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适格原告
土地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资料,我国土地只存在两种所有制: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我国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实行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本文中,孙潭律师以承包地征收作为切入点,解析“谁才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适格原告”命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就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基于所有权的。结合生活实践来说,“农村居民说他家有几亩地”的说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农村居民他家承包了几亩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家庭”,而非个人。
二、征收补偿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补偿,是指国家在征收的时候,应当给予所有权人相应的补偿,给予用益物权人法定的补偿。给予所有权人相应的补偿,很好理解,我的东西被你拿走了,你给我一些其他财富作为补偿;给予用益物权人法定的补偿,原因就是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经营收益的一种权利,所有权被征收的时候,用益物权被消灭了。
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承包地必然涉及到所有权、用益物权(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涉及到担保物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就补偿利益的分配才是纠纷的主战场。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顾名思义,是对土地价值的补偿;土地归属于农民集体,该补偿费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非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是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般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或者种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它们的所有人,所以它们一般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切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是所有人的情况下,归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不要从字面去理解为“谁被安置归谁”,土地被征收后,依附土地利益的人失去了土地,他们有安置的需求,根据安置的需求和情况会出现“安排安置的主体”:统一安置的情况下,谁负责安置归谁,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员取得,也有经过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他们的保险专用(对于这个做法,孙潭律师持保留意见,因为,根据物权法社会保障费用由征收人安排,征收人安排而由被安置人员支付费用的做法令人费解)。
四、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争议焦点
根据孙潭律师上面对补偿费用的类型划分,我国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主要出现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原因很简单,土地补偿费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而非自然人,私人对于财富有着基于人性本质的追求——自然人直接持有财富(这点跟“公司股东的分红”相似)。
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定程序和条件:物权法59条第3项暨“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本集体成员决定。因此,土地补偿费的走向可能是农民集体成员决定使用,使用的方法就各有不同了;也可能是农民集体成员决定分配。分配方案是集体决定的,包括分配给谁,根据法理其分配对象可能不局限于农民集体成员。
五、谁是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诉讼案件的适格原告
本文前面对承包地权利进行了类型划分,也对补偿费用进行了类型划分,目的在于理清分配纠纷的诉权主体是谁。从孙潭律师了解到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法院在适格主体的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的法院单一的把“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为单位,户内分成员)”作为适格原告,有的法院单一的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适格原告。
原告是否适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不予受理,错误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孙潭律师认为,由于存在“根据补偿费用的类型划分,补偿费用存在不同的权利主体;补偿费用分配可能存在不同农民集体有不同的分配办法;实践中,补偿费用的占有主体可能不同;补偿费用的结算上也可能存在误差”等实际情况,因此每一个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本身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情况区分适格主体问题。
仅就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纠纷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会出现土地补偿费多于标准发放的问题,即便出现该问题时或许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不当得利纠纷类型入手,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情况下是适格被告^_^)均可能成为适格原告。
就安置补助费分配发生纠纷时,被安置人员、负责安置工作的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成为适格原告。
就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分配发生纠纷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及或青苗的所有人、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成为适格原告。
综合就上述费用组合搭配的费用分配发生纠纷时,上述情况中的主体可能成为适格原告。以上分类及综合并不能完全列举适格原告的情况,法院在审查原告是否适格时应结合类型划分的法律方法论结合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以上是孙潭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自己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撰写而已,如有纰漏,欢迎同行等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