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出事件预警机制
第一条 风险预警是指业务部收集与项目风险密切相关的情况,风险控制部及时预测和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二条 对非自然人的业务出现下列情况的,风险控制部将其列入风险预警项目,并要求项目经理分析其对客户按期履约情况的影响。
一、财务方面,包括:
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存货、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其中任何一项在半年之内所发生不利变化超过8%的。
二、经营管理方面,包括:
1、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异常或发生不利变动;
2、内部管理混乱;
3、不利消息被报道;
4、涉及大额不利诉讼;
5、所在行业存在较多不利因素;
6、出现重大投资失误;
7、被司法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8、发生重大质量、设备安全事故。
三、与银行、省担保集团公司合作方面,包括:
1、不报送省担保集团公司要求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2、报送虚假报表;
3、在分立、兼并、出让等改制过程中,出现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迹象;
4、还贷意愿差,不与银行、省担保集团公司积极合作;
5、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应付票据;
6、回避省担保集团公司的接触等。
四、保证措施方面,包括:
1、国内外主要媒体披露对保证人重大不利的信息;
2、保证人发生重大的不利情况;
3、保证人对公司的态度突然转变;
4、抵、质押物出现较大贬值;
5、抵、质押权可能无法实现或即使实现也会造成损失等;
6、保证措施悬空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三条 对自然人的业务出现下列情况的,列入风险预警项目:
(一)失业或收入大幅下降;
(二)巨额举债或投资等;
(三)失踪或死亡;
(四)还款意愿差,有意逃避债务;
(五)保证人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四条 业务部一旦发现客户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条情况的,应在发现后2日内报告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将其列入风险预警项目,及时报告风险控制的分管领导。要求项目经理进行全面调查,
查清真实情况和原因,并及时向部门经理和风险控制部汇报。该项目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条 对列入风险预警的项目,担保部应会同风险控制部积极采取措施;重大预警信息,应及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或领导研究决定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公司领导认为项目已存在较大风险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业务部应向风险控制部办理移交手续,积极配合风险控制部清收。
第七条 项目经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展期项目进行保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