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天津新锐创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6H 甲方因发展需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经双方协议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 服务期限:
本服务为一次性服务。
二、 顾问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人民币 元,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 顾问职责
1、 为甲方指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 为甲方设计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组织体系;
3、 为甲方按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正确设立财务核算帐套;
4、 协助甲方招聘、培训、考核财务人员;
5、 对甲方的记账、报账、纳税申报等工作给予指导;
6、 对甲方业务核算进行合理税务筹划,降低税费成本;
7、 协助甲方完成财务管理中的成本分析、年度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等指标的管控;
8、 为甲方提供投资理财方案策划、项目评价及财务管理可行性建议。
四、 工作方式
乙方为甲方提供 个工作日的工作服务。
五、 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的工作方式提供4个工作日的顾问服务;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在顾问工作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机密和有关情况;
4、 甲方除按本协议约定每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外,有权不提供此协议之外的一切费用;
5、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财务顾问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其顾问职责的义务;
7、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认真履行其顾问职责的义务;
8、 乙方有权按此协议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六、 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 协议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定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2、 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聘请协议即自行终止,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3、 协议任意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需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确认后,可解除此协议;
七、 其他
1、 双方为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所产生之合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2、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章之日生效,共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