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证(A、B、C)、从业资格证和出租办核法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卡。
二、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5万公里以上安全行驶里程;年龄50周岁以上的驾驶员,不准担任500公里以上的长途运输任务;驾龄在3年以内,安全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以内或年龄55周岁以上的,不准担任300公里以上的长途运输任务。
三、驾驶员新上岗时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把驾驶员相关材料报出租办,经出租办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资质把关,道路驾驶和理论考核合格后,核法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卡。才能驾驶公司的出租车。
四、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卡,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五、无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卡的驾驶员开车的,给予停运一个月处罚。
六、对于发生特大行车责任事故的,收回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卡,取消出租车从业资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责任事故的,由出租办重新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七、安全管理人员因根据驾驶员的思想、技术、驾驶作风等情况分类管理。对经常违章作业的,有权制止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