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顾 问 合 同 书
( )字第 号
聘请人(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 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他重大事项的谈判(项目论证、重大商务谈判、视其工作量酌情收费);
3、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中线下浮25%收费。
第二条、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 秦学彬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第三条、聘请年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时间为 年,期限自2013 年 7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续签合同,费用另协商。
第四条、常年法律顾问费
1、双方商定顾问费为人民币 40000 元,大写肆万元 ;
2、当年法律顾问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次日一次性付清,次年法律顾问费应于次年的 月 日前支付,以此类推。
第五条、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
1、差旅费(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按照甲方的规定报销。
2、甲方案件的诉讼费、审计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第七条、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第九条、保密
1、乙方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利益冲突
乙方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改变委托权限或要求;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第十一条、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第十三条、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
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聘请人: 受聘职业机构:
法定代表人(盖章):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