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征求意见表
华中农业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的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及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及维护校园公共安全的实际需要,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的交通管理由校保卫处负责;保卫处有权根据维护公共安全
的需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采取有关管理措施。
第二条 凡在校园出入、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和在校内驾车的人员和行
人,必须接受校保卫处的管理。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三条 严禁在校园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搭蓬、盖房、摆摊、堆物、设置商
业广告、标识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四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挖掘、占用、封闭道路的,必须预先向校保卫处
报告并遵守保卫处作出的有关规定;紧急情况,可以在抢修中补办手续。
第五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须事先征得
校保卫处的同意。
第六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
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排除。
第三章 车辆的管理
第七条 严禁教练车进入校园进行教练培训、驾驶。
第八条 严禁赛车型摩托车进入校园。
第九条 严禁非法营运的中巴、摩托、电麻木进入校园从事营运活动。
第十条 严禁非本校农用运输车、拖拉机驶入校园。
第十一条 严禁车容污秽破损、车况不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车辆驶入校园。 第十二条 严禁无牌照或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汽缸容量在70毫升(含
本数)以上的机动车辆驶入校园。
第十三条 严格限制板车和三轮摩托车、正三轮电麻木车进入第二道校门以内
区域道路行驶。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的上述车辆,必须
报经校保卫处核车,经培训并办理许可证后方准在上述区域行驶。
第十四条 严禁非施工使用的卡车、拖拉机、翻斗车驶入第二道校门以内区域;
如有特殊情况,经校保卫处允许后方可驶入。
严禁未报经校保卫处登记的卡车承运土、石从校园穿行。
第十五条 作为上下班代步工具,仅在校园内行驶的轻便摩托车(汽缸容量在
70毫升以下),必须到校保卫处登记并学习有关管理法规后方准在校
园内行驶。
第十六条 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进出校门,时
速不准超过5公里。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遵守交通标牌的标示规定;
(二).在没有交通标牌的路段停车,应注意避让行人与其他车辆,
不得影响交通和校园教学、科研、工作等活动;非本校车辆,未经
保卫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三).一侧有障碍物时,另一侧距障碍物两端30米内的路段不准停
车;车辆停放后,通行路面宽度应在3——5米以上;
(四).距停车地点50——30米时,须开转向灯,减速慢行,注意避
让其它车辆与行人。
(五)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禁止停车。
第十八条 客车、轿车、校内职工摩托车及邮政、电信、电力、自来水公司等
单位来校服务的车辆可以从学校正门进出;其它允许进入第二道校门 以内区域的车辆一律从侧门进出。
如保卫处以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则遵照调整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自行车必须保证刹车有效,无牌证自行车不准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车棚内或划定的停放区域;不得在道口或主
干线上停放。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汽缸容量在70毫升以上的各类机动车
辆;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各类必备证照。
第二十二条 不准光背、赤足或穿高跟鞋、拖鞋驾车;驾驶车辆时,不准戴耳
机、耳塞;驾驶摩托车时,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驾车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服从交
管人员依照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的管理;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执
照的人驾驶。驾驶轻便摩托车和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禁止在后
座附载12岁以下儿童。
第二十四条 严禁酗酒后在校园内驾车。
第二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骑自行车、三轮车以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时,不准撑伞、不
准双手脱把;骑自行车不准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不准冲坡,
不准逆行;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坐在除车座外的任何部位。在没
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穿道路,须注意避让过往车辆和行人,不准在
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
第五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二十六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道路上坐卧、嬉笑打闹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二).严禁破坏交通标牌、减速带等交通管理设施;
(三).严禁在路面设置障碍,妨碍交通。
(四).禁止12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
力车。
第二十七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
(二).下车一般开右侧门;开门前必须注意查看车外情况,确认
不妨碍其它车辆通行时才能开门。
(三).不准与正在驾车的驾驶员闲谈,不准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
车的行为。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保卫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
法规规定的经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或者按校纪校规查处,有关单位或部门配合;情节严重的,由保卫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抗拒正当合法管理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肇事后蓄意改变或逃离现场,拖延不报,耽误有效救治,影响事
故责任划分的,加重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