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指南 - 范文中心

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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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能否向法院起诉以及向哪个法院起诉?

典型的不能受理的情形包括: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就分房问题来看,应为单位根据内部政策对特定职工进行分房,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的因分房而引发的纠纷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者人身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宅基地确权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宅基地问题的纠纷应该由区县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2、 起诉状应该如何写?具体的诉讼请求这是起诉中最核心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在给付之诉中应该明确金钱给付的数额及其日期或者行为给付的期间及要求,在确认之诉中明确确认之诉的内容,比如合同的效力或者所有权的确认。

3、 继承类诉讼中应该明确说明亲属关系事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及有无遗嘱、遗产情况等事实。起诉状中不得有人身攻击及其谩骂之词,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修改。

4、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提交哪些诉讼材料?除了起诉状之外起诉时还应该提交身份证明,原告为自然人的,提交起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律师代为起诉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出庭函,委托律师以外的作为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需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需要提交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起诉人身份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5、 原告是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事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庭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 患有精神病的人起诉离婚,其可以作为原告但应该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律并未对此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有证据证明配偶有侵犯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情形下,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其父母、母亲或者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在立案的时候,应该考虑该案件是否涉及一事不再理,是否属于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情形,比如婚姻法第34条关于离婚特定期间的规定,双方是否就合同就她纠纷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申请仲裁。

7、 应予受理的几种情形:有五种特殊的案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一是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第二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第三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公告送达。第四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第五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审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8、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如何处理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的,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对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9、 案件审理前法院对当事人负有何种告知义务?一是诉讼权利的告知,二是审判组织的告知。诉讼权利的告知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部分人民法院根据审理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了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受理案件的情形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遵守的诉讼义务。上述文书也应在制作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如果口头告知应在开通审理之前进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告知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的姓名,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10、 在实践中,原告经常因各种原因未将必须共同诉讼人列全,如法定继承案件中,起诉书

中当事人部分对同一顺位继承人列举不全的,应依法通知未列入的当事人到庭。

共同侵权案件,原告仅列举部分侵权人作为被告的,应向其释明后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其余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在分析家产过程中,起诉书中未将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案件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到第三人的案外人的利益的,应当通知案外人到庭谈话,询问其对于争议财产或者争议事项的意见并且决定是否准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通知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到庭,法院一般采取发送书面的方式追加当事人以通知书的方式进行。

11、 鉴定费用、公告费用是否属于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向法院交纳

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须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务工补贴。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中应按照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的工本费。

鉴定费、公告费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费用,但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公告费、鉴定费应该由当事人直接交给有关机构和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由此可知鉴定费、公告费以及勘验费、评估费等均不属于诉讼费用的。应该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 ,由当事人直接交付给相关机构、当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将费用的支付纳入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

12、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诉讼费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导致案件被再审的,应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3、 在调解过程中,如果诉讼费用的负担达不成调解协议,是否影响调解协议其他内容的效

力?法院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应该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之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计入调解书。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效力没有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法院还是尽量促成当事人就诉讼费用的负担达成共识,否则,将可能引发当事人对整个调解过程的不满。

14、 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仅对裁判

文书中的诉讼费用负担部分有异议的,不可单独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15、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交纳诉讼费用,但如果由于

如下两者情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有一方负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案件被再审后,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16、 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与二审案件的结果密切相关,

上诉结果不同,诉讼费用的负担也不同,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二是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是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诉讼费用也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三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依法改判的,除应确定当事人对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之外,还应对一审诉讼费用进行相应的变更。四是二审法院将一审案件发回重审的饿,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

退还。

17、 被移送、移交的诉讼费用如何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案件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

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该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件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交至相关部门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用应当予以返还,移送后,发现民事部分案件还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交纳案件的受理费用不予返还。

18、 有哪些情形应当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

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9、 哪些情形可以缓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

应当准许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法律援助的。

20、 在我国落实诚实守信原则的规定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针对性的司

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细化使抽象的原则规定得以实现。司法解释的难点在于需要在规范技术上做到抽象化和类型化,如果没有一定时间的司法实践积累和抽象能力是很难做到的。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指导性案例将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的典型事例上升为指导性规范。在城市守信原则的适用中特别注意的是如何正确适用诚实守信原则而不至于不正当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

21、 就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和法院公信力而言,单独依靠权利制约权力的路径确实难以遏制

和消除司法腐败现象,重建社会公众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信心。在此意义上看,检察机关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手段,通过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确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但是检察机关监督权力的合法和正当性行使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授权,另一方面需要对以当事人个人权利,特别是程序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为基础。

22、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是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规定,依法享有就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23、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非常注重与民事实体法、特别程序法的对接与配合。一方面本次修正

案修订管辖制度时非常注重与公司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对接,比如比照公司法的需求与公司诉讼制度的特点,设置了公司诉讼的管辖,配合物权法的担保物权,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参见知识产权类法律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与诉前禁令制度,健全了证据保全制度,创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另一方面本次修改液适当之一与人民调节阀仲裁法海事诉讼法等特别程序法的配合,比如专门规定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兼顾申请仲裁前的证据保全管辖以及行为保全的管辖问题,吸收了海事程序法关于海事请求权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诉前证据保全等管辖的经验。

24、 关系案最大的危害不是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而是法官为一己私利而减损国家司法权威

与公信力。司法潜规则导致枉法裁判,而枉法裁判的可能产生和培育了潜规则的市场,二者互为因果关系。为防止“找关系”的潜规则与王法裁判之间的恶性循环,严格回避制度杜绝关系案可消除司法腐败的诱因,而加强裁判的监督与检查也有助于抑制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公平,即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但是仅仅停留在内部纪律的层面导致在实践中难以落实,新修订的诉讼法将其作

为法定申请回避条件即赋予其一定的程序性法律后果,让利益对立的当事人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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