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城政发〔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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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低保工作精神,区政府决定,我区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9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支出。
二、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7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60元。调整后现金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20元。调整后的现金保障部分在市财政现金保障(每人每年80元)不变的基础上,区、街两级财政按1:1负担。对于财政困难的街道,通过年底财政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解决。实物保障部分主要是每人每年保障200公斤粮食(约折款340元),分别由街道和村集体按1:1负担。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 - 1 -
女家庭,保障标准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三分之一,资金来源与低保资金来源相同。
三、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落实工作。严格制度,规范管理,既要保证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都能得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又要维护城乡低保工作的严肃性。同时,区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民政 城乡居民 保障标准 通知
抄 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8日印发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