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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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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补充规定

(系统内使用)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准确高效地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529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登记原则

(一)属地管辖原则。以宗地为单元,由宗地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二)自行申请原则。登记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为前提。

(三)依法审查原则。国土资源局(分局)依法对宗地权属来源、用途管制情况、规划管制情况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权利唯一原则。不得将国有土地登记为集体土地,不得将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不得将农用地、未利用地登记为建设用地。凡已经进行集体农用地及未利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登记或已经发放上述权利证书

的,不再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用地类型

本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集体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部分:

(一)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指在经国家核查的二次调查数据库成果中,已经确认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增量集体建设用地。指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

(三)集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在保留集体土地权属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布局等方式,实现集中使用的建新区等集体建设用地。

三、登记条件

上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办理登记前,应当逐宗进行权属清理和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甄别。

(一)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或暂缓登记的,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及各区(市)县城镇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暂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变更登记。

(三)对1999年1月1日以前,在1998年年末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或标准分幅图中已经反映的存量建设用

地,可以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1998年年末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或标准分幅图的,以第一次建立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作为建设用地的判定标准。

(四)对1999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供地规定 (一)供地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供地分为拨用(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其中,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且符合拨用(划拨)条件(在集体建设用地拨用(划拨)目录尚未制定时,参照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采用拨用(划拨)方式供地;对其他情况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采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地。属于拨用(划拨)方式的,未经批准,不得流转。属于有偿使用方式的,包括因转让房屋所有权涉及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初次流转时应当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办理转让、转租、股权转让等手续。

(二)收益分配。初次流转时,政府从流转收益中提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及耕地保护金,再次流转时不再提取。再次流转时,集体是否提取流转收益以及如何提取,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者约定。没有约定的,流转收益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三)使用期限。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约定年限与已使用年限之差。

五、登记类型

执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等其他登记。初始登记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拨用(划拨)。

六、登记程序及申请要件

(一)前置地籍调查(勘测定界)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地籍调查单位进行前置地籍调查(勘测定界),地籍测量精度为1:500。

(二)申请要件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以下两种不同方式提供申请资料,向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拨用(划拨)方式

(1)《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附件1);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证》;

(4)地籍调查(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5)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拨用的村民决议;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有偿使用方式

(1)初次流转

①《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③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集体土地所有证》;

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流转的村民决议;

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⑦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流转收益的凭证(仅对按照约定需要支付的情况);

⑧缴纳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用及耕地保护金的凭证;

⑨地籍调查(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⑩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再次流转

①《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③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⑤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流转收益的凭证(仅对按照约定需要支付的情况);

⑥地籍调查(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⑦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受理申请后,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及相关资料,对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范围、四至、面积、用途以及费用缴纳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属于初始登记的,由地籍、行政审批、规划、耕保、利用、执法等部门集体会审,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不属于初始登记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核。

(四)公示公告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出具公告意见及确权状况,进行现场张贴公示公告(附件3) ,若需媒体公示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公示公告期限为15日。

(五)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予以注册登记。

(六)颁发证书

向集体土地使用者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七、技术规定

(一)土地分类

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在地籍调

查时,要明确其二级分类及对应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级分类,并注记在《土地登记卡》上。

(二)用途类型

分为农村住宅用地、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共16类。

(三)使用权类型及使用期限

采用拨用(划拨)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拨用(划拨)”,无土地使用期限或土地使用期限为长期;采用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其土地使用最高期限参照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确定,具体为:农村住宅用地70年;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4类用地40年;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等11类用地50年。

(四)证书编号

标准格式为“XX(X)集建用(XXXX)字第X号”,其中“XX(X)”为行政区名,分别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青白江”、“龙泉驿”、“温江”、“新都”、“彭州”、“都江堰”、“崇州”、“邛崃”、“郫县”、“大邑”、“金堂”、“双流”、“新津”、“蒲江”;“XXXX”为相应年度,用

阿拉伯数字表示;“X”为流水号,从1号起编,编号不补零。例如:“锦江集建用(2007)字第1号”。

高新区南区、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书号中行政区名分别为“武侯高”、“双流高”、“郫县高”,其余同上。

