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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吗?--与张千帆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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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1   06 O月 第 4卷 第 5期 

时代 法 学 

Prs nd y L w  ce c   ee ta   a S in e

O t 2o  c. 0 6

VD .  14 No.  5

宪 法不 应该 规 定 公 民的基 本 义 务 吗 ?  

— —

与 张千帆教 授 商榷 。  

王世 涛 

( 连 海事 大 学 法 学 院 , 宁 大连 大 辽

130 ) 101 

、  

要 : 据 社 会 契约 论 和 西方 国 家宪 法 文 本 , 能得 出 宪 法 不 应 该 规 定 公 民 基 本 义 务 的 结 论 。 宪 法主  根 不

要 规 定权 利 而 普 通 法 律 主 要 规 定 义 务 的观 点 既 有 悖 于 法理 , 不符 合 中外 立 法 实践 。新 中 国 的 宪政 思 想 深 受  也 马克 思 主 义 及 我 国传 统观 念 双 重 影 响 , 共 同之 处 在 于 集体 价值 和 个人 对 社 会 义务 的体 认 。 中 国 宪法 规 范模   其

式 不 能 完 全 套 用 西 方 的 宪 政 理 念 和 制 宪 经验 , 言必 称 欧 关的 宪 法研 究之 风 当休 矣 !  

关 键 词 : 法 ; 本 义务 ; 本 权 利 ; 会 契 约论  宪 基 基 社   ‘

中 图 分 类 号 :31  I 1 9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79 (060.0 -7 17 -6X 2o )5   0  o

S o l t e Ba i Ciz n La i is n tb   t uae  n Co si t n   h ud h   sc t e   ibl e   o  e S i ltd i  n t ui ?     i i t p t o

— —

I  i us nWi  rf Z agQa  nDs si   t Po. h n  i c o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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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lfD lnM rieUi rt D l n  ∞, 130 ,hn ) LwSho o aa  aim   n e i ai ,   i t vs y, a 咖 10 1 C /   a

Absr c :Th   o cu in t a h   a i  i zn l b lt s s o d n tb   tp ae  n c n t u in ta t e c n l so  h tt e b sc ct e   i ii e  h u   o  e si u td i  s si to   i a i l l t

c n’  ed a n fo t et e r fs ca o ta ta d t ec n t uin tx . 1eve t a  erg t  i l  a tb   r w  r m h  h o yo  o i c nr c  n     o si t  e t I1 iw  tt   h smany l h t o h h i e iti  o siuin a d la i t s i a  sc nr r o l

g lp n il  d C n   d fr in c u ty’   xs n c n tt t    i l i  n lwsi  o tay t e a  r cp e a   hia a   oeg   o n r s o n b ie i n n lgsaie p a t e.Ne C n sc n t uin it o g t r  e py ifu n e   y Max s a d C i e e e ilt   r ci v c w  hia’  o si to a s  u hsa ed e l n e c d b   rim    h n s   t l h t l n ta i o a de 。wh c   h r h   au   fc le t im  n   o ce c  fi dvd a i i t o s cey i   rd t n li a i s ih s ae t e v e o  olci s a d c n in eo  n iiu la l y t o it n l v s l b i

c mno o ln.1 1  h n S c n t u in mo e s o l  o  o y t e c n t uin itc n e t n a d p a t e o   1e c i a’  o si t   d   h u d n tc p   h   o s tto a s  o c pi   t o i l o n   r ci   f c we tc u tis I s o l  e co e   ft e tn e c e  f c n t uin rs a c  ta  e e e  o s e k t  s  o nre . t h ud b   ls d o h   e d n iso   o i to  e e rh h twh n v r t  p a   o   s t me t n Eu o e a d Ame c   n i   rp     o n i r a.

Ke  od : osttn b i l b i ;ai r tt   er o s i ot c yw rs cntu o ;a c i it b ci ; et o     ca cnr t ii s  a ly s   g h h y f o l h a 

引言 

与公 民的基本 权利 一样 , 民的基本 义务 从来 就是宪 法学 的基本范 畴 之一 。但是 , 公 由于受权利 本位 

和权 利主导 观念 以及 宪法 中人权 核心 理念 的影 响 , 宪法 学研究往 往忽视 公 民 的基 本义 务 问题 。表 现 为 ,   在宪 法学论著 的 理论体 系 中 , 基本义 务仅 仅作 为基本 权利 的陪衬 和参 照 , 具有 学术 的独立 性价值 。可  不 以说 , 国宪 法学 界对公 民基 本义 务 的研究 相 当薄 弱 , 国 内, 入而 系 统 的研 究公 民义 务 的学 术 成果  中 在 深 廖 若晨 星 。近期笔 者偶 尔拜读 了张千 帆教授 ( 为使行 文简 约 , 以下简称 “

张教授” 的大 作《 ) 宪法不应 该规  定 什 么?—— 为 宪法实施 清 除 几 点 文本 障碍 》 其 中一 个 重要 观 点 是 “ , 宪法 不应 该 规定 公 民 的基 本义  务” 。可 以说 , 教授作 为知名 学者 , 张 其观 点 的学术性 和 创新 性 自不 待 言 。张 教授 特别 指 出 :现 行 宪法  “

的 主要 问题 恐怕 不在 于规定得 太少 , 而在 于规 定得 太多 。据 此 , ” 张教 授 从宪 法 的几 个 排 异性 特征 出发 ,  

・ 收稿 日期

20 -71  050 . 2

作者简介

王世涛(95)男 , 16-, 辽宁抚顺人,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 法学博士, 硕士研究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 宪法学、 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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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 定 了宪法 不 应 当规定 的 内容 。然而 , 教授 “ 张 宪法 不 应该 规定 公 民的基 本 义务 ” 的观点 , 者却不 敢苟  笔

同 。笔者  揣 浅薄 , 出以下 粗浅 的看 法 , 提 和张 教 授商榷 , 也借 此求 教 于宪法 界 同仁 。当然 , 这并不 只是  为 自己 目前 的学术研 究 “ 清除 障碍 ”更 是试 图纠 正 作 为颇 具 影 响力 的学 术名 人 张教 授 的 观点 可 能 会给  ,

中 国宪法学 研究 带 来 的负面影 响 。  

观 点 的辩 驳 

张教 授此 篇大 作 的逻辑起 点 是“ 会 契约论 ” 社 。他认 为 :既 然社 会 契约 的最 终 意义在 于保 障每 个人  “ 的基 本权利 , …作 为 反映契 约精 神 的根 本性法 律 文件 , 法 的 目的 即在 于保 护 个人 基本 权利 不受 国家  … 宪 的侵 害 。 基 于契 约论 的根本 出发 点 , 法 的 目的是 防止 这 些法 律过 分侵 犯任 何 理性 公 民都 不可能 同意   ‘ 宪

