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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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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

一、名词解释经济法P12

宏观调控法P23

二、问题解答

经济法总论

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鲜明特色是: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公有制为基础,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参与、干预、协调和管理,保护弱者,追求共同富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属性决定了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作用。2.经济法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涉外投资、涉外金融和税收等方面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在引进外国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开拓国际市场,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体制规则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平衡协调原则。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

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人利益目标的统一。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法以保护竞争、促进竞争、维护正常竞争秩序、保障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己任。经济法维护公平—反垄断法和反不竞争的原则直接体现在竞争法——

正当竞争法中,而且,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证券、价格、企业组织等也都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政府的经济管理也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法则。

第二章

一、名词解释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P33

经济法律关系P26二、问题解答

●试述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以及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协调内容的法律规范都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协调的法律规范,在社会本位的旗帜下共同归结为经济法,因此,经济法应当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

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这种重要地位的确立,不仅取决于经济法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本质特征,而且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对法律调整的内在要求,还因为经济法在保障和促进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中发挥着其他法律部门所起不到的巨大作用。1.经济

●简述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经济法管理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力和责任。这种职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其行使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定而滥用;这种职权为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所专有,不能随意改变和抛弃;这种职权对国家、人民而言,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即经济职权和义务、职责是一体的,换言之,经济职权既是经济法管理主体所享有的权力,也是其应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的职责。若管理主体不正当行使权力,管理相对人有权进行监督、抗辩、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经济职权主要包括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和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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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有限责任公司P53二、问题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P64

公司法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

有企业依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名词解释合伙企业P78二、问题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P89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

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保全●试述《的规定。

合伙企业财产是实现合伙人共同经营事业的物质基础。为了保证合伙人共同经济目的的实现,同时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保全作出规定。1.禁止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

“合伙企业进行

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合伙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占有、使用权的限制。合伙人对其出资的财产,无权为合伙企业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占有或使用。3.份额转让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合伙人退伙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时,该合伙人的份额或自动转移给其他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

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限制。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就该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权利行使代位权。5.债权人抵消权行使的限制。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人不得主张因其对于某一合伙人享有债权而抵消其对合伙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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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公司法关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

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公积金和公益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3.利润分配。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

承担的债务。6.债权人扣押权行使的限制。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依法对于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申请扣押时,须在若干时期前通知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7.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由缔约当事人承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主要包括诚实、善意、通知、协助、保密等。法律之所以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当事人进入缔约程序后,如果违反先合同义务,有可能造成相对人的损失,而这种损失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遭受的,无法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也难以用侵权责任来救济。而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可以很好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合同法》采用举例的方式规定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

一、名词解释股份合作企业P115二、问题解答

外商投资企业P120

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以合同未成立或无效为前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即当事人为签订合同而支付的差旅费、邮寄费等必要费用;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车辆租赁费、贷款利息等;返还费用,如合同已经履行,因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仍需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章特殊企业法律制度

●何谓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并对其拥有所有者权益的企业。国有企业可按照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如竞争性国有企业和政策性国有企业、国家独资企业和国家参股企业、一般国有企业和特殊国有企业等。在我国,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确立后才得到广泛认同的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称为国营企业,在改革开放的早期,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今天我们称谓的国有企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法一章已作介绍,因此,本章所谓的国有企业就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国家落实经济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以及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调节器,兼负政治、经济和社会三重职能,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七章

一、名词解释商业秘密P173二、问题解答

竞争法

法律上的垄断P179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上的垄断具有哪些特征?

1.垄断是一种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经济力量。垄

断的直接结果是垄断者控制市场,给竞争者进入市场造成困难,同时排挤竞争对手,将竞争对手从市场上驱逐出去,使竞争机制作用失效,限制和破坏竞争,削弱竞争的活力和效率,是竞争的天敌。2.垄断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垄断者通过采取合谋协议、协同行动等有组织的联合性行为,对具有竞争性的企业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以排挤竞争对手,控制

第六章

一、名词解释合同P138

合同法

代位权P154

二、问题解答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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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3.垄断者谋取利益,是通过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垄断者通过滥用市场优势和过度集中经操纵或支配市场,获得垄断利润。济力,以独占、4.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行为。根据各国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垄断行为一般是各国法律明文禁止,并同时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危害的行为。如果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属于国家垄断经营的,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所必需的行为,尽管也对市场竞争构成一定威胁,但得到了法律豁免,则不属于法律的禁止范围,也就不具有违法性,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垄断。可见,法律上的垄断概念,特别强调垄断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问题解答

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化制●简述《度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13条明确规定,

“可能危及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章

一、名词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权利P188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

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4.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即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消费与消费者P186二、问题解答

●国家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立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此外,立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法机关在把消费者政策上升为法律时,也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2.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协调、督促有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3.司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权行使强制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中华人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应及时审理。

●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

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生产者在其产品上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3.禁止性、限制性规定。除上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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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第九章

一、名词解释产品质量法P202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P205

务之外,生产者还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如: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价格目录。

