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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_邱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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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 第5期Vol.32 No.5y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outhwestChinaNormal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Edition)2006年9月Sept.,2006

论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邱业伟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市400065)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导致情势变更发生的因素并因此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情况是

客观存在的。情势变更早已为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认可并日益被重视,因此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深层研究也日益迫切。就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对合同法在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效力;影响

-2677(2006)05-0121-05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和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都尚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导致情势变更发生的因素并因此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因此,

就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深层次的剖析,这对合同法在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础产生了根本性改变,继续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承包方将会无利可获甚至亏本,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发包方、承包方双方订立的合同关系基础丧失或动摇了,该合同就应当变更或解除。

21从主观上讲,情势变更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或虽不能预见,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能够克服情势变更,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承担该风险,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能够克服情势变

31从时间上讲,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前。如果情势变更在合同成立以前就已发生,则应认为合同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合同风险只能由明知或应知事实变更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后发生的情势变更与合同无关。

41从归责原则上讲,情势变更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过错原因引起的。情势变更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身过错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果情势变更(如价格上涨)是合同当事人自身过错(考虑不周或违约)造成的,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显失公平的后果应由过错责任方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

51从法律后果上讲,必须是由于情势变更导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其与不

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表明其愿

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关系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更,表明情势变更不复存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和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关系基础丧失或动摇、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客观情况(情势),如果继续坚持履行合同,必然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失,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违诚信和公平原则,因此,遭受情势变更受损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原合同,并免除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的民事法律准则。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1从客观上讲,必须要发生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并致使合同关系基础丧失或动摇。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比如,建筑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情势变更的事由是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幅度太大,而且价格上涨幅度与订立合同时相比,是重大的、根本性的,致使合同赖以成立的价格

y

收稿日期:2005-09-12

作者简介:邱业伟(1952-),男,湖南常德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民商法学。

致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显失公平应以社会上一般人的看法来加以判断。以建筑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价格上涨为例,显失公平应当以承包方是否能因承包工程而获得利润为准,如果按原合同履行,仍有利可获,就不属于显失公平,也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0

就此而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两者都是发生在合同关系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两者都可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两者都具有免除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原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然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也有区别:

11两者适用的事由性质不同。不可抗力适用

[1]

当事人不能以通知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41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发

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免除未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延长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是:合同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或申请仲裁;法院或仲裁庭认定情势变更成立后,如果认为合同尚有履行意义(价值),则可变更合同,以消除履行合同会产生的显失公平的结果,如认为合同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合同也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则应解除合同。

51两者免责情况不同。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责任的免除是绝对的,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充分考虑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绝对地予以免责。处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分担损失或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61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不可抗力除适用于合同法领域外,还适用于侵权行为法,同时还能够

的事由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自然现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适用于诉讼时效。情势变更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包括自然灾害,如水灾、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山洪、地震等,社会现象包括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等。情势变更适用的事由是影响合同关系基础的社会经济情势的剧变,社会经济情势剧变的原因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政策计划以及经济行政管理措施的重大改变;物价大幅度涨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增值;汇率的异常波动;国际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经济制裁,取消外贸优惠政策等。

21两者直接造成的后果不同。不可抗力以灾难性事件直接造成合同的绝对(永久)履行不能或相对(暂时)履行不能。如火灾造成货物全部烧毁供货方绝对履行不能;洪水中断交通供货方不能按期将货物送交购货方,只能待洪水消除,交通恢复后继续履行供货义务的相对履行不能。情势变更以社会经济情势剧变造成合同履行的显失公平,如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给合同一方造成重大损失。

31两者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性质不同。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变更合同(如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是法律规定的。只要不可抗力确实发生,遭受不可抗力当事人及时履行了法定的通知和证明义务,即可通知对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不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请求权,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71两者功能、目的不同。从功能上讲,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出现不可抗力后,法律免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指导合同公平履行的原则。从目的上讲,不可抗力解决的是不让未履行义务方承担民事责任;情势变更原则解决的是消除履行合同会产生的显失公平的结果。