放弃的基本权利 , 因而没有为义务条款留下任何余地 。 【诧 者不知道张教授根据“ ”I 社会契约论” 如何能  够 引 出“ 宪法 不 应 当规定公 民基本 义务 ” 这一 结论 。众 所 周知 , 会 契 约 论 的 本意 是 : 自然 状态 下 , 社 在 个  人 生存难 I 系 , 人不 得不 通过让 渡权 利形 成 共 同体来 卫 护 其人 身 和 财 富 。按 照 卢 梭 的说 法 :社 会   维 个 “ 公 约 可以简 化 为如 下词 句 : 们每 个人 都 以其 自身 及其 全部 的力 量共 同置 于公 意之下 , 且我 们在共 同  我 并 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2 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契约理论 , 旨是个人与    牡 主 共 同体 的两 维关 系 , 即一切 政 治结合 的 目的都 服 务 于结 合 者 本人 ; 一 方 面 , 合者 个 人 让 渡 自己 的权  另 结 利 的 同时 ! . 意 味着 对政治 结合 体公 益 的服

从 。 以这 一基 本理 论前 提 的引 领 , 《 会 契约论 》 也就 在 社 第六 章 

“ 法律 ” , 梭特 别 指出 :一切 正义 都来 自上 帝 , 论 中 卢 “ …… , 如果 我们 当真 能 从 这 种 高 度来 接 受 正义 的  但

话, 我们 就 不需 要政 府 , 也不需 要法 律 了 。毫无 疑 问 , 在着 一种 完全 出 自理 性 的普遍 正 义 ; 是要 使这  存 但

种 正义 能: 勾我们 所公 认 , 它就 必须 是相 互 的 。…… , 此 , 需要 在 约定 和法 律 来 把 权 利 和义 务 结 合在  因 就

起 。【 可见 , ”  3 从社 会 契约论 的个 人 向 国家让 渡 权 利 的假定 以及 个 人与 国家 所达 成 的契 约 , 当推导 出 应  

公 民与国家 的权 利 与义务 的双 重关 系 , 而并 不是 张 教授 所 理 解 的社会 契 约仅 在 于 保 障 个人 的基 本权 利  的单 向 目的 。可 以说 , 张教授 对契 约论 的误读 是 导致 其 宪 法 唯基 本 权 利 论 的 思想 根 源 。 以至 于 张教 授 

毫不 留情 地 否弃 了中 国的宪法 学人 普通 信奉 的宪 法 原 则 :任 何 公 民享 有 宪 法 和法 律 规 定 的权 利 , ” 同时 

必须 履行 宪 法 和法 律规 定 的义 务 ” 认 为其 混淆 了宪 法 和法 律在性 质 上 的重要 区别 。 ,  

张教授 还认 为 , 根据 契约 论 , 人 向 国家让 渡权 利 时应 有 所 保 留 ,在 向 国家 让 渡 部 分 自由 的过 程  个 “ 中, 任何 理 性 的人都 不会 放弃 生命 、 自由和 财产 等基 本权 利 。这些 基 本权 利 的成 文化 即构 成 了宪法 的权  利 条 款。【其 实 , ”3   卢梭 在《 会契 约论 》 社 中认 为 , 渡权 利 必 须 毫 无保 留 , 指 出 :每 个 结合 者 及 其 自身  让 并 “

的一 切权利 全 部都 转让 给整个 的集 体 。 因为 , 先 , 个人 都 把 自己全 部 都 奉献 出来 , 以对 于 所 有 的  首 每 所 人 条 件便都 是 同等 的 , 而条 件对 于所 有 的人 既 都 是 同等 的 , 没 有 人 想 要 使 它 成 为 别 人 的负 担 了。 5 便 【】  

其 次 , 让 既 是 毫 无 保 留 的 , 以联 合 体 也就 会 尽 可 能 地 完美 , 每 个 结 合 者 也 就 不 会 再 有 什 么要 求  转 所 而

了 。【 令人 遗憾 的是 , ”3   毫无保 留地让 渡权利 是 卢梭社 会 契 约论 的基 本观 点 , 张教 授 的大作 的理论 前 提建 

构 在社会 契 约论 之 上 , 却连这 一社会 契 约论 的基 本 观点 都 了无所 知 。退一 步 讲 , 即便 公 民让 渡部分 自由   过 程 中 , 以保 留一 部 分权利 , 么 , 些保 留权 利 怎 么会 必 然 成为 基 本权 利 , 些 权 利 又 怎 么会 “ 成  可 那 这 这 构

宪 法 的

权 利 条 款” ?照 此逻辑 , 民 向 国家让 渡 的未 保 留的权 利 就 不会 成 为 基 本权 利 , 不能 构 成 宪法  公 就

的权 利条 款 了吗 ?  

卢梭 : 国著名 的思想家 , l 世 纪启 蒙运 动 的最 卓越 的代 表人 物 , 是法 是 8 对资 本 主义 国家 宪政 发展 产生  了重大 的影响 。但其社会 契约论 的理论基 础是 一种 虚 构 和假定 , 于 自然状 态 及个人 权利 的让 渡 的猜想  关

都 没有任何 历史根据 , 因而建立在 这一假定基 础之上 的一些 观点尽管具 有 重要 的理论 价值 和进 步意义 , 但  并 不科学 . . 属于典 型的唯心主义观 点 。然 而 , 得肯 定 的是 , 值 卢梭 的社 会 契约 论在 方法 论上 有辩 证法 的因  素, 是两点论 而不 是一点论 , 强调矛盾 的两个方 面而不 是以偏盖 全 。林 来梵 教授 曾说 ,基于 宪法 义务 与宪  “

法 权利之 间的对立关 系 , 对宪法义务 的深入透 析和确切诠 释 , 在辨证 的 意义上 有助 于探 究 和理解宪 法  必然

【1)4 张千帆 . [] 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 为宪法买施清 除几点 文本障碍[]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05 ()  J. 20 。3 . 【 []6 [ 卢 梭 . 2)3 [ ] 法] 社会 契约论 [ . M]何兆武译 .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902 .4 4 .9  18 .3 2 .8 4 . 【5) 按照卢梭 的观点 。 如果 个人可 以有选择地让渡权利的话 。 会造成每个让渡者权利 的不 同. 以及 公民在政治 国家身 份的不平 等一 一笔 

