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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份制是我国现阶段一种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

05/06

作者:于金富

经济学动态 2004年06期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与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导下,六年多来,我国股份制有了长足的发展,我国股份制企业已经从7.2万家迅速发展到近30万家;从业人员从643.7万人增加到2746.6万人;全年实现营业收入从8311亿元增加到56733亿元。股份制已在社会生产和国民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最近,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努力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要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大力发展股份制必须解决这样几个问题:(1)要不要发展以股权多元化、社会化为主要特征的公众股份制?(2)公众股份制是否具有公有制性质,能否成为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3)股权比较分散的公众股份制企业,能否以及如何实现有效治理、提高企业与资本运营效率?这些问题既是关系到我国公有制改革方向与发展前途的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当前及今后我国股份制发展必须回答和必须解决的重要的实践问题。最近,《经济学动态》发表了《论新公有制企业》和《当前所有制研究需要澄清的若干问题》两篇专题论文,对上述问题各自进行了阐述,提出了明显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重要问题,我们应当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根据我国现阶段实际国情和发展要求,认真进行分析,努力做出正确的解释。

  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公有制既根本区别于私有制,也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公有制(例如原始公有制),它的本质特征有三个方面:其一,它是劳动者所有制,劳动者成为所有者主体,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其二,它是劳动者社会联合所有制,在社会化生产和协作劳动的基础上,以社会结合的形式实现劳动者的所有权。其三,它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劳动者个人都是主人翁,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最终都要落实到每一劳动者个人身上。从总体上说,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劳动者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或劳动者个人的社会所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在社会化生产和协作劳动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须真正使广大劳动者成为企业和资本的所有者,就必须实现劳动者所有权的社会联合,就必须承认并落实劳动者个人作为所有者的主人翁权利。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我们是必须始终坚持并且要努力予以实现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既是生产社会化客观要求的反映,又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本质属性的体现,同时也是建立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践的根本要求。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实践中究竟采取何种具体实现形式,则应当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而定。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首先是由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生产社会化程度是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的物质基础;其次,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一定的生产组织形式和资源配置方式(经济体制)是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成的根本条件;最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存在与发展还通常受到劳动者自身素质和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因此,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也不是人们主观规定和人为选择的,而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所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依据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高度社会化的生产组织和计划化的资源配置方式(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明确提出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由社会(自由人联合体)公开地、直接地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社会所有制这一成熟的和典型的实现形式。在我国传统体制下,由政企不分、政社合一的行政化生产组织和高度集中的计划性资源配置方式所决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要采取以“共同所有”、高度集权和产权模糊为主要特征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具体实现形式。实践证明: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与传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就其实质来说是排斥市场机制的,是难以实现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普遍实行以企业和农户为主体的自主性生产组织,必然要求广泛确立企业和农户的经济主体地位,企业和农户的背后是社会公众和劳动者个人,因而必然要承认公众和劳动者个人的基本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形成等价交换关系和市场竞争机制,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所有这些,不仅要求大力调整与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积极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而且要求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着力深化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广泛发展以公众和职工个人为主体、实行个人产权社会联合为基本特征的公众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此而言,笔者是赞成厉以宁教授的观点,主张大力发展公众股份制等新公有制企业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公众股份制作为新公有制企业,既具有现实合理性,又具有普遍适应性,因而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实行公众股份制等新公有制实现形式,不仅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社会化水平和市场经济要求,而且也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不完善、广大人民参与国家与企业管理的机制还不健全的基本国情。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实行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应当照抄照搬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经典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不应当全面固守传统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而应当在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同时,广泛发展公众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各种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使公众股份制企业成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

  二、我国公众股份制具有明显的公有制性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股份制既是一种社会化的资本和企业组织形式,也是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作为前者,股份制只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产物,不具有某种特定的社会性质;作为后者,股份制无疑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质,无疑体现一定的所有制性质。古今中外,绝没有不具有一定社会所有制性质的一般的、抽象的股份制。就资本主义股份制来看,在私人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古典资本主义经济中,由若干私人资本家联合投资形成的股份制,一方面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是资本社会化发展的最初形式。马克思指出:资本家资本联合而形成的股份资本作为“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股份公司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这就是说,以私人资本家为主体的股份制,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因而仍然具有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性质;另一方面,它使资本主义私有制采取了“社会资本”这一新的实现形式,因而使资本主义所有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开始受到扬弃,并成为从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的过渡点。在社会资本占主导地位的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股份公司取代业主制企业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企业形式,广大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也逐步成为企业的股东,从而使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日益成为股权社会化、分散化的公众股份公司。这些公众股份公司,一方面资本家持有较多股份,成为大股东,因而公众股份公司仍然具有私有制性质,总体上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公众和职工持有一定股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企业与资本的所有者,因而使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层次上受到了进一步的扬弃,资本和企业的性质开始发生某些部分质变,开始具有一定的公有制性质,现代资本主义的公众股份公司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的过渡形式。如果股权高度分散,全是小股东,没有资本家持股,或者即使资本家持股,其在企业总股份中所占比重极小,不足1%,甚至不足1‰,无法支配和影响企业决策,则这种公众股份制的社会化水平更高,向公有制部分质变的程度更大。这也进一步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既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在炸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废墟上另起炉灶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逐步社会化的扬弃过程中逐渐形成和不断发展起来的,以往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的传统观点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上述分析说明,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即使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已经成为从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的过渡点,现代资本主义的公众股份制更是成为具有部分公有制性质的社会化所有制形式。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公众股份企业,就无疑完全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了。如果说,古典资本主义股份制只是使资本在形式上成为“社会资本”,其企业只是在形式上成为“社会企业”、企业资产只是采取了“社会财产”的形式,那么,我国现阶段的公众股份制则使资本在内容上成为社会资本,其企业在内容上成为社会企业,企业资产也真正具有了社会财产的属性。如果说,现代资本主义的公众股份公司只是使股份制发生了部分质变从而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的过渡形式,那么我国现阶段的公众股份公司则使股份制发生了根本质变,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体来说,我国现阶段公众股份制的公有制性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本与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不是掌握在个别私人资本所有者手中,也不是掌握在少数资本所有者手中,而是掌握在广大公众和劳动者手中,因而具有其明显的公有性质;二是企业的资产作为独立于任何私人财产的法人财产,直接地成为社会财产,因而直接地具有公有性质;三是资本的收益权即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也不是掌握在个别私人资本所有者或少数资本所有者手中,而是掌握在广大公众和劳动者手中,因而表现出更加明显的公有制性质。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阶段的公众股份制既是劳动者所有制,又是劳动者社会联合所有制,并且能够真正地体现和充分地实现劳动者个人作为资本和企业所有者的主人翁权利,已经具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因而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

