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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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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浅析

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廉洁是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老子说,咎莫大于欲望。倘若一个法官心浮气躁、见利心动,那他势必在法律天平面前左右摇摆,甚至让“天平”倾斜。

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一种,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个体的行为,而且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核心组成部分的法官,其职业道德的核心就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我们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1】

(一)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1)法官职业道德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与效率相比,公正又是第一位的,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不公正就不能体现审判的特点,不能体现审判的主题。要实现这一主题,必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法官作为司法人员,其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从而最终实现司法正义。从历史角度看,法律本身的性质有善恶之分,法官作为运用法律的司法人员,其司法效果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是否进步和法官是否以善良的品质司法。在恶法的前提下,善良的法官可能会遏制恶法的不良效果,在善法的立法环境下,性恶的法官也必然会抑制法律所弘扬的社会正义。可见,法官的品质高低影响着司法审判的质量,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与进程。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官作为特定职业的从业者,除了遵循普通人都应当遵循的一般道德规范外,还应遵循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规范。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因而法官职业道德标准应高于社会道德标准。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至关重要,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权利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权威性,是因为司法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审判权是生杀予夺大权,一纸判决,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单位的命运;导向性,是因为法官判案,也就是判断是非,审判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独立性,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审判,是基本诉讼原则之一。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正是由于法官这一职业的地位和工作的特殊性,我们必须以更苛刻的职业道德来要求他们,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2】

(2)缺乏法官职业道德导致司法腐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官缺乏职业道德,表现为法官思想素质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法官队伍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容易成为孽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出现审判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二是违法查封,扣押财产;三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违反审判法纪,泄露审判秘密,利用自身的职权影响为当事人推荐律师,牟取利益;五是诉讼费的收取与管理混乱,自行收取法定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或故意扩大罚没额度范围;六是违反正常审理程序,采用非法手段执法。这些腐败情况致使人民群众对法院意见很大,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下降,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是一道保护墙,保护着审判活动的公正性,缺少这道保护,司法公正就暴露在腐败的黑幕之下,面临被腐蚀的危险,所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2.司法公正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司法公正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1) 司法公正首先体现在诉讼结果的公正上

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公正性是社会主义法的本性,实现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即实体公正,关键在于忠实于社会主义法律。确保实体裁判公正是法官的天职,为此,要求法官正确适用实体法,真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力求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有法必依,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凡属法律明文规定的都必须坚决遵照执行,不得违反;凡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都不得定罪。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有关法律原则,切实依照法律内容办事,不得无视法律或滥用法律。违法必究,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出发,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什么人,违背法律就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

(2)司法公正还应当体现在司法程序的公正上

程序公正,就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在诉讼中实现实体公正和保护诉讼参与人正当、平等的权利。对于法院审判工作而言,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则是绝对的,也是当事人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当事人感知和评判法官执法是否公正,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看法官是否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程序公正的根本内涵之一就是法官的公正与中立的地位,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职权、判断案件是非曲直时,应当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当事人,做到忠于事实。法官必须是纠纷的公断人,不偏不倚是对法官的内在要求,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必须保持相当的距离,切实避免不正当的接触和私下往来,更不允许法官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贿请。程序公正是诉讼参与人的正当、平等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而真正的尊重和保护是建立在司法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的。法官作为审判机关的代表,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是人民利益的守护神,应当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去理解和执行法律,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树立起审判工作服务于民的观点。

(3)作为审判机关的代表,司法公正还表现在形象公正上

形象公正,是指法官的言行举止,品格操守必须符合为社会先进思想文化所推崇并适合法官

职业特点的规范和要求。法谚:司法不仅要是公正的,而且要被看上去也是公正的。这种看上去的公正就包括了程序公正和法官形象的公正。公正不仅是客观上的概念,也是主观上的概念,司法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尽管客观上是公正的,但是如果这种公正没有让被判者意识到,那充其量只是实现了一半的公正,因此可以说形象公正有其独到的价值。讲求法官形象公正,不是搞形式主义,而是要让人们通过对法官庭上的言谈举止,庭外的品行风范,法庭仪式的庄重威严的感知,从而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对法官感到信赖,认为法官的声音就是法律的声音,自觉接受法官的裁判,从而树立起司法的巨大权威性。当前,我国的司法形象公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法官应当表现出独立性和中立性;法官应当具有较高的学识和能力;法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格和独特的个性;法官应当体现出庄重和威严等。

(二)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必须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来完成提高法官职业道德水平这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努力培养人民法官优秀的政治品质。我国《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法官任职资格之一就是法官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官属于法律职业阶层,而法律历来与政治密不可分,政治要靠法律的实施来维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法官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的提高能够有力地促进道德的升华,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化职业道德与提高政治素质是一致的。人民法官的优秀政治品质,来源于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于始终明确为人民审判、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出发点,审判工作要充分体现“三个代表”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举的重要思想,为此,法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努力培养和造就优秀的政治品质。在开展“以德治国”和加强人民法院职业道德教育的学习和实践中,学习和宣传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对于提高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共产主义道德觉悟,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根据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教育。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民法院要围绕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逐项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以培养法官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公平正义的裁判意识、执法如山的敬业精神、文明司法的工作作风。提高道德认识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法官系统传授、灌输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与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确立法官的道德信念是法官道德教育的核心。法官道德信念是指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乐于履行、锲而不舍、一往无前的道德认识上的明确性,道德义务履行的自觉性,道德理想追求的坚定性。法官道德信念是在一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在道德情感的陶冶和道德意志的锻炼中,使已有的道德深化和升华,内化为个人内在的坚定不移的道德追求。养成法官道德习惯是法官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道德习惯是一个人内在道德要求的自然流露和表现,它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道德品质好坏的重要标准。良好的道德习惯,是在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一种从有意识的、经过意志努力和监督而养成的,直至进入习惯成自然的境界。从道德认识,道德信念,道德习惯各个方面对法官进行逐项教育,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3)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融入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能脱离审判工作的实际,要在审判流程管理中引导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把道德标准量化到具体的办案之中。审判工作的过程就是展示一个法官职业道德高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有意识地予以引导。要通过开展“争创”活动,大力表彰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不仅是审判工作中的先进,也是遵守职业道德的典范。向好的榜样学习,是法官提高自身修养和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利用榜样的力量,进行潜移默化的职业道德教育,

发挥引导、激励、启发和鼓舞的作用,使其明确应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同时,还必须采用“警示教育”的方法,对不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达到前车之辙、后车之鉴的警戒作用,要坚决疏通出口,裁减那些违法违纪、道德低下、素质很差或其他不适合做法官工作的人员。

(4)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监督考核和领导带头作用。增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必须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性规范,其贯彻落实主要依靠法官个人自律和法官职业整体的自律。自律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法官应具备高度自律性,不受诱惑,洁身自好。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做好表率,要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别人努力去做的自己首先努力去做,建立党组统揽,院长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机制,把法官职业道德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之中,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形成气氛,杜绝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和对待当事人态度粗暴的问题,促使审判作风得到根本改善。【3】

参考文献: [1]田雨,翟伟《.解读高法报告:人民法院扼守正义关口清除害群之马》,《检察日报》2003年3月12日.

[2]高洪宾.《谈法官伦理之构建》,《人民司法》2002年.

[3]郑伟《.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之管见》,《人民司法》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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