(五)地籍编号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的宗地,采用“行政区-乡镇(街道)-宗地”三级编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的宗地,采用“行政区-乡镇(街道)-村-宗地”四级编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宗地,采用“行政区-乡镇(街道)-村-组(社)-宗地”五级编号。各区(市)县行政区名用简写字母表示,分别为:锦江区“JJ”、青羊区“QY”、金牛区“JN”、武侯区“WH”、成华区“CH”、高新区“GX”、青白江区“QB”、龙泉驿区“LQ”、温江区“WJ”、新都区“XD”、彭州市“PZ”、都江堰市“DJ”、崇州市“CZ”、邛崃市“QL”、郫县“PX”、大邑县“DY”、金堂县“JT”、双流县“SL”、新津县“XJ”、蒲江县“PJ” ,行政区名与乡镇(街道)连续编号,其它用“-”分开。例如:龙泉驿区X 乡Y 村Z 组第3号宗地,其地籍编号为“LQX-Y-Z -3” (其中X 、Y 、Z 为乡镇(街道)、村、组(社)阿拉伯数字代码), 乡镇(街道)、村、组(社)编号不补零。

(六)坐标系统

平面坐标系为成都市平面坐标系,高程系统为成都市高程系。目前无法采用上述坐标系的地区,可以采用西安80国家坐

标系及高程系,不得采用其他坐标系。

(七)面积单位

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保留2位小数。

八、其他规定

(一)不属于特定权利人独自使用的道路、水系等公共用地,不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及耕地保护金收取,执行市政府或区县政府相关规定。

(三)当农户迁往城镇或其他场所居住时,在出具相关证明后,根据农户自愿申请,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户可以将批准拨用宅基地退回集体,集体可以重新进行拨用。国土部门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批准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变更登记,农户可以凭变更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进行流转。农户申请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批准证明样本见附件4、附件5。此样本仅作参考,农户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不予使用。

(四)凡申请确权、登记的,土地使用者按现行规定缴纳权属调查费、地籍测量费和土地证书工本费。

附件:1.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审批表

3.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

4. 关于退还拨用宅基地及批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的

申请

5. 关于对退还拨用宅基地及批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的回复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查清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及使用权类型,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向 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年 月 日

附注:申请人办公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审批表(初始登记适用)

编号:XXXX (年度)-XXXXX (号)

国土资源局关于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审核

情况公告

现将 国土资源局对 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的审核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表)。

对公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有异议者,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国土资源局(地址: )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利有效,将准予登记注册。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关于退还拨用宅基地及批准拨用集体建设

用地的申请

XXX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

我户于XX 年XX 月XX 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XX 集建用(XX )XX 号)。该证明确:我户XXX 、XXX 、XXX 共同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A 平方米。其中批准拨用宅基地面积B 平方米、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C 平方米。现在,因我户拟迁往别处居住,特申请如下事项:

(一)将上述《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记载的批准拨用宅基地B 平方米退还集体;

(二)将上述《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所附宗地图范围的A 平方米,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拨用给我户。

在此,我户承诺:我户所有成员及以后所生子女,以后均不再申请拨用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

妥否,请批示。

XXX XXX XXX

(证书记事栏所有家庭成员签字、按手印)

XX 年XX 月XX 日

关于对退还拨用宅基地及批准拨用集体建设

用地的申请的回复

XXX (户):

你户《关于退还拨用宅基地及批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 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同意将《集体土地使用证》(XX 集建用[XX] XX号)中记载的原拨用你户的批准拨用宅基地B 平方米收回集体;

(二)同意将《集体土地使用证》(XX 集建用[XX] XX号)及所附宗地图范围内的A 平方米,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拨用给你户。

(三)你户XXX 、XXX 、XXX 等所有成员及以后所生女子,以后均不得再申请拨用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

(四)接到本回复后,你户应按规定向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及变更登记。

此复。

XXX(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签章)

XX 年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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