与筹 集资金 规模 明 显不 成 比例 ,致使 集 资款 不 能返 还的 ;   ( 2 )肆 意挥 霍集 资款 ,致使集 资款不能返还 的; ( 3 )携 带集 资款  逃 匿的 ;( 4 ) 将 集 资 款 用 于违 法犯 罪 活 动 的 ; ( 5 ) 抽 逃 、 转 移 资  金 、隐匿财产 ,逃避返还 资金的 ;( 6 ) 隐匿、销毁账 目,或者搞假  破 产、假倒 闭,逃避返还资金 的;( 7 )拒 不交代 资金去 向,逃避返  还资金 的;( 8 )其他可 以认定非法 占有 目的的情形 。   这四种情形分别是 : ( 1 )携 带 集资款逃跑 的; ( 2 )挥 霍集资款 ,   致使 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 )使 用集资款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 ,致使  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 4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 不返还集资款 。或  者 致使 集 资款 无 法 返 还 的 。   1 9 9 6年 1 2月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 《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 具体应 用若  干问题 的解释》 第 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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