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金融危机和法适律难用 最题高再法次台出同合法解司 最释高民法院今天(人12日 出台《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华和合国同〉法若干问 题解的释二(》.)这是最人民高法应院金对融危机保,障济平稳较快经发 提展供司服法的务重大举.
措
前,受国际当金
融危机
影, 响济运行中出经 现问题的和同合履行难困都已 或者可能转经为化 各案类进入司件法域. 领对针当 民事前审判工作所面 的临济经形, 势高人最法院民 做以好国际融危机金司 应对法作为重工点 ,努实现 力为大"局服务为,人司民 法"前.久不,胜俊王长院自亲主审判持委会会员,讨论通议了过起草究工作 研历时 8的年这一重要法司解.释
合
同法颁布之,初最高 民人法制院定了《 关于用 适中华人〈共民和合国法同 若干问〉的题解释(一》).过近经1 0年司 实践的检法验证明该,解释完符全 合审实践需判.要随着社环境会的变,形化势发的展,新情新问况题不断现涌.经 多过调查,深入方究研,复论证反在广泛征求社会,界意各见的基础上,高最人民法院起草颁 了 《关布于用适 中华〈人共和国合民法同〉若干问 的题解释 (二 ). 此》法司解释对《是合法》同实十施来和年合审判实同践出中现问的,遇到的题
难
题
的次集一梳理和中应,是对高最人法民院断不高为民提意识,与俱时的进中集体 现.
解
释括六个包部共分 03条,主要内容 几个方面:有确缔明过约责任失相的关范围; 护合维效同;力规裁量权的范使行.
司法解
起草过释程中,泛广征了各方求见,充分意体了现主民性.
高最人法院关于适民用中华《民人和国共合法同若》干题的问解( 释高最民人院关法适于用《华人民中和国共合法》若同问题的干释(二解 )(0092年 2月 日9最人民高院审判法员委会 第416 2次会议过通
)释〔法20905 号
〕中人华民和共国高人最法民院告
公最高《人民法关院适于〈中华用人民共和合同国〉法若干问的解题(释)二》 已 2009于 2年月 日9由高人民最院审法判委员第 会412 次会议通6, 过予现公布 , 2自00 9年 5月 13 日 起行施.
二
○九○年月四十二日
四为了正
审确理合纠同纷案,根据《中华人民件共和国合同》法的定,对人规民 法适用院同合的法关问有题出作如解释:
下,一合同的立订
第一
当条人对事同合否是立成在存议,人民法争能院够确定当事人名或称者 名姓标的,和量的,一般应当数定合认同成立但.律法另规有或定者当人事 有约另定的外除.
合对同缺欠的前规款定外的其他内容,当以人事不成达协的议,人民院法 依合照法同六十一第条第,六十条,二第百一二十条等有五关规予定确定以
.
二条第当 人未事以面书形式或口者形头式订立合同,
但从双从事方民事 行的为够推定双能有订方合同意立愿,的人民 院可以认定是法以同合法十条第第一款中的 "他其式"形立订的同合但.法另有律定规除的.外
第三
条赏人悬以开公方式明声对成一完行定的人为付报酬,完支特定行 成为人请求的赏人悬付报酬支的,人民院法法予依支以.但持赏悬有同合法第五十 条规定情形二除的.外
四第 采用条面形式书立合订,同合约定的签同地与订际实签或者盖字章 点地符不,的人 民院法当应定约定的签认订地为合签订地;同合 同有没约签订地,定双 方事人当字签者或盖章在同不一点地,的 人法民院当认应定后最字签者或章盖 的地点合为签订地同.
第五条当 人采事合同书用式形订立同的合应当签字,或者章.盖当人在事 同书上合手印摁,的民法人应当院认其具有定与签字者盖章或等同的律法力.效
第条六 提格供式条款一方的对式格款中免条或除限者制责其的任内容在 合同,立订时用足采引起以方注意对的文字符号,,字等体别特标识并按,照方对 的求对该要格条款式予以说明的, 人法民应院当定认符合同合法三十九第条称 "所取合采的理式方.
"供提式格款条一对已方合尽提示及理说明务义担举证责承任
.七条第下 列形情不,反法违律行政法,强规性制规的,定民人法院可认 以为定合同法所"称易交惯":
(一习)在交易为行当或地者一某域,某领一业行常采通用为并易对交订方立合 同时所知或者应当知道的道做法
;()二事人当双方经常使的习惯做用.法
对
交于易习,惯提由出张的主方一事当承担举证人责.
任第八条
照依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的或登者才记生能效的同成立后合,有 义办务理请申批准者或申登记请手续的等方一事人未当照法按规定或律者合 约同办定理申请批准者未申或登请记,属的合于法同第十二条四第(三项)定 规的其他"背诚违实信用则原的为"行人民法,可以院根案件的具体情据况相对 人的请和,判决相对人求自己办有理手关;对方续事当人由对此产生费的和用给 相人对造成实的损失际应当,担损承赔害责偿.任
,二合同的力效
九条 第提供格式条款一的当方事违反人同合法第十三九条一款第于关提 示和明义务说的定,规导对致方有没注意除免或者限制其责的条款,任方对当事 人请撤销该申式条款的格人,法院民当应支.持
第
条 提十格供式条的一款当方人事反合违同第法十九三条第款的一规,定 并有具同法合四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之一,的民法人院应当定该格认式款无效条.
