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官面临职业风险怎么办--从王桂荣渎职案分析 - 范文中心

刑事法官面临职业风险怎么办--从王桂荣渎职案分析

10/25

作者:真泽刘元本文来源微信公号“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转载请注明

正文

近日,一篇刑事判决书席卷微信朋友圈,被转载到微博平台后,热度持续上升。这篇刑事判决书之所以备受热议,源于所涉被告人是河南一名年近五十的刑事女法官,其因在刑事审判中将非法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刑。时值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通过表决裁定同性婚姻合法,有微博网友笑称:“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同性爱人等待婚姻合法化的距离,而是美国的法官在写改变历史的判决书,我们的法官在研究同行被判刑的判决书。”笔者虽然不同意做这样的比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对王桂荣法官的判决已经在全国刑事法官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法官因错判而成为了被告人,这种反转让刑事法官不免有如履薄冰之感。

该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王桂荣的渎职行为包括三个方面:

1违反程序擅自准许检察院撤诉;

2始终没有审查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关重要书证,没有核实出卷宗中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及证据复印件;

3对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今天笔者就从这三个方面来谈谈刑事法官如何避免成为下一个王桂荣。

一重视程序价值

判决书认定王桂荣在处理川汇区检察院的撤诉申请时,违法撤诉。在检察院递交撤回起诉决定书后,王桂荣组织了合议庭合议,准许检察院撤诉,之后王桂荣按照当时的审判环境和审判工作的惯例,作出了口头裁定。这种情况反映出程序价值仍然没有深入部分法官的内心。“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残留使得部分法官认为只要实体结果是公正、公平的,即使是违反法定程序也没什么影响。实际上程序公正也是“公正”应有之义,并且程序价值对司法公正的巨大影响在近年来各个冤假错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先不论判决书以王桂荣违法撤诉作为认定其玩忽职守的依据是否合理,如果刑事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坚守程序公正,也就不会落人口实了。

二重视证据采信规则与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刑诉发修改后,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以指导刑事案件的证据采信以及合法性审查。王桂荣在审判于某诈骗案时可谓是几经周折:组织合议庭四次合议,三次提交审委会讨论,向上级法院请示。这样曲折的历程可以表明王对于案件的审判是比较审慎的,但是这样的审慎更应该体现在证据采信和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方可作出有罪判决。进一步而言,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且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如果定案的证据在判决前存在疑点,来源不合法,矛盾没有排除,应当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作出无罪判决。现今,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以及民主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刑事法官只有坚持无罪推定才能避免陷入错案追究的漩涡中。

三摒弃书面主义

现行司法环境下,法官于开庭审判之前早已通过阅读全案移送的证据对案件的整体状况有详细的了解。这样能够有利于法官对庭审过程有一个整体的把控,提高司法效率。但弊端在于,部分法官受书面主义的影响,在阅读了随案移送的材料后,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早已有了主观判断。于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以及辩护意见的产生不信任感,使得意见被采纳的难度进一步上升。如此一来,目前司法环境下,控辩双方本就不平等的地位愈加明显。王桂荣在审理于某某诈骗一案中基于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判断,忽视了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一步导致了错案的产生。故刑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摒弃书面主义,防止因轻信书面材料而致使冤假错案的发生,进而避免刑事风险。

王桂荣的判决书在司法工作者中持续发酵,有刑事法官表示“有些不寒而栗”。的确,细读该篇刑事判决书会发现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之处,但不论如何,这份判决书给了刑事法官警示:随着社会大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刑事法官只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获得尊重的同时避免刑事风险的产生。

编辑:卓安律师事务所孙嘉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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