者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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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所寓有 的深刻 内涵 。 [ ] 教 授借社 会契约论进行 发 挥 , ” ’弓 长 却得 出宪法 唯基 本权 利论 的观点 , 以说 , 可 其  曲解 了社会契约论 , 舍弃 了社 会契 约论 的 有益 的思 想 方法 。无独 有偶 , 有 学者 与 张教 授持 相 似 的观  更 另 点, 并认 为 ,在宪政 国家 , “ 宪法是人 民的大法 , 民用来 束缚 政府权力 和统治 者 的大法 。在 专制 国家 , 是人 宪 

法是 国家 的大法 , 是统治者 的大法 , 是统 治者 用 国家机器 束 缚人 民 的大 法 。那 么 , 区分 这两类 的宪 法 的标 

准是什么 呢?那 就要看 , 宪法 把权 利 授予 给谁 , 把义 务强 加 给谁 。 ……如果 在 宪法 中大 量 规定 公 民的义 

务, 其结果必然 是调转 了宪法 的矛头 , 它对准 了公 民 , 不 是本应 对准 的政府 和掌 权者 。这样 的宪法 便  把 而

是反宪政之道而行 之 的宪法 。 【这 一观 点也同样陷入 了 思想方法 上 的形 而上学 。应 当说 , ”8 宪法 中的基 本 

义务与基本权利

并 非根本对立 , 基本 义务也并不意 味着对 公 民的防范和压 制 。诚然 , 宪法不 能成 为义务法 

案, 但在宪法 中规定公 民的基本义务 , 表 明国家 将宪法 的矛头 对准人 民。基本 义务尽 管实 际上 构成 了  并不 基本权利 的宪法界 限 , 本义务 与基本权 利两 者 以不 同 的形 式保 持着 内在 的一 体性 。甚 至有些 基本义  但基

务与基 本权利 是直接 结合在一 体 的 , 如中 国宪 法规定 的公 民的受 教育权 和劳动权 , 是公 民的基本 权利 , 既   同时也是公 民的基本 义 务 。在 现 代社 会 , 宪法 中规 定 的基本 义 务 背后 实 际 上存 在 着基 本 权利 的价 值 体  系 [ 】 财政宪法角度上 分析 , 9 。从 基本义 务是 公 民为 国家对 其 提供权 利 财政支 付 的对价 。现代 租税 国家 ,   国家财 政主要来 源 于公 民的税 收 , 同时 , 民的权利保 障 又包容 于 国家财 政体系 之 内, 公 无不 仰赖 于 国库 开  支 。权利 的局 限归根 到底是 国家 财力的匮乏 , 在资 源稀 缺和 国力贫 弱的 国度 , 权利往 往 只存 在于法 律文本 

和人 们观念之 中。为 了使 自己权利 得到保障 , 民必须 有所付 出 , 公 纳税是公 民权 利的直 接对价 ; 与此 同时 ,  

公 民为寻求权利 的国家物质保 障就必须服从 于国家权 力 。可以说 , 纳税本 源上是公 民的义 务 , 同时又 是  但 公 民权利 的根本保 障。从 某种 意义 上说 , 行基本义 务 的过 程本 身就 是享 有基 本权 利 。纳 税是 公 民 的一  履 项基本义务 , 但在纳税 过程中 , 民也 同时享有知情 、 公 监督 等权利 。可见 , 能完全从 对公 民消极 的意义 上  不

理解基本义务 , 基本 义务也具有积极 意义的一面 。   张教授论 点 的重要 证据 是 :从 18 年 美 国联邦 宪法 [ 】 14 “ 78 加 到 9 9年德 国《 本法 》 15 年 第 五共  基 和 98

和 国宪 法”“ 们从 这些 国家 的宪 法 文本 中看 不 到公 民义 务 。 【燃 而 , 开 14 德 国《 本 法 》 随  ,我 ”l   翻 99年 基 ,

便 就可 以发 现其 中还是 含有公 民义务 内容 的条款 。德 国基本 法在 基本 权利 一章 中同 时确认 了公 民基本  义务 , 体现 了其 宪 法 中权 利相 对 主义和权 利义 务统 一 的理 念 。 14 德 国基 本法 中 直接 规定 公 民 义务  99年

的条款 有 :男 性 自年满 十八 岁起 , “ 有在军 队 、 联邦边 境 防卫 队或 民防组织 服 事 勤务 之 义务 。“ 产权 负  ”财 有 义务 。财产 权 之行使 应 同时有 益 于公 共 福 利 。“ 养 与 教 育 子 女为 父 母 之 自然 权 利 , 为 其

至高 义  ”抚 亦 务 , 行使应受 国家监督 。“ 教 教育为公 立 学校课 程 之 一 部分 , 其 ”宗 惟无 宗 教 信仰 之 学 校不 在此 限。宗 教  教育在 不妨 害国家 监督 权之 限度 内 , 依 宗 教 团 体之 教 义 施 教 , 师 不 得违 反其 意 志而 负 宗 教教 育义  得 教

务 。 14 ”99德 国基 本法体 现权 利相对 主义 的规 定最具 代 表性 的有 :人人 有 自由发展 其 人 格之权 利 , 以  “ 但 不侵害 他人之 权利 或不 违犯宪 政 秩序或 道德 规 范者 为 限。 “ 人 有 生命 与 身体 之 不 可侵 犯权 。个人 之  ”人 自由不 可侵犯 。此 等权 利唯根 据 法律始 得干 预之 。 “ 社 之 目的或其 活 动与 刑 法抵 触 或 违反 宪 法秩 序  ”结 或 国际谅 解之 思想 者 , 禁止 之 。 “ 应 ” 凡滥用 言 论 自由 , 其 是 出版 自由 ( 五 条第 一 项 ) 讲 学 自由 ( 五  尤 第 、 第 条第 三项 ) 集会 自由( 八 条 ) 结社 自 由( 九 条 ) 书 信 、 、 第 、 第 、 邮件 与 电讯 秘 密 ( 十条 ) 财产 权 ( 十 四  第 、 第 条 ) 或 庇护权 ( 十六条 之一 ) 以攻击 自由、 、 第 , 民主之 基本 秩序 者 , 剥夺 此等基 本权 利 。 在 18 美 国  应 ” 7 7年

联邦 宪 法和 15 98年法 国第 五共 和 国宪法 中 , 的确 没有 公 民基 本义 务 的 明确 提法 , 也 没 有专 门规定 公  但 民的基 本权利 。美 国宪 法文本 没 有纳入 《 权利 法案 》 其 制宪 会 议 中各 派政 治势 力 相 互斗 争 的结 果 , 是 并 

