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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规范化司法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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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规范化司法所标准

一、组织机构正规化

(一)司法所是由所在县(区)编委批准设立的独立机构;每个所应有2名以上司法助理员,至少配备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人员1名,配备工作人员1名。

(二)司法所为县(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且具有当地公安派出所同等规格;实行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司法所名称为“XX县(区)司法局XX司法所”。

二、队伍管理专业化

(一)司法所设所长1人,3人以上的所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二)司法所长属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人员并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其他司法所工作人员应有2/3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新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1个月以上的初任培训,方能持证上岗。

(三)司法助理员的人事、经费、工作业务由县(区)司法局统一管理,考核、奖惩、调动、任免等应商请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缺额时,应及时采取公开招聘录用或由县(区)司法局商乡镇(街道)在乡镇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职能相近的公务员中选配调补缺。

(四)县(区)司法局对兼职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应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函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对兼职司法助理员的调整需征得县(区)司法局同意。

(五)县(区)司法局对司法所长每年集中培训一次,时间不少于5天;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接受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六)司法所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应知应会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知识及工作技能。

三、基础设施标准化

(一)有利用国债资金投入修建的100平方米以上自有产权的办公场地;按功能划分工作区域,设置所长办公室、人民调解室、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办公室、资料档案室。

(二)外观标记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外正门上方显著位置,应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行政徽按标准规格(直径70CM)执行,可结合司法所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司法行政徽图案、颜色和比例。

司法所办公场所应悬挂司法所标牌,司法所标牌全称为ХХ县(区)司法局ХХ司法所。司法所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标牌悬挂于司法所正门左侧合适位置,规格为长165CM,宽31CM,字体为“文鼎CS大黑”。可结合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实际,按比例缩放。

(三)司法所内醒目位置应设置司法所职能介绍,工作制度,便民服务以及工作人员彩照、姓名、职务等内容的政务公开栏。

司法所承担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工作职能应规范制作成宣传栏,整齐悬挂上墙,各区县自行统一规格和样式;各项工作应制作便民手册;人民调解室应有温馨语言提示。

(四)具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办公设施(汽车或摩托车、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档案柜等)。

(五)建立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工作台账制度,台账格式统一、填写规范。各种工作资料卷分类归纳、放置整齐,档案管理规范。司法所办公室应保持整洁明亮。

四、工作业绩高效化

(一)认真履行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等九项工作职能。

(二)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成效明显。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担任当地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抓好重点普法对象的普法宣传,每年培训普法骨干不少于2次;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制定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为党委、政府依法行政提出建议;民主法制村创建工作成效明显;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三)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明显。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健全;化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防激化机制健全,措施落实,无因调解不力发生的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调解程序、内容规范合法,文书格

式统一;辖区内标准化调委会达60%以上;认真、规范实施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面达到100%。

(四)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成效明显。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台帐规范齐备;安置帮教网络健全,衔接工作到位;安置帮教措施落实,帮教率达到97%,安置率达到95%,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管控得住,不发生严重有影响的重新犯罪案件,且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

(五)社区矫正工作成效明显。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管理制度,从建档、台帐规范齐备等环节,切实抓好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等工作,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0.2%以内。

(六)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均应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成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尽最大努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援助规范有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良好、执业规范、监督机制健全,努力实现“零”投诉;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明显。在综治委、办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保一方和谐平安”作出贡献。

五、所务管理制度化

(一)建立司法所经费保障制度:司法所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每人每年不得低于12000元。

(二)建立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建立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考评、奖惩等人事管理制度。

(三)建立学习例会制度:每周开展一次政治理论、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研究措施,交流经验,交办任务,督办落实;依照党(团)章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基层党建工作充满活力,凝聚力、战斗力强。

(四)请示汇报总结制度:每月至少向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出现重大情况按有关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逐级上报。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种业务统计表。

(五)行政效能制度:坚持办事公开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督查反馈制、一次告知制、效绩考评制和责任追究制,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六)接访工作制度:做到有访必接、变上访为下访,事事有回音,件件抓落实。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包括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的查询、投诉,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

(七)廉政建设制度:经常性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第一道防线。实行阳光作业,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与民争利等行为,树立良好形象。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镇乡司法所主要职能工作公示上墙内容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六五”普法法制宣传工作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3.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

4.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

5.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6.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

7.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

8.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9.继续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主题活动。

10.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六五”普法的对象和要求

1.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2.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能力。

3.切实加强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能力。

4.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青少年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5.切实加强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意识,着力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能力。

6.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居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社区居民道德观念和法律素质。

7.切实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姓名、照片)

(二)人民调解原则

合法合理 平等自愿

及时便民 诚实信用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调解矛盾纠纷,并通过调解活动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促进社会和谐。

(四)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得有下列行为:

1.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2.压制、侮辱、处罚、打击报复当事人;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5.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纠纷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退出调解;

2.受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表达真实意愿,提出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

1.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2.遵守调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六)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三、法律援助工作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刑事案件的指定辩护。

4.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2.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4.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5.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监督电话:2323468

四、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1.按照规定,接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2.根据矫正对象实际,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3.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

4.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依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

政奖惩和司法奖惩。

5.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

6.对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提供指导。

7.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8.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

悔罪改过意识。

9.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

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10.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部门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11.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要求,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具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主刑已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在监外执行的。 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一)性质、工作对象及其目标

性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工作对象:本辖区内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三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工作目标: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上学、劳动就业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摒弃恶习,依法办事,成为自食其力、有益于社会的新人。安置率、帮教率达到规定要求,从而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职责

1.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2.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拟定、组织实施工作;

3.组织辖区内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网络及安置帮教队伍,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4.承担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与公安派出所的衔接管理工作;

5.全面掌握本辖区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配合公安派出所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建立帮教责任制;

6.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辟安置就业渠道,积极创建过渡性安置基地或经济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

7.加强工作调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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