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边界 - 范文中心

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边界

01/08

2009年12月4日   10:25:44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到12月5日截止。这个草案第三十六条以两款篇幅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法律责任,被称为“互联网专条”。其具体内容是:1.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这两款获得通过,将会深刻影响中国互联网上的内容传播。因为它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与法律风险,也触及了公众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和公民的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与自由。

传播技术可以被分为三类:印刷媒体(报纸、书籍、杂志、小册子)、广播媒体(电视、收音机)和公共运营(电话、电报、邮局)。其中,公共运营指的是提供通信中介而不是内容,它遵循普遍准入原则,提供者必须让自己的服务可以被每个人享受到。由于公共运营商的自然垄断性,它们不得控制在其系统中运行的内容。由于公共运营商不控制内容,它们对内容是什么样的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网络现在成了新闻、信息和评论的发布通道,但对这些新媒体的管理要比传统媒体困难得多。一个原因是它们还是新事物,各种政治力量还在为要控制还是要自由的问题争斗。另一个原因是电脑通信系统的巨大灵活性。上述三种传播技术分类中,都可以找到互联网的影子。除此之外,互联网还像是书店、图书馆,以及出租的会议室。而所有这些媒体或出口在法律中都是被区别对待的。例如,在诽谤法中,如果一个人在报纸或电视上诽谤了他人,不仅这个人可能遭到起诉,他发表言论的媒体也可以被起诉。然而,图书馆或书店却不必为诽谤起诉担心,因为在理论上它们不会(也不能)检查所有的诽谤言论。

美国1996年通过的《通信规范法》(CDA ),因为对性材料的网络传播和言论表达进行限制,而受到网络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公民自由组织的联合挑战,最后被裁定为违宪。CD A法案的要点是,在儿童可以接触到的公共计算机网络上传播或容许传播“具有猥亵意味的与性相关的材料”将被视为犯罪,违者处以25万美元罚款和两年徒刑。这种惩处是适用于计算机网络的运行者的。这意味着信息服务商和BBS运营者对订户和成员张贴的性材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出台这样的法案,因为对服务提供商的法律禁令远比针对违法的个人来得有效。服务提供商是高度可见的,可以被政府罚款或起诉,它们会被迫限制和审查不良信息。然而,这种令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做法却存在许多负作用。

为了防止自己受到起诉,服务提供商不得不监控和审查所有的帖子和文档,包括个人的电子邮件。由于传输量的巨大,根本不可能对每个人都加以筛分。服务提供商不会去读和查每一条传输的信息,而是使用自动软件来过滤值得怀疑的内容。这就造成了服务质量的极大下降,它也意味着对成员隐私权的极大侵犯。由于“不良信息”的定义模糊不清,服务提供商宁愿小心谨慎也不愿遭到政府的惩罚,致使许多合法的信息也被清除。

服务提供商如果把自己归为“公共运营”类媒体,它们就可以免除责任,因为它们只提供传播通道而不对内容的控制负责。然而,互联网和电话电报的差别巨大,它是一种单向交流和多向交流会同时发生的媒体。它不仅仅是一个私人之间传递信息的通道,而且也是一个公共空间。这样,如果完全把服务提供商归为公共运营类媒体,可能各方面都不会答应,他们都会本能地说服务提供商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有些人建议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应视它们是否知道材料的侵害性而定。例如,“互联网专条”中就使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字样,以此作为决定责任的标准似乎是合理的。然而,这样的标准并不像看上去那样简单。服务提供商也许知道某一材料存在争议,但版权法中的合理引用规定以及色情和其他不良信息的限定都并不十分清晰。同样,在网络上对一家公司的指控是真实的还是带有诽谤性,不经调查根本无法查证。为了保护自己,是不是所有带有指控性的内容都应该被服务提供商删除呢?难道服务提供商有责任对所有存在疑问的帖子作出裁决吗?传统的出版商是必须负这类责任的。然而,传统出版商刊发的内容的数量根本无法与网络相比,而且,它们通常能够决定自己刊发什么、不刊发什么。如果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像传统出版商一样加强控制和承担责任,那么,这种新技术的很多益处就会被摧毁,例如它的直接性,它的多对多的特性,以及它为无法计数的人们开启和输送多样化的信息之流的能力。

我们不妨设想以下的图景:在“互联网专条”通过以后,刚有网友在论坛上发帖举报官员腐败,马上就会有人出来向网站提出异议:你侵害了我的隐私,或者,你的举报失实,损害了我的名誉,这时网站为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兼之它也没有能力证实帖子的真假,其最好的做法就变成,顺从此人的意见,把帖子赶紧予以删除、屏蔽等。这样,还会有周老虎、周至尊……等一系列事件吗?笼统规定网络表达者、尤其是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无疑会使刚刚兴起的网络监督夭折,危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空间。(来源:南方都市报)


相关内容

  • 互联网自由的边界是法律
    发布时间: 2010-02-11 07:51 来源:光明日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 张平 □本报记者 袁祥 王逸吟 互联网的开放.自由给所有人都带来了好处.但互联网自由 不是绝对的,互联网自由也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 ...
  • XX数据中心安全规划方案
    XX 数据中心信息系统安全建设项目 技术方案 目录 1. 项目概述 ...................................................................................... ...
  • 网络安全测评-于东升
    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培训 网络安全测评 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 于东升 1内容目录 1.前 言 2.检 查 范 围 3 .检 查 内 容 4 .现 场 测 评 步 骤 2标准概述 2007年43号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g ...
  • 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中级)-1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体系
    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中级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讲师:谢诚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教程 2012年2月 等级保护基本概念 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 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 ...
  •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全文(六)
    第五篇 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增强城市经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资源环境对人口的承载能力,有效预防和治理"城市病",建设和谐宜居.富有特色.充满活力的现代城市. 第十四章 强化城 ...
  •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一.总则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是依据电监会5号令以及电监会[2006]34号文的规定并根据电网二次系统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和统一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的规划.实施和监管, ...
  • 22.无边界职业生涯时代的就业能力_一种新的心理契约
    心理科学 Psychological Science 2006, 29(2) :485-486 X 485 无边界职业生涯时代的就业能力:一种新的心理契约 郭志文XX (湖北大学商学院, 武汉, 430062) B. I. J. M. 范# ...
  • 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模拟试卷三
    信息安全等级考试模拟试卷三 一.判断(10×1=10) 1.三级信息系统应具有登录失败处理功能,可采取结束会话.限制非法登录次数和当网络登录连接超时时自动退出等措施.() 2.口令认证机制的安全性弱点,可以使得攻击者破解合法用户帐户信息,进 ...
  • 论文化制度创新中的技术支撑
    作者:王列生 文艺研究 2010年08期 在传统的思维定势里,技术要素在介入制度运行过程中充其量只能是工具性功能延伸,只能看作物质意义上的辅助性事实,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在政策工具操作程序中,都无需过多考虑技术要素或者说非功能性物质工具的介入 ...
  • 20**年公考社会热点汇总
    网络知情权: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就要进行一场观念上的变革.在传统社会,"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众作为被管制的对象,自然缺乏去了解政府信息的权利意识,长期的权力傲慢也使得官员缺乏义务意识.随着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