非 出于 “ 宪法究 竟应 该规 定什 么 的吝啬 ” 。美 国宪法 没 有规 定 公 民的基 本 义 务 , 不 是 说 明美 国不存 在  并 公 民 的基 本义 务 。事实 上 , 国公 民同样 要 向 国家 承担 纳 税 、 兵役 等 义务 。因为 , 民的基 本义 务 在  美 服 公

宪法 中不仅体 现在 宪法 直接规 定公 民承 担 的义 务 , 而且 还体 现在 对于 国家权力 的确认 上 , 也就是 说 宪法  上确 认公 民的基 本 义务 有两种 方式 , 一种 是直 接规 定公 民的基 本 义务 ; 种 是规 定 国 家 的权力 , 而推  一 进

( 林来梵 . 7] 从宪法规范 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的一种前言[ . M]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0 . 6  2 12 . 0 3

( 刘 军 宁 . 是 防 范谁 的?— — 兼 沦为 何公 民的 义务 不 能 写入 宪 法 []议 报 ,0 1 82. 8] 宪法 J. 20  .5  0

( 董和平 , 9) 韩大元 , 李树 忠. 宪法学[ .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 0 .3. 2 04   0 (0 一 般 认 为 , 国宪 法 于 18 年 被 其 联 邦 国 会通 过 , 提 交 各

州 批 准 , 18 年 , 各 州 批 准 后 才 生 效 。 因 而 , 美 国宪 法为 18 1) 美 77 并 到 79 经 称 77年  美 国联邦宪法 , 而不是“78年美 国联邦宪法” 不知道是 张教授的笔误还是另有原因。 18 ,   ( 1张千帆。 1) 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 为宪 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 华东政 法学院学报 ,05 ()  J. 2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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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出公 民所应 承 担 的义务 {  1。事实 上 , 国在 随后 的权 利 法案 及 宪 法 修正 案 所 确认 的诸 多权 利 , 同  2 3 美 都

时 附加 了权 利 限制 的 内容 。如公 民有 言论 和 出版 自由 , 但美 国联 邦最 高 法 院创 立 了“ 明显 而 现 实危 险”  

的原 则 , 即根据 因果关 系 确认 有 明显 而现 实危险 的言论 必 须 加 以 限制 。18 法 国《 79年 人权 宣 言》 确立 了  第 一次在 宪法性 文件 中规定 公 民义务 的先 例 ,人权 宣言 》 1 《 第 3条规 定 :为 了武装力 量 的维 持 和行 政管  “

理的支出, 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 ; 赋税应在全体公 民之间按其 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18 ”79年法国   制 定人权 宣言 时 , 人提 议在制定 权 利宣 言之后 再 列一个 义 务宣 言 , 有 这一 提议 受到 多数 委员 的反 对而被 

否 定 。反 对者 的理 由是 , 义务包 括在权 利 之 中 , 不必 再加 以 规定 【 ] 过历 史发展 , n。经 人权 思 想 已然 融 入 

法 国 国民的 宪法观 念 之中 , 因而 ,9 8 第五共 和 国宪 法连 公 民基本 权 利 的专 门条 款 都 没有 , 不 用说  15 年 更 基本 义务 的规定 。总之 , 根据 18 美 国联 邦 宪 法 、99年 德 国《 本 法》 15 77年 14 基 和 98年 法 国第 五 共 和宪  法 , 对不会 得 出宪 政发 达 国家 , 民基本 义务 的条 款 是 多余 的 , 这 些 国家 的宪 法 文 本 中看 不到 规定  绝 公 从

公 民义务多 余 的结论 。  

张教 授认 为宪 法不应 该规 定公 民的基本义 务 的基本 依 据是 :宪 法 和普通 法律 的实 现 目的 之方式正  “

好相 反 : 通 的法律 主要 是规定 公 民义 务 , 普 宪法 的基本 目的则 是 规 定个 人 权 利 。 【速 一 观点 是一 种学  ”l   术创 新但很 难 成立 。宪法 与普 通法 律 区别 难道 在 于权 利 和 义 务 的规 范 内容 的不 同吗 ?正 如 张教 授所  言, 宪法 和普通 法 的主要 区别 在于 法律 效 力 的 不 同 , 法 是 “ 宪 高级 法 ” 。但 宪 法 和 普 通 法在 规 范 的 内容  上, 恰恰存 在着 一致 性 。这表 现为宪 法作 为原则 性 规范 和

法 律 的法 律 , 通法 律 只能在 宪 法规 范 中寻 求  普

自身 的价 值取 向和 扩展 空间 。诚然 , 法不可 能面 面俱 到 , 当宪法 有 明确 规定 的情 况 下 , 通 法律 的  宪 但 普 制 定必须 根据 宪法 进行 ; 如果 没有宪 法 的 明确规 定 , 通 的法律 应 当根据 宪法 原则 和宪 法精 神制 定 。也  普

就 是说 , 法 和普通 法 律在立 法精神 上是 贯通 的 , 规 范 内 容 的权 利义 务 的两个 方 面 , 法 和 普遍 法律  宪 在 宪

并 没有好 恶和取 舍 。宪 法是人权 的保 障 书 , 据这 一 基 本 宪 政 精 神 , 通 法 律 应 当确 认 和 扩 充 公 民权  根 普 利 , 么能够 “ 怎 主要 规定 公 民义 务” ?如果 宪法 主要 规定 公 民权 利 , 而普 通 法 律 主要 规 定公 民义 务 , 么  那 宪 法 中规定 的公 民权利 如何具 体化 , 何贯彻 实施 ? 宪法 和 普 通法 的权 利义 务分 划 意 味 着 宪 法和 普通  如

法 之 间的~脉 相承 的血 肉联系 被割 断 。可 怕 的是 , 教 授 甚 至认 为 :对 于 所有 这些 法 律 n J 张 “ 5   立法 者都  , 可 以根据社 会需 要对 个人施 加 法律义 务 以及必 要 的制裁 0 [J 果 宪 法主 要 功能 是维 权 ,  ̄1如 '6 而普 通法 律 的 

目的是规制 和惩 戒 的话 , 法便 会成 为真 正 的权 利 法案 , 普通 法律 则 会 变 为实 质 上 的义 务 法 案 , 至  宪 而 甚 成 为张教授 所说 的“ 对违规 行 为实施惩 罚 来调整 个 人 的行 为动机 结 构 ” 的制裁 法案 。这 难道 是一种 宪政  意义 上 的民 主和进 步 吗?按照 这一 立法模 式 , 不但会 造 成 宪法 与普 通法律 的脱 离 , 而且会 走 向 民主宪政 

