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的案例研究 - 范文中心

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的案例研究

08/02

[摘要]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于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其平台由于自身的属性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也较多,文章旨在指出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股权众筹;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8.142

  1“股权众筹”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股权众筹,也叫互联网小额集资,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获得公司未来股权收益。股权众筹是通过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向众多小额投资者募集股权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它融资门槛低,依托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高效,大众参与,为新型创业公司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具创新、创业企业采用较多的一种融资方式。

  据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我国众筹平台已达249家,已筹资金88.27亿元,投资人数突破800万人。从众筹项目类型看,科技类众筹项目无论是在数量、金额还是在支持人次方面均遥遥领先其他类别,规模和人气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并且囊括了所有千万元级别以上的项目。

  2通过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看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

  2015年8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融资方北京诺米多公司因开店需要,通过北京飞度公司运营的“人人投”众筹平台进行融资,最终融资失败,双方对簿公堂,成为全国股权众筹第一案。2015年9月15日,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该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飞度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并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故法院认定《委托融�Y服务协议》有效。2015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通过此案,结合众筹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众筹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刑事法律风险

  众筹融资人或众筹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向投资者承诺固定回报,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类罪名。在我国,众筹平台容易涉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对于该种情况,即使该众筹平台的设立目的不是为自己自融资金,但是其在提供融资服务这一平台的过程中,为项目的提起人通过其平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提供了帮助,使项目提起人成功地进行了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并且众筹平台在此融资项目的成功运行后,获得了相应的利润,那么众筹平台就涉及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情形,该平台就面临着刑事法律的风险。[2]

  2.2民事法律风险

  众筹活动包含多种法律关系,众筹平台参与者众多。如果运作不规范,各众筹主体之间,因信息披露不完善或对于信息交换之间存在歧义、项目信息变动或信息前后相互矛盾、合同之中权利义务不对等等各种原因,极易发生资金被骗、产生合同违约等民事法律纠纷。鉴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备,此类纠纷会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对于裁判结果具有相对不确定性。本文前面所述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即股权众筹民事法律风险的典型案例。[3]

  2.3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管理机关众多,各类监管措施较多,主要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方式,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2.4合规性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推动的融资活动可能会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有关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证券不得进行公开发行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条、《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都规定,证券的公开发行需要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目前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融资活动均未向我国相关部门申报核准,所以股权众筹应该属于非公开的方式。但是基于股权众筹的特性,其运营需要在互联网上发布融资信息,因此受众面又是不确定的。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规定,构成公开发行或者变向公开发行的情形,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4]

  2.5资金安全风险

  在股权众筹的融资过程中,投资者在选定自己要投资的项目之后,通常就需要将资金注入该项目的融资账户之中。这些账户通常来说由融资平台控制。如果平台出现运营方面的问题或者资金的实际控制者出现挪用、占用资金等问题就会使得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平台运营方则可能会因为资金安全监管问题而面临相应的刑罚。

  3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法律控制

  3.1严控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的法律风险

  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能公开以劝诱、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股份,若采取此方式招募股份,则与人数无关,有一位不特定的人通过此方式入股,也可能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即便采取一对一等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招募股份,也不得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则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限制的是私募的方式,采用该模式即构成擅自公募行为,该方式所起到的效果与第一条相同。[5]

  3.2控制信息审查的法律风险   严格审查融资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不与融资方串通,不放任融资方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核查,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对投资资格进行审核,并告知投资风险。

  3.3严格杜绝资金池和大额融资

  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端主要的项目应是融资额度应当较小,不适合融资额较大的项目;平台不应设立或变相设立股权投资资金池;不混业经营,根据私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股权众筹平台不允许从事P2P网贷,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对此应慎重。

  3.4交易契约规范化和电子化

  对于交易架构中的任何利益相关者所参与的任何交易流程都要契约化,指交易架构中相关交易主体间交易形成合同关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用合同条款固定,清晰明确各方法律关系。交易合同电子化,需要在线下完成的��当签署书面协议,需要在线完成的,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完成交易,并签署电子合同,确认电子档案或证据形成。引入时间戳及电子证书认证方法进行线上版合同的保全。

  3.5风险提示要详尽

  对融资方在平台发布的股权融资信息要在线提示投资人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告知投资人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3.6完善退出机制

  2015年天使客平台诞生了股权众筹领域首个退出案例,41位投资人获得5倍回报。成为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进一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里程碑式事件。

  总之,股权众筹平台应对需求两端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严格审查,告知投资风险,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有资格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平台需要严格审查项目发布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必要时实地考察,在法律、商务、财务三个方面尽职调查。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参考文献:

  [1]吕金蓬.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5(19).

  [2]王媛.众筹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D].湘潭:湘潭大学,2015.

  [3]秦超.股权众筹行为之法律性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32).

  [4]邱勋,陈月波.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价值与风险监管[J].新金融,2014(9).

  [5]姜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新路径:以欺诈和高风险为标准[J].政治与法律,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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