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灶街道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街道机关行政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管理党务、政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将本组织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的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 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第四条 下列政务应当公开:
(一) 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二) 年度重点工作、具体目标、操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三) 其他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a) 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的招考录用、人事任免、机关干部 奖惩、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等;
b)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招投标和预决算审核等 情况;
c)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没款、捐赠款、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的使用情况;
d) 人口生育计划指标分配和审批,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
况;
e) 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拆迁 安置和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费收支等情况;
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和通过合法集资所
举办的重大项目的收支情况,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情况;
g) 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h) 其他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内容,应报上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组织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 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
第七条 政务公开,应聘请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政务公开监督 员,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政公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政务人员执行政务的情况;
(二)维护政务人员的合法行为;
(三)制止、纠正政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向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反映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政务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及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请上级部门予以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