的反面 。  

学过法 律 常识 的人都 知道 , 中国的《 民法通 则》 第五 章 专 门规 定 了 民事权 利 , 四节 系统 规定 了财产  分

所 有权和 与财产 所有 权有关 的 财产权 、 权 、 识 产权 和 人 身权 , 并 没 有 民事 义 务 的特 别 规 定 。正在  债 知 而

草 拟 中的《 物权 法》 《 、民法 典》 为普 通法 律 , 大部 分篇 幅确认 的也 是公 民和 法人 的 民事权 利 。中外 民  作 其

法典 的立法 体 例都是 以权利 类别 为 标 准 , 民法 典 分 为 物 权 、 权 、 身 权 、 权 、 识 产 权 等 几部 分 。 将 债 人 亲 知   有 的民法 学者甚 至认 为 , 世界 法律发 展 史上看 , 从 民法 才 是 根本 法 。 中 国 的民法 比宪 法重 要 得 多 , 因为  民法 才是真 正意 义 的权利法 案 , 民法 的 权利 内容远 比宪 法 丰 富 得 多 【] 以 , 果 张 教 授 了解 中 国的  1。所 7 如

法制 发展 , 怎么会 得 出“ 通法律

主要 规定 公 民义务 ” 普 的结论 呢 ? 中国 的立法 实践表 明 , 通 法律 都是 在  普 宪法 原则指 导下 制定 的 , 利保 障 的宪政 精神贯 穿 于所 有 的立法 活 动 中。可 以说 , 权 每一 部普 通法 律都是 

权利 法案 。 中国的公 民权 利体 系就是 以 宪法 的基本 权利 为 核心 以普 通法 律所 确认 的权 利 为 主体而展 开 

的 。 中国宪 法 只规定 了十八项公 民基 本权 利 , 中 国公 民 的法定 权 利多达 数 十种 , 些 权利 都是 通过 普  而 这 通法律 的制 定而得 到 丰 富和 发 展 的。 如 中 国 的行 政 立 法 进 程 , 据 宪法 , 国先 后 出 台 了《 政诉 讼  根 我 行 法》 《 、 国家赔 偿法 》 《 、行政处 罚法 》《 政 复议法 》 《 政 许 可法 》 这些 立 法使 公 民 的权 利不 断 的扩展 。 、行 、行 ,  

(2 张 文 显 . 哲 学 范 畴 研 究 ( 订版 ) M]北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0 120  1] 法 修 [ . 中 20 .9 .

(3 韩鹏 . 1] 公民基本义务的 比较研究 [ ] 宪法理论 与问题研究 ( z. 第三辑 )   . C 4 【6 张千帆 . 1  l) 3 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 为宪 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 障碍 [] 华东政法学 院学报 ,O5 ( )  J. 2O ,3 .

【 ] 据 张 教 授 原 文 。这 些 法 律 ” 指 民法 、 法 和 行 政 法 等 普 通 法 律 。 1 根 5 “ 是 刑  

【7 这是粱慧星教授在中 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一次学术演讲中的观点 。需 要说明的 是, 1] 梁先生 当时语速较快 . 笔者 只能简要 笔录 , 因而,  

此处 对 梁先 生 观 点 的 引 述 不 一定 十分 准 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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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 人权 入宪 以及 以人 为本 立法 理念 的确立 , 国的立法 越来 越关 注权利 的保 障 , 中 法律条 文 中权 利的 

内容越来 越多 , 也越 来越 细 。作 为传 统意义 上税 收管 制 的普通 法 《 收征 收 管理 法 》 近年来 几 经 修 改 , 税 ,   其基本 宗 旨便 是扩 大纳税 人 的权利 范 围和 强化税 务 机关 对纳 税人 的权 利保 护 。其 实 也难 怪 , 张教 授 毕  竟是 留洋 的学 者 , 了解 西 方 国家先 进 的立 法经 验 。笔 者虽 抱井蛙 之见 , 更 但通 过管 窥西 方列 国的普通立 

法 , 很难 印证 张 教授根 本法 和普通 法是权 利和义 务 的分立 之源 的观点 。 以税 收领 域 的普通立 法为 例 , 也  

美 国综 合 国内收入 局保护 纳税 人权 利的相 关法律 、 政策 , 出台 了《 税人 权利法 案》 加 拿大 于 18 纳 , 95年通 

过的《 纳税人权 利宣言》 英 国在 18 , 96年

对纳税人权利从法律上作了修改补充 , 制定 了《 纳税人权利宪  章》 。这些 立法 都 只专 门确 认 了广泛 而系统 的纳税 人权 利 , 而无 义务 内容 。   为 了论证 自己的观点 , 张教 授 自然 要对 我 国宪 法 中公 民基 本义务 条款 进行 彻底 的否定 , 认 为 :宪  并 “ 法 有关公 民义 务 的规 定大 都是 多余 、 含糊和 难 以实 施 的 。 我 国宪法第 五条 规定 : 任 何组 织或 者 个人 都  ” “ 不得 有超 越宪法 和法律 的特权 。 这一条 款在 中国这 样 一个 专 制历史 传 统很 长 、 制 不健 全 的 国家 意义  ” 法

非 凡 , 张教授 却认 为“ 多余 的” 而 是 。诚 然 , 国应 当在 “ 中 宪法制 约机制 上 多下功 夫”但 宪法作 为根 本法 , ,   价值 在 于其 宣示 意义 和纲领 作用 , 不能 “ 因为 众所周 知 , 没有 必要 规 定 ” 中 国是 社 会 主义 国家 , 一  就 。 这

点尽 人 皆知 , 不能 因此就 可 以在 宪法 中不 作规定 呢?如 果 中国宪法 不规定 中国是社 会 主义 国家 , 能 那意 

味 着什 么?显然 张教 授的 逻辑推 理不够 严谨 。张教 授还 有一个 观点 是 , 务既然 在普 通法律 中规 定 , 义 就  “ 没有必要 通过 宪法宣 布” 。如应 当制定 《 划生育 法》 《 计 或 赡养父 母和 未成 年子 女法 》【 , 没 有必 要在  1而 引