  显然,我国现阶段的公众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同于以“共同所有”为主要特征的经典社会主义或传统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它是以“公众所有”为主要特征的崭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这里,应当明确,判断我国公众股份制是否具有公有制性质、是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既不应当以是否不同于经典社会主义或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为依据,也不应当以是否与现代资本主义所有制实现形式相同为依据,而应当以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否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为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公众股份制,既不同于经典社会主义的社会所有制与传统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也不同于现代资本主义的公众股份制,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是一种现代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

  三、我国公众股份制是一种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在我国现阶段,公众股份制不仅是一种必然的、合理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一种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首先是因为,公众股份制是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它的主要特征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重大任务,是对全党新的重大考验,为此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与关键环节。十多年来实践的发展经验和理论的探索成果表明,要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只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的改革是根本不行的,必须进行国有与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要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只调整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承认与确立广大社会公众和职工个人的所有者主体地位,大力发展公众股份制和职工股份合作制。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现代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公众和职工个人所有权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石,公众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只有广泛发展公众股份制和职工股份合作制等新型公有制企业,才能广泛培育公有制市场主体,从而才能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

  公众股份制作为一种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不仅表现在它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上,而且还表现在它的有效治理结构上。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来看,公众股份制企业由于其股权较为分散,每个股东所占份额较少,监督成本大于收益,所以“搭便车”现象普遍,股东大多采取理性的无知行为,由此造成股东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直接监控的力度比较弱。同时,由于股权较为分散,使得董事的选择实际上通常被CEO所操纵,因而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必然大打折扣。因此,公众股份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往往受到很大制约。然而,从公司外部监控机制来看,股票市场、借贷市场、经理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结合为一体,构成了对企业和CEO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的市场监控体系。一般说来,只有存在着比较完善的股票市场,才能使公众股份制得到广泛的发展。在一个完善的股票市场上,企业的经营业绩通常反映在股票价格上。一旦公司经营不善,其股价就会下跌,股东对经营业绩或经理的行为不满,就会抛售该公司的股票,这种“用脚投票”的方式会进一步降低公司的股价,因而公司市场价值被低估,成为被兼并和接管的目标。一旦公司被兼并和接管,CEO等高级管理人员就面临着被解雇的危险。在存在外部经理人市场的情况下,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将对经理施加有效压力,如果一个经理把一个企业搞垮,那么他在经理市场上人力资本的价值就会贬值,这就形成了对经理的有效约束机制。借贷市场对企业和经理人员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债务合同和破产机制来实现的。债务合同是“硬约束”,企业经理必须向债权人按时交纳利息和本金,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破产机制也迫使企业经理不得不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否则很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和经理本人的“下岗”。同时,企业产品的销售状况直接决定着企业经理的经营业绩。因此,产品市场的竞争性也会形成对经理人员的压力,促使他们努力工作,保持较好的经营业绩。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德日等国实行了股权集中或环型持股模式,英美等国实行了比较分散的股权模式。作为头号发达国家的美国,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普遍实行股权社会化、分散化的公众公司。美国自然人持股的人数,1953年直接拥有股票的人数为649万人,占成年人口的4.2%,1970年为3085万人,1985年为4704万人,占20.1%,1995年为5130万人,占31%。如果加上间接股票持有者,1996年美国43%的成年人(7600万人)和42%的家庭持有股票(池元吉,2002)。然而,由于美国公司实行了以外部监控为主的治理结构,国家宏观调控机制和法律框架比较完善,证券市场有效性较高、企业敌意接管频率很高,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均较为完善,因而其股权比较分散的公众股份公司治理仍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力地支撑了美国经济的强劲发展。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股权比较分散的公众股份公司是完全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的。这也进一步说明,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公众股份制,不仅是重要的、合理的,而且也是可行的、有益的。在我国现阶段,公众股份制既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也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作者介绍: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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