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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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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2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 2006-07-31 来源:河南日报 新华网河南频道7月31日讯 河南日报报道:(记者刘亚辉)7月28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从今年12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受该条例约束。在河南省境内因交通违法、违规处以罚款的,须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治理“碰瓷”行为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条例》同时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治理“碰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法律上杜绝“杜宝良现象” 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在北京卖菜的杜宝良在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行车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记分210分,因无人告知,在此期间他对自己百余次的违规浑然不知。此事被媒体称之为“杜宝良现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从法律上杜绝“杜宝良现象”在我省的发生。《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5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 ●罚款标准多取下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处理的限额,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均收入标准,在具体量化和细化罚款额度时大多取了下限。例如,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对于相同情形,上位法的规定是“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不违反其他规定,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最多只能处10元以下的罚款。 上位法未对不使用安全带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据此,司机不系安全带,交警最高可以开出200元的罚单。对于相同情形,我省《条例》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所以,除非违反其他规定,在我省境内一般公路上,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最高罚款50元。相 关 问 答相 关 常 识相 关 法 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每五年编制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   (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安全行驶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中、小学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学生上、下学集中通行时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 机动车必须依法登记。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有效期限行驶。  第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二)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三)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机动车除外;(四)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大型货车必须具有符合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中型客车,应当在车门或车厢两侧的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核定牵引量或者核定载质量;大、中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核定载客人数。  第十三条 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四条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配件拼装、组装车辆或者出售报废车辆及其零、部件。  第十五条 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八条 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确需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行的,应当在施工前五日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上一通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遇有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十九条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  第二十一条 开辟、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设置方便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城市道路上开辟通道,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车辆由支线道路进入干线道路的,应当让干线道路上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或者机动车转弯、会车、超车、掉头时,可以短暂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碍所借车道内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机动车短暂借道通行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处开启转向灯,一次只能借相邻的一条车道,短暂借道后应当立即回到原车道。  第二十五条 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在规定的时间内,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城市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点,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七十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附载作业人员和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十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准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一百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行人、车辆。  第三十条  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避让先进入该路段的车辆。  第三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二)夜间牵引车辆时,牵引装置上应当设置反光标识物;(三)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道路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四)全挂拖斗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作为牵引车辆;(五)牵引车辆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试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取得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四)不得进行制动测试。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运载需要捆扎的物品的,应当捆扎牢固平稳,不得遮挡视线;装载物容易散落、飞扬、泄漏的,应当封盖严密,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通行的区域。确因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行驶的拖拉机、货运汽车、三轮汽车、联合收割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需要上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并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三)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避让行人;(四)不得在人行横道上骑行;(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骑行;(六)不得在车行道内逆向行驶、停车滞留;(七)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九)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  第三十七条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急救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当事人无力实施、拒不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处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返还。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二)双方或者双方以上的当事人有过错的,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小的承担次要责任;(三)无法确定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不认定责任;(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五)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方案一: (一)在高速公路、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方案二: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的责任;(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责任;(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公安部门规定的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六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制度,在道路以外,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  