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荣誉制度立法研究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从宪法到政府组织法均设有专门的国家荣誉条款,并出台了授勋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以勋章奖章制度、国家荣誉称号表彰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为基本内核的国家荣誉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些制度多遭破坏。改革开放后,国家荣誉表彰等领域的立法得到加强,国家荣誉制度迅速恢复和发展。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国家荣誉管理的法治化程度偏低,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颁授等都比较混乱,尤其是相关法律中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条款,导致很多国家荣誉称号被随意设立,这有损国家荣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国有必要适时制定《国家荣誉法典》,对国家荣誉的设立、分类、授予对象、授予标准、评选原则、评选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统一而权威的规范,提升我国国家荣誉表彰活动的法治化和国际化水平。
关键词:国家荣誉;勋章奖章制度;国家荣誉称号;政府奖励表彰;《国家荣誉法典》
一、引言
一般而言,国家荣誉制度是指国家元首或其他法定授权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仪式,以国家名义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士予以表彰或奖励并授予勋章、奖章、荣誉称号等的各项规则、章程和制度的总称。①就性质而言,国家荣誉制度是一项国家级的功勋奖励和杰出贡献表彰制度,它涉及国家勋章、国家奖章、国家荣誉称号等的颁授主体、条件、程序、仪式等。为确保国家荣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般由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举行国家荣誉颁授仪式。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国家荣誉的颁授一般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或者由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定或规定颁授勋章、奖章、荣誉称号;或者经由法定机构提名、受理、审查等程序后,再由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决定并颁授或授权颁授勋章、奖章、荣誉称号。就授予条件而言,国家荣誉一般授予对社会发展或国家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历史上,国家荣誉主要授予战功卓著人士;在当代,国家荣誉的授予已覆盖国家科技、文化、教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就授予对象而言,国家荣誉一般只授予个人,在特殊情况下才授予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通常情况下,国家荣誉的授予不限于本国公民,也授予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历史上,各国国家荣誉制度多由传统、惯例、君王的褒奖令状等所维系。如英国爵位授予制度的授予条件、程序、仪式等由传统或惯例所确定,我国古代的褒奖制度则多由皇帝的嘉奖圣谕所维系。现代国家大多通过制定专门法律的方式,对国家荣誉制度予以规定。如韩国于20世纪60年代陆续出台了《政府表彰规定》《赏勋法》和《赏勋法施行令》三部专门的荣誉表彰法律、法规,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这三部法律、法规构成了目前韩国国家荣誉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②
在我国,涉及国家荣誉制度的立法可追溯到清朝光绪年间的《奏定宝星章程》。民国时期,曾制定过《勋章章程》《颁给勋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对国家勋章的样式、类型、等级、授予条件、授予程序等作了一些规定。③新中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