宪法 中规定 “ 妻双方 有实行 计划 生育 的义 务” “ 母 有抚 养 教育 未成 年子 女 的 义务 , 年子 女 有 赡养  夫 、父 成 扶助 父母 的义务 ” 。这 是张教 授义 务法 定而非 宪定 观点 的引伸 。然 而 , 民的基 本 义 务 出 自宪法 , 公 而非  普通 法律 , 如果 所有 的义务都 由普 通法律 规定 , 就实 际上 否定 的基 本 义务 的存在 。作 为一个矛 盾 的两个  方面, 若基本 义 务不在 , 基本 权利 则何存 ?最令 人费 解 的是 , 张教 授认 为 :依 照法 律 服兵 役和 参 加 民兵  “ 组织 是 …公 民 的光荣义 务 ” “ 民有依 照法 律纳税 的义务 ” ,公 —— “ 既然 已经有法律 规定 , 国家 照常 实施法  律就 可 以了 , 因而这 主要 是 国家 而不是公 民的宪法 义务 ” 。依法 服兵役 和依法 纳税 是 中外普遍认 同的公 

民的两大基本 义 务 , 可在 张教 授看 来 , 这却 是 国家 的义务 。张教授 的观 点是 有 所 引伸 的 , 实际 上 是 指 国 

家实施 相关法 律 的义务 。然 而 , 论如何 , 无 都很 难想 象 纳 税 和服 兵役 是 国家 的义 务 [ 】 1。仅从 实 施法 律    9 而 言 , 中国 , 民依法 纳税 和依 法服兵 役 已然有法 律规定 , 在 公 即纳 税和 服兵役 是公 民在 法律

上 的义 务 , 国 

家实施 兵役 法和 税法 , 兵役 和税 收义务仍 然要 由公 民来 承 担 , 国家 怎 能代替 ?张教 授否 定现行 宪法 公 民 

义务 条款 的另一 个理 由是义 务 内容 的“ 糊 ” 认为 , 公 民有维 护 国家统 一和 全 国各 民族 团结 的义务” 模 , 如“   中的“ 统一 ” 团结 ” 和“ 以及“ 民有 维护祖 国的安全 、 公 荣誉 和利益 的义务 , 不得 有危 害祖 国 的安全 、 荣誉 和  利益 的行为 “ 中的” 荣誉 ” “ 和 利益 ” 都是极 难界 定 的概 念 , , 因而 , 不宜 写 入 法律 或 宪 法 。实际 上 , 上述 这  些概 念都有 清晰 的 内涵 , 宪法 使用 这些概 念是 宪法作 为根本 法所 具有 的高度 的原则 性 和概括性 的结 果 ,   正是 由于宪法 的这一属 性 , 使得 宪法更 具有 包容 的精神 和 持久 的适 应 能 力 。实 际上 法律 上 的 概念 和  才 术语应 当具有 一定 的概 括性 , 如各 国宪法 中普通 规 定 的“ 利” “ 权 、 自由” 本身 即具 有 概 括性 ( 当然按 张 教 

授 的理解 为“ 模糊性 ” 。是 的 , 利和 自由是 最难 说 得清 楚 的宪法 概 念 [ ] 国宪 法 中 的“ 当程序 ” ) 权 2。美 o 正  

概念便 很难界 定 。然 而 , 正是 这些 看似模糊 的概念 蕴含 的宪 政原 则指 引 着 民主宪 政 的发 展 。至于 对 宪  法“ 模糊 ” 概念 的扩 大化解 释所 隐藏 的侵蚀 公 民权 利 的危 险确 实 存在 , 在美 国这 样 实 行 司法 违 宪 审查  这 制度 的国家不 胜枚举 , 在 目前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并未 切 实履 行 释宪 权 的 中 国, 教授 的担 心倒 是 有些  但 张

“ 多余 ” 。我 国宪法 中有关 公 民义务 的规 定 体 现 了立 宪 主 义普 遍 价 值 与我 国 国情决 定 的特 殊价 值 的统 

【¨ 2

尽管 存在着 一定 的 问题 需要 审视 , 但不应 对其 进行 全盘否 定 。  

[ ] 1 这一提法令人费解 , 8 父母对 未成年 子女应为抚养 , 子女对父母才称为赡 养, 不能合并称 为< 赡养父母 和未成年 子女法》 中国调整这  ,

关系的现有< 婚姻法》 而笔者对 < , 赡养父母和未成年予女法》 还闻所未闻。  

【9 笔 者 相信 , 是 张 教 授 的 学 术 发 明 , 对 具 有 新 颖 性 和 刨 造性 。因 为 据 笔 者所 知 , 未 有 人 提 出 纳 税 和 服 兵 役 是 国家 义 务 而 不 是 公  1) 这 绝 从 民义 务这 一观 点 。  

[0 在社会科学领域 , 2) 越是最基本的概 念往往越难界定 , 如在法学界 , 法是最 基本的概念 , 但又是最具争议的概念 , 古今 中外对 法的概念 

的 概 括 , 以百 计 。 数  

1韩鹏 . 2] 公民基本义务的 比较研究 [ ] 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 ( z. 第三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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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己 的 理 解  自

宪法 是否 规定公 民的基 本 义务受 制 宪 国居 于 主导地 位 的宪政 思 想 和 价 值理 念 的 制 约 , 也受 到 本 国  文 化背景 、 社会 制度 以及 政治理 想 的影 响 。尽 管受普 遍 信奉 的 自由价 值 观的 影响 , 西方 国家 将公 民权利  保 障作为 宪法 的主 旨 , 西方 资本主 义 国家也 不是 在宪 法 中只 规定 基 本 权利 而 无 视 基本 义 务 。在 不 同  但 国家 以及 一个 国家 不 同的历 史发 展时期 , 由于 价值 观念 的变 迁 , 宪法 修改 过程 中公 民的基本 义务形 式也 

呈 现不 同的变 化特 点 。在 个人本 位价 值理 念主 导下 , 法会 更注 重公 民基 本权 利 的确认 , 在社会 本位  宪 而

的价值理 念 中 , 宪法则 会关 注公 民基 本义 务的 规范 。在 西方 法学 思想 发展 史 中, 权利 本 位 的观念 占有优  势 地位 , 在特 定时期 也 曾出现 了权 利虚 无主 义 、 务独 尊论 或 唯义 务论 的极 端思 潮 。法 国法 学家 狄骥  但 义

说, 在社会 中 , 人 没有什 么独立 权利 , 个 只有 服从 社会 连 带 关 系 的义 务 ; 如果 说 个 人 有 什 么权 利 的话 , 那 

就是 始终履 行 对社会 的义 务 的权 利  ] 。  

与对法律权利 的分析 比较 , 西方 学者 对法律 义 务 的分 析 相对 匮乏 。在 古希腊 , 罗 马时代 , 古 虽然 义 务 

观念在社会 中根深蒂 固 , 并在思想 家的论著 中已相 当广泛 , 没有 明确 的法 律义 务的概念 , 但 苏格拉 底 、 柏拉  图、 亚里士多德 、 西赛罗等思想家论及 更多 的是道 德义务 、 教义 务、 宗 政治 义务 。法律 义务成 为独 立概念 和  对它进行 系统 分析始于近代 。格老秀斯 和霍 布斯在 其论 著 中较早 区分 了权利 和 义务 的概论 , 析法 学 派  分 的鼻祖霍布斯 可能是把义务与法 律权利对应 、 把义 务作为 限定 自由之法 律约束 的第 一人 。霍布斯 认为 , 权 

