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公司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要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本公司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制理。
第二条 公司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及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各部门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及时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资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要与经营业户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要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同时本商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自理情况,月分析季统计年总结制度,并分别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
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针对排查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由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实施事故隐患制理方案。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组织机构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主要负责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相关人员,设立警戒标志,暂时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也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九条 按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1)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2) 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3) 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 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制度。
第十条 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任:
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
委员会成员: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