第一条十 据合根法第同十四七,条第十八条的四规,定认追的意表示思 自达相到对人生时,合效自同立订时生起.
效
第十条 二权无理代以人被
代理人名的义订合立同,被代理已人开经履行 始同合务的,义为视对合的同认.
追
第十三
条被 代人理照合依同法第十四条九的规承定有效担理代为行所产生的责任后 可以,无权向理代人追偿因代理为而行受的损失.遭
第四条十 同法合第十五二第(条)项规五的定强"性规制"定,是效力 指强性制规定性.
第十五条
出人卖同就标的一订立多物买重合同卖,合均同不具有合法同第五十 条二定的无规效形情,受买因不能按人照同约合取定标得物的所有权请,求 究追卖出人约违任的责,民法人院予应持.支
三
合同,履的
行第
十条 六民法人根据院具案情体可以合同将法六第十四,第六条五条规十定 第的三列为无独人请求立的第权人三 ,但得依不权将其列为职合该同诉讼件 案被告的或者独有立求权请第的人.三
第十条 七债权以境人外当人为事告被起提的位代权讼诉 ,民法人根据院《中 华人民共 和国事民诉讼法第二》四百一十条的定确定管辖.规
十第条 债务人放八其弃到未的债权或者期弃债放担保权,或恶意延者到 期长权的债履行,期债权对人造成损,债权人害照依同法第合十四条七规的提定起 撤权诉销的讼人,民院应当支持法
.十九条第对于 合法同第十七条规定四"的显不明理的合价",低人法院民应当以 交当地易一般营经的判者断 ,并考交参易当交易地时物的部价指门导价或者 场市易价交,结其合他相因关素综考合予虑以确认.
让转格达不价到易时交交易地的导指价者或市场交价百分易之七的十,一般 可以视为 显明不合理的价低; 转对价让格高于当地指导或价市场者交易价百分之 十三的一般,可以视明为显合不理的价高.
债
务以人显不合明理高价的收购他人产财人,法院可以根民债权据的人申请,参照合 法第同七十四的条定规以予销撤
.第十二条债务 人给的付不足清偿以对其同债一人所权的数负笔同种类的相全 部务债应,优先抵充当已期到债的务几项债;均到务的期,优先充抵对债人 缺权乏保或者担担数保最少额债务;担的保数相同额的优,先抵充债负担务重较的债 务;负担相同的,按债照到务期的先顺后序充抵;到时期相同间,按比的例 充抵.是但,权人与债债务人清对的偿务债者清或偿抵顺充序有定约的外.除
第
二一十 债条务人主债务除外还之应支付当利和费息,当其用付给不足以 清偿部债全务时并,当事人没且约定有,的民人院应当法照下列顺按抵序充:
一()现实债权的有费用;
(二)关息利
(三);债主.
四务合,同权利的义务终止
二十第条 二事当人一方反违合法第九同二条十规的义务,定对方给事人当造 成损失,对当方事请求赔偿人际损失实,人的民法院应当持.
支第
十二条
三
对于照合依同法九十九第的条定可以抵销规到的债期权当, 事人定不约得销的,人抵民院法可以认该定定有效约.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二同法第九十六合,条九十第条规定的合同九除或者 债务抵解虽有销议,但异在定约的议异限届期后满提出异才议向并民法人起诉院 的人,法院民予不持支当事;人没有定约议期间,异解除在同合者或务债抵通 知销达之日到三个起月以后向才人民院法诉的,人民起院法予支不.
第二十五条 依持合同法照第百零一条一规定的债务人将合,同标物的或标 者的物拍卖,变所得卖款价交提付存部门时,人法院民应当认定存成立.提
提存成立
的,视为务人在其债提范存围已内经行债务.履
第
十二条六合同成立以后 客情观况发生了事当在订立合同时无法人预 的,非不见抗可力成造不的于商属风险的业重大变,化续继行合履对于同一当事 方人显明不公平或者能不现实同目的合当事人,请人求民院变更法或者除解合 的, 人民同院应法根当据平原则, 公并结合件的案实际况确定情是否变更或解者除
五,违.责任约
第
二十七条当事 人通过反或诉者辩的抗方,请式人民求法依照院合法同 第百一十一四条二第的款定规调整约违金,人民的院应法支持予.
二第八条 当事十依照合人法第一同百十四条一第二款的定,请规求民人法 增院加约违金的增加后,的违约数金以额超不过际损实额失为限.加违约增金以 后当事人又,请对方赔求损偿的,失民法人院不支持予
.二第九十 条当事主张约定人的违约金高请求予以过适减当少的人民法院, 应以实当际失为基础,损顾兼同的履合行况,情事人当的错过度程以及预期利 益综等因合素,据根平公原则诚和信用原实则予衡量,以作并裁决出.
当事约人定违的金约超过造成失损百的分之十三, 的一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般一第百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二"过分高于造的成的失".
损六,
附
则
第十条 合三法同行施后成立合的发生纠纷的同件,本案解释施行后尚终未 的,审适用本释解本解释施行前;经终审已,事当申人请审或者按照再审监督 程序判定决再的审,不用本解释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