(三)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市场经济存在着竞争,竞争就必然有风险。商业风险指的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而且能够预见的,合同履行所出现的不公平的后果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发生在合同关系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两者都会因履行合同出现不公平的后果。

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是不相同的,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第一,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本身所存在的客观情况,作为合同关系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剧变的程度。一般性的市场供需关系变化、价格涨落属于商业风险范畴。情势变更不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本身所存在的风险,而是因为作为合同关系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社会经济情势的变化达到了异常剧变的程度;第二,商业风险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的;情势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不能预见的;第三,商业风险带给当事人的损失,可(二)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影响的理论依据

归责于当事人;情势变更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不可归情势变更原则为什么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变更责于当事人;第四,商业风险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情或解除的影响?产生影响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这势变更不应继续履行原合同,而应变更或解除合同。是我一直在进行深层解剖思考的问题。我个人认

二、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影响的深

则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当然就说明了合同的有

层理论剖析

效要件产生了瑕疵。消除合同有效要件瑕疵,恢复合同要件的有效性,或否定合同要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因此,可以说,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影响的理论依据就是合同的有效要件。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的约束力。这种法律后果是立法事人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生效,能达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给予全然否定性评价时,则发生合同绝对无效的后果,法律不允许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当法律给予当事人合意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尚难以确定。合同符合了法定的生效要件,便能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

1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订立合同的能力指的是合同主体能够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第2条规定,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的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不同的要求。

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以及依法取得法人和其他组织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此外,针对特殊合同来讲,合同主体除应具备上述主体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与其订立合同/相应0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如订立烟酒合同的合同主体,还应当取得国家批准的烟酒经营资格。

2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指的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内心的活动状况,是合同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具体地说,就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和愿望。意思表示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在意志通过外在的形式(或说意思)表示出来,比如通过语言、文字等形式

(一)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影响的理论观点

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合同法学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情势变更原则

对合同先后两次发生效力,第一次效力在于能够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合同,第二次效力则在于能够使其单方解除合同,第二次效力的产生以第一次效力的作用不能排除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显失公该观点认为,包含于其中的所谓情势变更原则的两次效力,在事实上是不可能先后发生的。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在事实上或者只能变更合同,或者只能解除合同,而绝不可能先变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还有一种观点是,情势变更原则只存在一次效力即变更,以国家强制力否认超过了市场风险的那部分利益,使合同部分无效。情势变更不存在解除,因为以国家强制力来解除合同无异于宣布整个合同无效。如果是无偿解除,就相当于在对超过了市场风险的利益不平衡进行干预的同时,对未超过市场风险的利益不平衡也予以否定,而这是对合同强制力的否定,对市场风险的否定;即使是有偿解除,对于未超过市场风险的利益进行补交易秩序[2]。

我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变更合同。其目的是适当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消除履行合同会产生的显失公平的后果;其次是解除合同。当变更合同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或者履行合同已毫无意义时,允许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影响合同的效力并非是不可能是按先后顺序发生两次,即先变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而应是根据合同关系、利益状况、履行意义、能否消除显失公平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到底采用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是情势变更原则影响合同效力的两个方面,当情势变更影响到履行合同会产生显失公平后果或毫无意义时,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采用其中之一,而非一定要从顺序上按先变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进行。

为,合同效力决定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情势变更原

平为前提。另一种观点认为上一种观点是错误的。者意志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的结果。当法律对当

偿,仍然破坏了合同强制力,从而破坏了交易安全、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资格。

表示出来。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客观上所具有的含义与合同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同一。意思表示真实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思应相一致;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当事人

的,民法理论上称之为标的不能。0[3]71-72如果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不能确定或者没有实现的可能,那么,合同关系的存在就没有必要,因此,合同也就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三)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学理解剖

自愿作出的,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从合同的生重大误解等情形。就此而言,合同成立的侧重点在效要件上看,主要是意思表示真实要件和不得违反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一种事实判断,其主要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合同生效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是一种价值判断,其反映的是立法者的意志对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干预和评价。

