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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会议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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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大京发„2015

‟19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会议费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2月1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会议费管理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5年3月19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印发 — 2 —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进一步规范和控制会议费支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附件1)、《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附件2),以及学校有关会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会议包括由学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科研课题组等举办或承办的与管理、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合作交流等活动密切相关、由学校支付全部或部分经费的各类会议(下称“各类会议”)。

第三条 各类会议的召开,应按学校相关会议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议规模、会议天数、会议地点、会议形式。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学校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具体要求按学校有关会议管理办法及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 每年初,各单位、各部门应统筹做好会议计划安排和预算编制,坚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提倡优先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以节约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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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会议应优先安排在校内会议室等场所,确需在校外场所安排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可以选择在四星级(含)以下政府定点饭店(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召开,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安排会议。

参会人员无京外代表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在京外地区召开。

校内或校外场所召开会议,均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须经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所发生的会议费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报销。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本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四类会议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具体标准如下:

会议费开支标准 (单位:元/人天)

第十条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会议举办或 — 4 —

承办单位应在标准内结算。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会议中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报销;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或承办的会议,可以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适当收取会议费;收取的会议费应统一交财经处入账,不得坐收坐支、以收抵支。

第四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在开支范围及限额标准内审核报销,对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会议费报销的附件应包括:

(一)正规发票;

(二)经审批的会议费报销审批表(附件4);

(三)加盖举办或承办单位公章的会议通知(含会议议程);

(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五)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电子结算单)等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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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会议费超过现金报销标准的应当以银行转账或在规定限额内刷卡(公务卡优先)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对于收取会议费的会议,在会议费决算完毕后,如有结余应按学校收入分配办法及时分配。

第五章 会议费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严禁各单位、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七条 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的,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第十八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会议费使用与报销的监管,对于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和天数、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等行为可提请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举办或承办国际会议,参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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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号、附件3)、以及上级和学校外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经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会议费报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3.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会议费报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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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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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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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

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 — 10 —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 — 11 —

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

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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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 — 13 —

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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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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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

[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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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教育部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部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或者承办三类会议,会议的审批程序、参会人数、会期和会议费定额标准按照《办法》执行。三类会议应经各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后召开。对于承办的三类会议,应有委托方提供经批准的会议计划。

第五条 四类会议是指除一、二、三类会议费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答辩会、论证会、招投标会、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

对于集中会审工作,是对事先已进行布置、业已编制完成的报表及数据,集中在某个地点,统一进行技术性、重复性、程式化审核,不列支会议费,不需编写会议计划,在相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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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排场地租赁费、交通食宿费等。

对于各单位开展的常规工作性会议,如科研项目评审、本科教学评估、教学名师奖评审、学科建设评估等,开支标准不得突破《办法》中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会议天数和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确定。

鉴于四类会议管理的复杂性,对于年初尚未列入计划、又必须召开的,按照本单位会议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审批程序,按月集中追加会议计划。

第六条 对于人民团体、学会、协会根据章程、协议召开的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理事会等,参会人数和会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视电话会议也是会议的一部分,各单位应编制会议计划,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办法》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数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第八条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出席、且经过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在五星级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可以报销会议费。

第三章 会议费报销

第九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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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对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第十三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收取的费用列“其他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 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按照《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会议审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汇总后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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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可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会议管理制度,明确职能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会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负责解释,报财政部备案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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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

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 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

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

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

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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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

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应设有专门为会议服务的临时财务机构,举办中型、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凡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

议,会议报批文件须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如涉及申请中央财政拨款,应在商外交部同意后会签财政部,方可上报审批。

第六条 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

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

各方分担的,应按会议统一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数

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二章 会议收入管理

第九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议注册费收入,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承办单

位向参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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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指国际组织拨付给会议承办单

位的专项经费。会议承办单位应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资助。

(三)中央财政拨款,指在无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

专项资助,或者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不足以弥补会议开支时,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补助经费。

(四)赞助收入,指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

自愿,无偿向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赞助形成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广

告、旅游中介等收入。

第十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

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得到的赞助物资及会议期间

购买的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应严格管理。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购置或通过赞助取得的各项

财产物资,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案报财政部审批,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以会养会的,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可用于抵补会议相关支出。

第三章 会议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按国际惯例办事,不得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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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额外的义务,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

第十四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场地租金。大型、中型、小型国际会议正式代表人

均开支标准分别为每天100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150元和200元。

(二)会议开幕式或闭幕式一次冷餐招待会(酒会)费

用。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150元(含酒水及服务费用)。

(三)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

300元。

(四)会议期间志愿人员工作午餐费用及误餐补贴。志愿

人员仅安排午餐或发放误餐补贴,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志愿人员不安排住宿。

(五)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及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

金。同声传译开支标准为口译每人每天5000元,笔译每千字200元;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50元。

(六)境外同声传译人员国际旅费。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

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

(七)交通费。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

租金开支标准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5座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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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每天800元。

(八)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

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100元,开支范围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文件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等。上述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九)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

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十)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出。

第十五条 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

通费)、食宿、医疗、参观游览、个人消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同声传译人员的

食宿、交通等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

字同意方能报销。所有支出协议必须由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署。

第十八条 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国际会议,未经财政部同

意,一律不准购买设备。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任何免费服务。

第四章 会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际会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国际会议经费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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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开支项目、标准及金额,不得擅自改变会议资金用途,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会议经费。要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大型国际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

编制会议经费决算报告,总结会议经费明细收支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编报决算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一条 会议结束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

按照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编制虚假预算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国

际会议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国际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

制定具体的财务及物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地方部门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在

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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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会议费报销审批表(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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