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2014年-2015年)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被列为“通过制定、修订标准技术内容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项目编号为“ZHENGHE-2015-002”,整合标准为GB 10343-2008。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酒业协会酒精分会等。 为做好本标准的修订工作,计划下达后,标准起草工作组多次组织食用酒精企业开展行业调研、标准座谈,充分了解了行业企业的整体工艺水平、产品技术水平。同时起草组收集了欧盟、拉美地区和俄罗斯等国家的相关酒精产品的标准,对国内外标准进行了比对分析,收集了近几年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数据,经分析整理,提出标准讨论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术语和定义。参照欧盟EC110法规,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原标准,食用酒精定义为“以谷物、薯类、糖蜜或其他可食用农作物为原料,经发酵、蒸馏精制而成的,供食品工业使用的含水酒精”。
(二)修改了感官要求的表达方式,按照外观、气味滋味和分别进行了规定,由于酒精产品有专门的分析方法标准,因此感官检验将原GB/T 394.2中的方法直接修改并引用。
(三)理化要求。GB 10343既包含质量指标,也包含安全指标,食用酒精产品的安全指标主要指醛类、甲醇、氰化物指标,其他指标均为质量指标。我国食用酒精产品的质量自2008年起一直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由于GB 10343对食用酒精产品进行了分级规定,食用酒精由于经过多次蒸馏及精馏,终产品中杂质含量极低。考虑到工艺特点决定了产品中各项指标的含量,食用酒精的安全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质量水平,其安全指标水平远远低于风险评估值,因此本次标准制定将原标准普通级产品指标作为安全指标直接引用。其中氰化物指标主要针对木薯来源的食用酒精,对其他来源的食用酒精不做要求。分析方法中酒精度、甲醇、氰化物均在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待发布),因此直接引用。醛的测定将原GB/T 394.2中的方法作为附录A直接引用,包括碘量法和比色法两种方法。
(四)污染物限量。原标准中规定了食用酒精的重金属(以铅计)指标为≤1mg/L,起草组决定将本标准中的限量值仍维持原标准中≤1mg/L的规定。
(五)食用酒精产品属于危险品,因此对于包装、运输、贮存有较严格的规定,原食用酒精标准对于包装、运输、贮存为强制性条款,多年来一直按照标准中相关的规定执行,因
此本标准直接引用了原标准中的规定。
三、国内外标准情况
3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