在于做或者不做 的 自由, 而律则决定并 约束人们采 取其 中之~ 。所 以 , 与权 的区别就 像义 务与 自由的 区  律 别一样  ] 。在 l、8 纪的欧洲 , 7l 世 权利义 务的关 系理 论成 为哲学 家们 的法 哲 学思想 中的重要 内容 。如康  德第一次把权利义务划 分为道德权利 义务和法 律权 利义 务 。l 世 纪 “ 9 权利 ” “ 、 义务 ” 作 为法律 的基 本概  被 念总结出来 , 权利义 务研究也进入 了实证化 阶段 。2 世 纪 , 0 法理学 界非常重 视对权利义 务关

系及 内容 的深  入研究 C. 2。霍菲尔德从 义务的对应关 系 中来 把握 权利 的概念 , 为某 人有 某权 利 可 能意指 下 列意 思 : 4  ̄ 认 第 

该有权 人对任何人 都不负有做某事 的义务 。第二 , 它意 味着任何一 个人 都有义 务不 干预或 协助有权 人  做某 事 C  2。这说 明权利 概念 只有参照 义务来界定才 有意义 , 更准确 。 5 3 才会  

中国的宪 政理 念 的形 成深受 西 方宪 政思 想 的影 响。 清朝 末 年 至新 中 国成 立 以前 , 主要 受 西方 古 典  宪政思想 的影 响 。而新 中 国成立 以后 , 特别是 社会 主义 政 治体制 的确立 , 中国宪 政 发展划 定 了起点 和  为 路 径 , 以马克 思 主义 的宪 政思 想为 指 导并结 合 中 国的 实 际 , 中 国 自 己的宪 政 之 路 。而 集 体主 义 、 即 走 群  众 路线又 是宪政 的 中 国特 色 。马克 思 曾说 , 产主义 社 会 是建 立 在 个 人全 面 发 展 和他 们 的共 同社 会 生  共

产 能力成 为他们 的社 会财 富这一 基 础 的 自由个 性 。马 克 思还 说 , 何 一种 解 放 都是 把人 的 世界 和 人 的  任

关 系还给人 自己 。可以说 , 克思将 社会解 放 和进 步归 结 为服务 于人 的个 性 发展 , 马 这一 以人 为本 的思想 

与近 代 以来 的宪 政 的基本 价值 观相 契合 。但 不 同 的是 , 马克 思并 没有 忽视 或者 否认 社会 公共 价值 , 是  而

将社会 生产 能力 形成 的财 富作 为 自由个性 的基 础 。正是 由于马 克思 对 自由个 性和 社会 发展 双重价 值 的  理性 思维 , 才形成 了他 辩证 的法 律权 利义务 观 , 没有 无 义务 的权 利 , 没有 无 权 利 的义 务 ” 即“ 也 的著名 的  科学论 断 。用 这 一法 律观 指导制 宪 , 在公 民的基 本权 利 和公 民 的基本 义务 的关 系处 理 上 , 不可 能只在  也

宪法 中规定基 本 权利 而不 规定基 本义 务 。   .  

此 外 , 中 国的宪 政思想 也 一定 程度上 融人 了传 统 的 价值 观 念 。 中 国作 为一 个 具 有 悠久 历史 的东  新

方古 国 , 管 宪政 是一 个前无 古人 的伟 业 , 不 可能不 受 传 统价 值 观 念 的影 响 , 不 可 能 脱离 中国 的现  尽 但 也 实 。在 家 国一 体 的传统 中国的宗法 观 念 中 , 最强 调 的便是 个人 的 “ ” 从 ”类 似 于 “ 良、 、 、 ” 忍 和“ , 温、 恭 俭 让  

的无数 的道德戒 律 实质 上都 体现 为 个 人对 他 所 依 附 的 家 或 国 的 强制 义 务 。 正 如 张教 授 所 言 :在 历 史  “ 上, 中国: 悠久 的专 制传统 , 有着 且统 治 中 国社 会 的儒 家 伦 理具 有 强 烈 的 义务 导 向

, 中 国的 文化 传统 极  而

大 影响着其 宪政 历程 , 以至传统 思 维 的遗迹 即便 在 当今 社 会 仍 依 稀 可 见 。 [ 这 一社 会 体 制 中 , 人  ” 准 个 完 全被集 体所 包容 和统摄 。这 一体 制体 现 的是绝 对 的社会 本位 。当然 , 一传统 思 想是 一种 封建专 制 , 这  

C2 L G gi L s r s r aos uD o ul , 2 ] . uat e Ta f m tn D riPbi 参见沈宗灵 . , no i t c 现代西方法律哲学[ . 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93 18  C3 [ 霍布斯 . 2 】英】 利维坦 [ . M】北京 : 商务印书馆 ,959 . 18 .7   [4 张文显. 2】 法哲学范畴研究( 修订版) M】北京 : [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12221  20 .8-9 ,

C5 沈宗 灵 . 霍 菲 尔 德 法律 概念 学 说 的 比较 研 究 [】中 国社 会 科 学 , 9 。1 . 2  3 对 J. 1 o() 9   (6 张 千帆 . 法 不 应 该 规 定 什 么 ? —— 为 宪 法 实施 清 除几 点 文 本 障 碍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0 5 ( ) 2  3 宪 J. 2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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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民主宪 政所摈 弃 , 这 一传统 思想 被 提 炼 出某 种 合 理 内核 依然 深 刻 地 影 响 着 中 国的宪 政 实 践过 程 。 但   “ 义务者 , 依权 利对 国家承认 保 护而 生 之 感 情 也 。臣 民赖 国权 保 护 , 享 安 全 之 幸 福 , 得 断无 有 违 抗 之情 

事。于是绝对服从之义务以生。此义务即臣民对 国家当然之义务也 。 (撕 中国成立后 , ”2 7 个人对家庭和  国家 的忠诚 作为 一种美 德转 化 为一种 宪政 理念在 宪法公 民义务 规范 中被 予 以确认 。现 行宪法 关 于公 民  有“ 维护祖 国安 全 、 荣誉 和利 益 的义务 ” 的规 定便是 这一 宪政理 念 的直 接 体现 。  

