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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必读
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史高嫣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逐步明确,非国有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再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确立和完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日益凸显,企业开始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国家立法也开始触及这一领域,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弊端。本文主要就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展开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法律法规 现状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3(b)-214-02众所周知,现今的社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合法的竞争形式、方法、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以采用。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些企业会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或方法去取得所谓的竞争优势,其中尤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现象为甚。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目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大部分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受到侵害的企业不知道什么叫商业秘密,而且国内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由此造成很多企业在无形中遭受损失。本文先阐释商业秘密的内涵,再探讨我国当前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现状,最后提出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1 商业秘密的内涵
什么是商业秘密,各国组织莫衷一是。美国《布莱克法学辞典》中解释道,所谓商业秘密,是指“用于商业上的模型、配方、信息或设计的汇集,而能使人或者企业更有机会获取经济利益。”或者是指“一项计划或一种方法、一个工具,仅由所有人及其必需被透露的受雇人知道。”在我国,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方法、程式、制
程、配方、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从商业秘密
的概念来看,商业秘密主要有两个必备特征:一是秘密性,即不为
公众所知悉,处于尚未公知状态,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或难以获取;二是价值性,即它具有实用性或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所
有者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或者经济利益等。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我们要对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这样才能保障其
价值性,促使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2.1 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国际间多边贸易谈判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加强重视和保护。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分协议正式签订;1992年,我国与美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这些文件均对商业秘密作了重点规定。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我国要想消除贸易壁垒,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就必须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对国际惯例保持同步。2.2 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
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市场竞争可以归于市场主体内部素质之间的竞争。要想获得最大化的市场竞争优势,市场主体就必须不断214
2012年3月 www.chinabt.net
研制出自己的专有技术,优化其管理手段,改善其经营方式,但这
都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保护基础之上。只有将这些专有技术、管理手段和经营方式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才有可能正确指引市场主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从而从根本上提高整个市场的行业素质。
2.3 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可以通过立法来实现
我们都知道商业秘密侵权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其中立法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之一。纵览整个世界,尤其是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它们在国家宏观层次上就具有比较严密的立法程序,以及健全的司法保护系统。美国有《统一商业秘密法》、德国、日本有《反不正当竞争法》,韩国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国外立法的实践证明,我国要形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必须有完备的立法。
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无形财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要想促进我国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3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我国也在这些方面作了巨大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3.1 立法模式存在缺陷
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分散于《、刑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之中。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提及,但对于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还是显得过于分散。这种立法分散主要存在两个弊端。一方面,导致法律适用和执行力度差,法出多门必将造成执行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导致立法内容片面,从而造成判决不一,甚至无法可依。另外,商业秘密的相关立法层次性很差,法律体系内部效力方面经常会出现冲突,这进一步恶化了我国无法可依的现状。3.2 侵权主体范围界定不够准确《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被侵犯单位的劳动者”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而对于个人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被侵权单位之外的主体行为未作相应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做相应规
定。这种种法律法规看似都对侵权主体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实则不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可能来自于竞争对手,有可能来自于第三人,而不仅仅限于本企业员工。
《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