第四十八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但是,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有下列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二)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四)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六)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二)醉酒驾车的;(三)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六)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以约束至酒醒;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二)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三)违反倒车规定的;(四)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五)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六)违反试车规定的;(七)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八)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九)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二)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三)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四)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第五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五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未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四)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六)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喷涂准乘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七)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八)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第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四)违反规定超车的;(五)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六)违反规定会车的;(七)违反规定掉头的;(八)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九)变更车道影响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十)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十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十二)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十三)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十四)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二)下陡坡时故意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三)连续驾驶营运车辆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四)在高速公路和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的;(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七)城市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靠的。  第五十七条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三)借道超车的;(四)占用对面车道的;(五)穿插等候车辆的;(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三)夜间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五)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第五十九条 上道路学习驾驶或者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二)在实习期间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对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不及时报警致使交通堵塞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三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四)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连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到现场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或者不按评价意见实施,致使交通安全通行受到重大影响的;(四)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消除交通事故隐患的意见和建议不及时整改,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备受关注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昨天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一些焦点问题也最终尘埃落定:机动车司机即使有证据表明,因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自己还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仍要承担最高5万元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碰瓷”,机动车可以不负担赔偿责任。此外,条例还删除了对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罚款等多项规定,对部分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下调,增加了交通违法记录及时告知当事人等人性化的管理规定。对校车外形和司机的特殊要求删除原来草案中关于对接送学生的校车,作出须经有关部门确认,并涂统一校车标志,驾驶员还需3年以上的驾龄内容被取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撰写的《关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地方立法不宜对部分人群设定特殊保护,应删掉;一种认为应当对校车的规定保留,并进行规范。后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删去。条例还增加规定,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材料。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法规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城市公交也“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有关规划停车泊位的问题,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加强对行人的保护,机动车乱停乱放,有的甚至占用盲道,严重阻碍交通安全和行人通行,应当对此严格限制和规范。对此,条例增加规定“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占用盲道和缘石坡道”,“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该“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便于市民掌握,合理使用车位。审议时,对出租车停靠点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不一,有建议删去的,有建议规范的,有建议细化的,最后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条例保留对出租车站点设置的规定,但取消了“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的规定,让出租车停靠管理更加人性化。另外,就是条例中对“城市公交”的规定,保留“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增加“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无责机动车最高赔偿5万元条例中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责任和赔偿进行了严格界定。根据在事故中的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分别承担100%、80%、60%、40%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司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对超出机动车事故强制险的限额部分,机动车可减轻赔偿责任:高速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的事故,机动车赔偿5%,但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的,机动车按10%赔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如果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赔偿;机动车如果是处于静止状态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赔偿。同时,条例审议中删掉了关于当事人在车祸发生后,因没有及时报案、保护现场,致使损失加大,应当加重责任的条款。机动车交通违法5次未处理,须书面告知在条例中,对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该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监控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机动车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累积达5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市区自行车只能载未成年人通过审议的条例中,保留了成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删掉了“只能在固定座椅内”的限制,表述更加准确。同时,“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轻微交通违法口头警告放行条例中还增加了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不予罚款,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条例草案里,给以50元罚款的情形中,对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的、非机动车不按信号灯通行的、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这几项规定取消。有增加罚款的情形为“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车打手机罚款200元条例第58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打手机、连续驾驶营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以200元罚款。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强制休息是否可行?原来是对所有的车辆要求强制休息,后来限定为“营运车辆”,主要是因为我省的营运机动车,尤其是长途客车,已在逐步安装行驶记录仪,对连续驾驶营运车辆强制休息,符合道路安全工作的实际,作出的规定也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上位法的要求,增加了机动车超过时速50%的,处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超速,只罚款不吊照在条例中,关于违犯交通法律法规的处罚,比原来草案要轻一些。比如,对机动车超速处罚,删掉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高速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删掉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的条款,只剩下罚款的规定。对公路客运和货运超载等处罚,根据超过核定人数不同的程度,罚款额度普遍下调,按比例从原来的1000元,降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从2000元下调为1500元。《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2月起实施 超速最高罚2000 --------------------------------------------------------------------------------发布时间: 2006-07-29 来源:河南商报 新华网河南频道7月29日讯 河南商报报道:(记者郭富收)机动车如果超过规定速度的50%,最高可罚2000元。这是河南省人大昨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例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超速行驶最高可罚2000元 对超速行驶的罚款,一直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多数人认为超速行驶的危害性大,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所以条例增加了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对驾驶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停车位不能影响行人通行 在条例(草案)三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加强对行人的保护,对机动车乱停乱放,占用盲道,妨碍交通安全和行人通行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和规范。 条例据此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并施划停车泊位,但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占用盲道和缘石坡道。   校车不用喷涂标志 通过前的条例(草案)规定,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 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建议删去,理由是地方立法不宜对部分人群设定物质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校车的规定保留,并进行规范。后经主任会议确定,删去该条款。也就是说,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不用在车身喷涂校车标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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