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银发[2000]169号【颁布日期】:2000-05-31【生效日期】:2000-05-3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职责的通知(银发[2000]169号 2000年5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33号)精神及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为有利于加强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工作,现就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部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科技处更名为科技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工作由会计财务处负责。前期人民银行机构改革中将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工作划交支付科技处的,应于2000年7月1日前做好此项工作的移交,并对科技处和会计财务处的编制、人员进行合理调配。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制度,管理全国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辖区内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并直接对总行负责。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其他中心支行负责管理辖内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并直接对分行或营业管理部负责。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分行、营业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并负责对辖区内各银行贯彻执行有关法规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总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制度、办法,结合辖区内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单项办法,报经总行批准后实行; (三)调查研究经济运行新情况,组织推行支付工具的运用; (四)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总行的要求,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组织和推行基本存款账户制度; (五)负责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督检查,处罚违反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纪律的行为,维护支付清算秩序; (六)宣传、培训、组织和协调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业务工作,调解、处理辖区内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纠纷; (七)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负责实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组织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八)按照总行的要求,负责电子联行、手工联行工作的改进和业务的管理,保障联行的正常运行和资金的安全; (九)负责有关结算机构的审查,组织支付密码的应用,并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十)负责组织票据凭证和联行清算重要凭证的印制; (十一)负责人民银行分支行使用的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联行专用章、电子联行密钥、编押机和压数机等的购置、分发和更换的管理; (十二)负责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调查反映支付结算工作的情况; (十三)完成总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行的职责承担辖内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分行的授权,承担所在省(区)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有关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有关工作的移交 (一)2000年起改变人民银行全国手工联行未达账项核查程序。各中心支行负责辖内联行未达账项的核查工作,联行未达查清后,根据管辖行的通知将“上年联行往账”和“已核对上年联行来账”科目余额上划其分行或营业管理部;分行或营业管理部将辖区内的联行未达查清后,根据总行的通知将“上年联行往账”和“已核对上年联行来账”科目余额上划总行营业管理部。 (二)人民银行全国手工联行和电子联行机构的变动情况,由各中心支行直接上报分行或营业管理部,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报总行核批执行。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其他中心支行要认真履行各项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保障其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