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
中国夏代至汉代法制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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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
摘要:夏商君权神授,尚为自发之法。
西周已发展为自觉之法,是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说服老百姓们接受新的政府的途径是,宣称自己与上朝暴君都是上天的儿子,但是有道德的优先于无德之君的统治。
秦朝实行重典主义治国,指导思想是以暴治暴。当然,后果也必然是民众暴力的反抗。陈胜吴广就是因为延误工期,反正也得死,还不如去撼一撼统治阶级的基石,也算死得其所。 到了汉朝,总结一下秦朝只统治了两代而西周却统治了八百年的客观事实,决定以德治国。但是,有些事一旦发生了就会产生影响。比如法家的重刑主义。从汉朝以后,中国步入的实际上是外儒内法的时期。统治者们口头上都宣称我们是儒学大国,德主刑畏,礼刑并用。但是实际上,皇帝一直是隐性的大破坏者,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要不特定的某个人的性命,因为神权主义思想仍然是愚民工具。
关键词:夏 商 西周 秦 汉 刑罚
中国夏代至汉代法制史进程
目录
一、夏商
二、西周
三、春秋
四、秦
五、汉
六、总结
一、夏商刑罚制度
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 中国法制史相关书籍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 墨各千”等说法。
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基本特征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二、西周的刑事法律内容
刑罚体系
①死刑、和肉刑:
②赎刑:
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④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刑罚的适用制度
①三赦之法:
②三宥之法:
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④同罪异罚制度
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2、家庭继承制度:
七、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自上而下依次为:
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④士师
2、狱讼形式的划分: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3、司法审判原则:
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四、监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三、春秋时期
1、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活动: 春秋时期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 晋国先后三次制定成文法。 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活动,以郑、晋两国为重要代表。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的“竹刑”,史上有“杀邓析而用其刑”的说法。
2、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铸刑书”遭到晋国守旧势力代表叔向的强烈反对。他担忧的实质问题,是百姓知道了法律内容后,就不再盲目听从统治者的支配;一旦发生争端或犯罪,也就会据理力争,从而打破统治者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铸刑鼎”遭到了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他担心,晋国“铸刑鼎”公布了刑书,人们便会抛弃原来的礼仪法度,传统的宗法等级秩序也就难以为继,而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级贵族世袭统治的权威地位也将彻底动摇。
法家代表人物-李悝
1、内容: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
2、特点与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四、中国法制史-秦
一、秦的法律形式
1、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式:即程式、格式。在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是关于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是以问答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对律文、术语、立法意图以及诉讼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廷行事: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廷指官廷,行事指判案成例。
二、秦律定罪量刑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4、犯罪连坐
5、诬告反坐
6、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7、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8、自首及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
9、同罪异罚:即根据犯罪人的身份区别定罪量刑。
三、秦的行政管理法规
(一)行政机关
1、确立皇帝制度
2、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3、地方行政区划采取郡县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任2、官吏的考核3、官吏的监察
五、中国法制史-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过程
“汉承秦制”,秦汉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都处于封建国家早期发展阶段。汉朝在继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尤其是立法指导思想与秦有很大不同。
1、汉初黄老思想的流行
2、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
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二、“约法三章” 刘邦与民“ 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发生在西汉王朝建立之前,但从此事的意义及其与汉代法制的关系来看,却可视作西汉立法的开端。
三、汉朝的法律形式。汉律六十篇
1、汉朝的法律形式
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九篇;《傍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四、三种制度
1、上请制度2、恤刑制度3、亲亲相得首匿
五、汉文帝、汉景帝刑制改革
1、汉文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 汉文帝。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汉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后来有减为笞二百;
劓刑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来又减为笞一百;
颁布《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具体规定;
对劳役刑作了改革,即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3、刑制改革的意义
肉刑制度本事奴隶制的刑罚,在汉初之所以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六、推恩令、左官律、酌金律 为了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汉武帝在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的基础上,继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削弱和打击地方诸侯割据势力的法律。
七、“读鞫”、“乞鞫”
1、读鞫(jū)
案件调查结束之后,审判官要对审理得出的违法犯罪过程与事实加以简明的归纳总结,并将其内容向被告宣读,称为“读鞫”。
2、乞鞫
又叫复审。读鞫之后,如果被告对宣读的内容没有异议,就将于判决后穿上赭衣,并将
罪状或书其背,或张贴于都市,“使四方明知为恶之罚”。如果被告或其家属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称为“乞鞫”。
八、录囚 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九、“《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原则:原心定罪。
六、总结: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三)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
参考文献: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