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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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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字体:小 大】 更新时间:2009-3-19 14:54:49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大学网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入 学 与 注 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条件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审查同意注册后,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在开学两周内持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行政机构证明到学习中心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教学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教学中心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将实际注册的学生在教学管理平台中进行学期注册。

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成绩分考试成绩和在线作业成绩两部分,在线作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毕业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随同下一年级进行重考,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重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七条 凡“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成绩登记时注明“缺考”、“作弊”字样,如对错误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经教学部批准,可参加重考。对考试作弊的学生

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勒令退学等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学生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缓考”申请(学位课程考试不能申请缓考),经学习中心批准,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备案后方为有效。缓考时间经学习中心安排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批准后在网上公布。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经“缓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九条 各学习中心应于考试结束后将缓考、作弊名单报学院网络教学部。重考、缓考、重修手续均由各学习中心办理并报网络教学部备案。

第十条 学生成绩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动。因某种原因确需变动,须有书面情况说明,经网络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得要求查阅试卷,若确认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申请查阅。查阅试卷需有本人书面申请,由学习中心统一到网络教育学院办理,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免 修、免 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对确已学过并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部分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学生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的学分按网络教育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记载。

第十二条 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应在新学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并填写“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附有关证书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提供的成绩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日期、考核成绩等。如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名称与成绩单记录的课程名称不符,还需提供原课程的教材目录或课程大纲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报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修(免试)。未获批准者,不得免修免试,应随班学习。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试,以原修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并在其成绩登记表中注明。

1.持有该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不含经补考及格者);

3.持有本、专科毕业证书,已修完该课程(已修课程内容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与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内容、学时相同或相当),成绩合格者;

4.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

5.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见附件);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一般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实习课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调查报告等)不准免修、免试。

第十六条 本科在读生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如在专科阶段已修并成绩合格,也不能免修,更不得免试。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必须是在五年内(含五年)曾修过的同一门课,如果原修课时间超过五年,则该课程不得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考课程的有关证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已经毕业者,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本部分规定中的“本、专科毕业”,系指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毕业证书者。

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

第二十条 因病、因公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可申请续休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凡申请休学者,须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一月份或六月份到各学习中心申请复学,经学习中心批准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教务部审核备案。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或其他学习中心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确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转学习中心、转专业者不能跨科类,且只能在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办理,以后不再办理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2.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3.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4.学生提出退学的;

5.根据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自动提出退学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正常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和单科学习成绩证明。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所交费用不予退还;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并不得重新入学,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教材费按以下比例扣除:

1.在课程开通前提交退学申请的,扣除所选课程学费的10% 做为手续费;

2.在课程开通后提出退学申请的,已开通课程的学费(包括已开课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不予退还。开课时间以学院公布的开课时间为准;

3.已订教材(无论是否领取)的费用从预交教材费中扣除;

4.退学学生的退款邮寄费由退学学生本人承担;

5.学生证应交回学院。如学生证遗失,扣除学生证押金 10 元;

6.退学学生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7.学生申请退学时应附上所交学费及教材费的收据或发票,收据或发票不全的,不予退费;

8.退学学生的退费原则上将费用直接汇给学生本人。学生需在“学生退学申请表”上注明详细地址、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如需通过教学中心退款请在“学生退学申请表” 中注明。如因所提供的地址不详或变更等情况造成延误或遗失,后果自负。

奖 励 与 处 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政治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纪、道德败坏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参见“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毕 业、结 业

第三十条 网络教育实行弹性学年学分制。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学制两年,学习期限2—5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经考核仍有一门以上成绩不合格者,可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5年内)经过重修后申请重考,重考合格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重考合格的年份。 第三十三条 在籍学生学习期限结束时,按专业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或其它原因不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论文答辩不及格者,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重写,重写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重写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准予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校外学习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办学规模制定更具体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如因我院与学习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学籍将由学院指定的教学校外学习中心接管直至毕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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