31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第7条和第52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0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0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国人民最高的共同利益的体现,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包容的内容非常广泛,它不仅包括一定社会制度中所确立的法律秩序和为法律所保障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还包括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在其他各国民法中,社会公共利益被称为/公序良俗0(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以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即生效),否则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41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合同标的的确定指的是/合同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已确定或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所谓-处于可以确定的状态.,包括合同约定了将来确定标的的方法;或者依照法律补缺性规定补充当事人意思不足而可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或者以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可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或经法官、仲裁员对合同的解释能够确定合同标的。0合同标的的可能指的是/合同标的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标法律要件,在合同订立后产生了瑕疵。

关于意思表示真实要件瑕疵。情势变更是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导致合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变更。意思表示真实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势变更必然引起合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而且显失公平的结果并非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如果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合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那么,合同当事人是不会订立该合同的,因此,情势变更就致使合同生效要件中的意思表示真实要件产生了瑕疵,这种瑕疵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要消除这种瑕疵,就要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来消除合同履行必然会引起的显失公平的结果。

关于不得违反法律要件瑕疵。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第5条、第6条和第54条第1款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0/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0/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0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第4条和第59条第1款分别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0/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0据此,合同订立后发生情势变更,仍坚持按原合同履行,违反的法律就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是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合同生效要件中的不得违反法律要件瑕疵。

合同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而设的。公平原则要求之一是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符合等值性原则的即公平,不符合等值性原则的即非公平。0衡量/等值性0或/公平0的标准大致有两种:第一,/客观标准,即强调依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来评判给付之间是否

具有等值性0;第二,/主观标准,即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评判标准0。

合同法是通过如下方法实现公平原则的:第一,/兼顾双方利益,设置-显失公平.规则0。/显失公平0规则早已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所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即为显失公平,有违公平原则,这是法律不允许的;第二,/合同法依公平原则规定了风险的合理分配0。市场经济是一个复杂的运动过程。由于市场经济客观运动的复杂性,和人们对市场经济客观运动的复杂性的理性认识的有限性,人们对未来市场的变化的准确预测是极其困难的,整个交易活动都充满着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往往是人们难以克服的。为济当事人理性认识之穷尽,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以公平原则规定了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合同公平原则尚包括对合同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0。这较为突出地表现在:(1)/合同撤销权的配置0。依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能背离公平原则,因

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0。/诚实信用原则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形象,确立了一种商业人道主义。它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了一种普遍的信赖:即相信他人与自己一样是诚实的、恪守信用的、善良的0。/诚实信用还要求当事人在行为时,不损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0。/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结果,可创造、变更、消灭、扩张、限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亦可发生拒绝履行权、解除权及请求返还之拒绝权,也可作为撤销合同或增减给付的依据,或成立一般恶意之抗辩0[4]34-37。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操作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衡量过程,如这两种利益关系出现不平衡状态时就应按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由于情势变更引起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结果,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因此,情势变更造成了合同生效要件中意思表示真实要件和不得违反法律

而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2)/对免责条要件的瑕疵,这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

款的规制0[4]28-30。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第53参考文献:条规定,合同中的某些免责条款无效,这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以及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可见,对免责条款的规制,无疑也是贯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并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毕秀丽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比较分析[J]1政法论丛,1999

(3):15-171

[2] 马原1中国民法教程[M]1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1[3] 陈小君1合同法学[M]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M]1

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

责任编辑 刘荣军

InfluenceofthePrincipleof/RebussicStantibus0ontheEffectivenessofContracts

QIUYe-wei

(ChongqingUniversityofPostandTelecommunications,Chongqing400065,China)

Abstract:In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theredoexistthefactorsthatcausefundamentalchangesinsituationandconse-quentlyinfluencetheeffectivenessofthecontract.ThePrincipleof/rebussicstantibus0hasbeenrecognizedinjudicialin-terpretationandpracticeforalongtimeandanemergentresearchonthisdoctrineisneeded.Theessaydiscussesthein-fluenceofthisdoctrineontheeffectivenessofthecontractandthusisofgreatsignificancetotheperfectionoflegislation

andjudicialpractice.

Keywords:/rebussicstantibus0;effectivenessofacontract;influ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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