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票据管理,规范镇、村出票行为,根据《陕西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发
[2011]49号)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票据(以下简称基金票据)是指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第三条 基金票据是向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出具的收款凭证,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等的重要依据。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基金票据的领取、使用,并指派专人管理。
第二章 票据的领取、使用、回收及发放
第四条 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实行随缴费即出票制度。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合理测算本辖区参保人数后,派专人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领取票据并存专库加以保管,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领取登记表。
第五条 每张基金票据均有唯一编码,由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指派的专人负责建立票据使用台帐,登记内容应包括票据领取起止号、领取日期、
使用起止号、使用日期、有效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及结存。
第六条 使用时由专人发放至具体出票经办人员,同时在票据台帐中进行登记,待出票结束后出票人员将剩余票据返还专人进行管理。出票人员对票据的数据准确性负责,专人对基金票据的总份数、有效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及结存负责。
第七条 基金票据实行手工填制。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基金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基金票据;不得串用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对填制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第八条 坚持验旧领新,上次已领票据的回收与本次票据的发放同步。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本次领取新票据的同时应交回已使用票据和作废票据,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 经办工作人员出票结束后,及时将收据联发放到参保缴费人员手中。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票据的发放、回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按照相关工作规程,规范出票流程,做到专人、专责、专帐、专库管理,严格领取、使用、结存和回收手续。
第十二条 票据遗失、被损或被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申明作废,查明原因,书面说明事因和整改措施,并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并实施,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