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陈律民代字第 号
委托人(甲方):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被委托人(乙方):
委托人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其 审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对方当事人姓名: 2、案由:
3、受理机关: 4、涉及标的额: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为(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一般代理;( )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包括(提起诉讼、提出答辩、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或利用乙方指派律师的法律知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甲方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以现金方式向乙方缴纳代理费 元,其他费用 元。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事项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
甲方: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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