可 以说 , 中 国成立 后 的制宪 思想 深受 马克思 主义 和传 统观 念 的 双重 影 响 。尽 管 中国宗法 观 念所  新 强调 的所谓社 会本 位与 马克 思 主义 的集 体 主 义思 想具 有 本质 的区别 【 】 也存 在 着共 同之处 在 于集  2 。但   8

体价值 和个人 对社会 义务 的承 认 。在这两 种 观念 的综 合 作用 下 , 国宪 法 不 可能 只 规定 基本 权 利 不规  我

定基本 义务 。因 为 , 照 马克 思 主义 的观 点 , 种单一 的基本 权利 规范 模式 是 制 宪 思想 的形 而 上学 , 按 这 而 

按照经 过提炼 和优化 的传 统观 念看来 , 法无 视公 民的基 本 义务则 有 悖 于人 们 普 遍认 同 的道 德 规 范和  宪 社会 秩序 。   权力 是权 利

的纵 向延 伸 , 而义务则 是 权利 的横 向拓 展 。权 利和 义务 是不 可 割裂 的矛盾 的两个 方面 ,   是法 律关 系得 以存在 的 主要 内容 和基本 形 式 , 是构 成法律关 系 的基 本要 素 。因而 , 义务 义务并 非不 具有  任何 独立性 价值 , 在权 利 主体参 与 的不 同法 律关 系 中 , 义务 以其特有 的形 式表 现其 价值 与功能 。法律 义  务 意味着一 种社会 责任 和法 律界 限 。从 一 般意义 上讲 , 务是 指对人 的行 为 的抑制 或 约束 , 义 由此形成人  们 的一种社会 责任 。因而 , 律义 务在 客观 上存在 一定界 限 : 法 首先 , 据权 利 与义务 一致性 原则 , 根 合法性 

权利 的产生 与义务 的合 法性 有着 密切 的联 系 。公 民依法 行使某 种权 利 的界 限是 由相对应 的义务 规范确 

定 的。其次 , 具体 的法律关 系 中 , 在 权利 人享 受 的权 利依 赖 于义务 人 承 担 的相 应 义 务 , 不允 许一 方 只享 

受权 利而不 承担义 务 , 另一方 只承担义务 而 不享受权 利 。  

从 宪法关 系上 , 民的基 本权 利和基 本义 务实 质上 表 明 了公 民与 国家 双 向互 动关 系 。基本 权 利对  公

应 的是 国家对 公 民的保 障义务 , 反 , 相 基本 义务 对应 的是 国家 的公共 权 力 。在 宪 法 实践 中 , 基本 义 务与  基 本权 利关系 并非 始终具 有对 应 性 , 两者 以不 同的形 式保 持着 内在 的一 体 性 。有 些基 本 权利 和义务  但 是直 接结 合为 一体 的 。当然 , 民的基本 义务 意味着 国家对 公 民基本权 利 的 限制 。在 宪政 国家 , 公 基本义  务 是对公 民基 本权 利进行 克减 的正 当性 要求 。只有对 公 民权 利 的合 理 限制 , 能 使 公 民基 本 权利 得 以  才 保 障并获 得发 展 的空 间 。基 本 义务 表 明公 民 宪法权 利不 是单 维存 在 和无 限扩 展 的 , 基本 权 利 的无 限蔓 

延会 使其 自身枯 萎和 窒息 。基 本权利 的行 使: 需要有一 定 的界 限 , 而基 本 义务 只不 过 是 给基 本权 利 划 了 

道不 能逾越 的边界 。基 本义 务要 求公 民在: 行使权利 和享 受 自由时应 当符 合社 会 正义和公共 伦 理 以及 

不 超越 现存 的社会物 质条 件和 公序 良俗 的秩序 要求 。正像 卢梭所 言 , 生来 是 自由的 , 人 但无 往不 在枷锁  之 中。公 民在 自由王 国里 沐 浴权利 的恩 泽 , 在必然 王 国中体验束 缚 的煎 熬 , 公 民只有 跨跃必 然王 国  但 而

的泥潭 , 能抵 达 自由王 国 的彼 岸 。 才  

基本 义务 又对应 着 国家权 力 , 正像 基 本权利 对应 国 家义务 。没 有 国家权 力 也 就 无所 渭公

民的基 本  义务 , 基本 义务 是 国家 权力 的反 衬存 在 。同 时 , 基本义 务是 国家权力 的外 在 环 境 因 素和 内在 基 本保 障 。   没有 公 民对 国家 的强 制性 服从 , 国家权 力便 失 去了规 范 有序 运行 的条 件 。通 过 对 公 民作 为 或不 作 为的  必然 性 约束 , 明国家 对公 民行 使 强制性 的公共 权 力。正 如《 表 清末 宪法 草案 乙全本 》 中在评说 “ 臣民权利  义务 ” 时指 出 : 宪法上 所谓 臣 民权利 义务者 , 臣 民相互 之存 在之权 利 义务 , “ 非 系对 国家 而享有 此权 利 , 对  国家 而负担 此 义务 之谓 。 2从这一 意义 上 , 本义务 与 国家权力 是相 互对 立 的 。尽管 规定 基本 义务 意  ”【 】   基 味着 对公 民基本 权利 的 限制 和 国家权 力 的扩张 , 但在 国家 与公 民之间 的矛盾 运 动 中 , 合理地 配置 和平衡  两者 的权利 义务关 系 , 会更有 利 于促进 和保 障公 民 的基 本权 利。 中外 宪 政史 已经雄 辩 地证 明 : 没有 义务  限制 的过滥 的权 利规定 反 过来会 限制 甚 至毁灭 权利 自身 。  

结语 

宪法作 为人权 保 障书 , 自然 应 以公 民基 本权 利作为 价值 核心和 主导 规范 内容 , 但公 民基本 义务并非  为宪法 所根 本不 容 。认 为宪 法文 本绝对 排 斥公 民基本义 务 的观点值 得商榷 。  

(7俞 江 . 2]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后续说明[ . A]法律史论集[ ]北京 : c. 法律出版社 ,984 6  19 .5 .

(8 因 为 , 克 思 主 义 的集 体 主义 思 想 首 先 承 认 的 个人 的 自由和 权 利 。 马 克思 曾说 , 个 人 的 自由 发展 是 一 切 人 的 自由 发 展 的条 件 。 2] 马 每  

【9 参见 许崇德 . 国宪法【 . 2] 中 M]北京 :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924940. 19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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