3.政府定价的依据。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力,实现合理的购销差价、

节差价。为保证政府定价的合理性、科学性,《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进行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即对商品和服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价格和成本构成成本调查时,有关因素进行了解、审核;在开展价格、文件以及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其他资料;建立听证会制度,即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经营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可行性;政府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

指导价、政府定价公布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十章

一、名词解释价格P217

价格法

价格管理体制P219

二、问题解答

价格法》关于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的●简述《规定。

价格法》严格禁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1.《

价格垄断,以及变相涨价、乱涨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并明确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价格法》赋予消费者参与政府定价的偿责任。2.《

权利,要求政府在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不但要听取经营者意见,更要通过听证制度听取消费者的意见。3.《价格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各种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受到价格部门的保护。

第十一章

一、名词解释国家预算P239二、问题解答

财政法律制度

国债P248

●试述政府定价行为应遵循的规则。

1.政府定价范围。政府的定价行为指的是由政

府作为价格决策主体定价或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范围来指导经营者定价的一种价格调控行为。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制定价格,是政府对价格活动进行直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的定价权在什么范围内以及如何行使,直接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从而影响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主导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关系到人民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明确政府行使定价权的法律界限,促使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非常必要。《价格法》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对以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政府定价目录。政府定价行为的形式有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两种,二者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

●财政的职能有哪些?

1.资源配置职能。就是运用财税等手段,将一

部分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集中起来,通过财政资金的再分配,使社会资源在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分配,为各种社会公共需要提供资金保障,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2.收入分配职能。就是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市场经济主体、社会成员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格局,以便消除贫富悬殊现象,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3.保障稳定职能。就是运用税收、财政支出、国债等特定的财政政策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促进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等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章

一、名词解释税收P254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P279

二、问题解答

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刊授党校2008・6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2.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十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P293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

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名词解释国有资产P292二、问题解答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应遵循哪些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一般说来,资金的

投入意味着资产的形成,其投资主体就成为资产的所有者。对国有资产来讲,除了国家没收、征收和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的财产之外,国家投资是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方式。国有资产产权不仅包括原始投资,还包括由于投资而形成的投资收益,即所有者权益。在有其他所有者投资的情况下,在界定各自产权时,应按照原始投资的份额来确定他们各自拥有的产权比例。通过产权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国有资产依法划转原则。依法划转,就是由授权投资机构或者授权投资部门,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管理权、持股权和使用权转移到有关单位,并依照划转的情况来确定产权归属的行为。

●试述税款征收中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

施。

1.税收保全。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

(2)扣押、

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述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试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以及管理方式、方法等有关制度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中央统一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权、资产划拨权、处置审批权、收益调度权和监督权。政府分级监管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授权,对其所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监督职能。具体而言,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有关机构对指定由其监督的本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实行分工监督。企业自主经营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作为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产数量及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刊授党校2008・6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

第十四章

一、名词解释金融P307

票据P324

二、问题解答

金融法(上)

●WTO的职能主要有哪些?

1.组织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规则,并为诸边贸

政府采购易协议也就是有限多边贸易协议(如《

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这些协议只对接受它的成员有效)的实施提供制度框架;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

领导下的特殊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2.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总行派出机构,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职责的履行不受地方政府干预。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等。

WTO为世界经济所作的最大贡献,是提供了一套

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它规范着占世界贸易总额

90%以上的贸易活动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2.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为成员处理与WTO协议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

谈判场所,并为谈判进行准备、拟定框架草案等。

3.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之间

的贸易争端。4.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监督各成员执行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推动各成员不断提高其贸易政策的透明度。5.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更有效地协调全球经济政策,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试述WTO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这是世贸组织最为重要的原

则,是世贸组织的基石。WTO规则要求成员国确保其政策、法律、措施、程序等公平、公正、合理并无歧视地适用。它要求各成员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应当平等地进行贸易往来,对其他成员不歧视,对进口的商品不歧视。2.自由贸易原则。也称为市场开放原则。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不断扩大市场开放水平,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3.透明度原则。又称阳光原则。旨在使各成员及贸易者对其他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防性。4.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五章

一、名词解释证券P343

金融法(下)

信托P386

二、问题解答

●何谓证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

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公平保护,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超越证券法规定的范围而享有特殊权利,证券市场的各类主体不应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待遇。3.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的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

WTO规则对于自由贸易的倡导和对于公平竞争的

倡导是同步的。WTO的许多协议都旨在支持公平竞争,如有关农产品、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的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将竞争规则扩展到许多国家中成千上万的“政府”实体的采购问题上。5.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WTO规则除少数诸边协议外,尽管要求成员国一揽子接受所有协议、附件等,并接受这些文件中规则的约束,不允许出现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现象,但是,WTO规则考虑了不同成员国的经济状况,为使发展中国家能尽快融入国际贸易体制并从中获得利益,

第十六章

一、名词解释对外贸易P418二、问题解答

WTO与对外贸易

法律制度

反补贴措施P424

WTO规则在设定权利义务时,为发展中国家、经

济转型国家提供了许多特殊的优惠。

刊授党校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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