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边界与法律界定
——读鲍佳佳“世俗化”与法治的概念
王晨光
去年底,一个令人颇感意外甚至困惑的消息迅速传遍世界,法国国民大会和参议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禁止在公共场所穿遮面长袍”的法案。说它意外或困惑,不外乎因为该法案对个人的穿着自由进行了干预,而且是在干预女性,干预具有特殊宗教信仰和习俗的穆斯林女性,她们在法国总人口中仅占有很小的比例。这种对穿着打扮的偏好不是个人的自由吗?犯得着由国家出面通过法律禁止的形式来干预吗?这种规定似乎与我们所想象的建立在个人自由基础上的西方法治相去甚远。
鲍佳佳教授的文章,“‘世俗化’与法治的概念:法国‘禁止在公共场所穿遮面长袍’新法案的讨论”,对这一立法进行了从历史到现实,从法国到全球,从社会学到法学的全方位介绍和评论,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揭开了我们的疑惑,而且对该法案背后的法理争论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值得一读。
按常理而论,“穿衣戴帽,各人所好”,大可不必如此兴师动众,大举讨伐。而现实中的法国(实际上还包括好几个欧洲国家)偏偏就要用法律来禁止穆斯林妇女在公共场所穿戴遮面长袍。其法律根据何在?其法律论证何以转承启合,导向这一立法?
鲍佳佳的文章首先把我们带进了历史的纬度,从17世纪一直到当代的法国,政教分离的世俗共和国已成为法国人民接受的政治体制和理念,不得在教育等公共机构中宣传宗教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则。穿戴具有明显宗教标志的服装或多或少地具有宣传某种宗教的意味,况且这种穿戴还有歧视女性的含义,甚至有被人强迫穿戴的可能。
其次,该文又将我们带入法国和欧洲公众意识的纬度。911之后的反恐战争使人们不得不对各种潜在的恐怖袭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戒备,而自杀式袭击者的宽大长袍往往是最好的隐蔽手段。尽管自杀式袭击者不过是极为稀少的个体,但是其在公共场所造成的破坏则极为严重;社会绝大多数公民对此深恶痛绝,并为法案的通过提供了坚实而广泛的民意基础。
其三,该文又向我们展开了社会管理的纬度,即在这一法案通过前,已经有了法国行政法院禁止在学校中穿戴具有明显宗教标志服装的几个判决,甚至在欧洲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判决和法律规定。这些超出法律分析范围的广义的社会分析,恰恰是当前各国立法和司法机构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的法律社会学的分析方法。鲍文实际上在说,对于法国这一新法案的分析不能就法论法,而必须从更为广阔和深远的社会角度全方位地对其进行分析,这是惟一科学和客观的方法。
对法律的广义社会学分析当然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和作用,但是立法乃至司法仍然需要法学的理论支撑。这一法案的法理基础何在?鲍文在法案的社会分析的基础上,进而从法学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
该文是对法国学者Stephanie Balme的文章“‘世俗化’与法治的概念:法国‘禁止在公共场所穿遮面长袍’新法案的讨论”一文的评论。发表在《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上。
1. 文章以西方法治的权利理论为基点,以法国1789年《人与公民的权利宣言》
第4条“自由就是能做任何不伤害他人的事”为根据,为自由权划定了理论上
的界限;
文章引用该宣言第10条的规定,揭示了“个人言论和信仰”自由与“公共秩
序”之间的张力,进一步用公共秩序为个人自由划出了界限;
通过对“言论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有法律界定之自由的论述,进一步为
该法案的出台提供了论证的实例;
文章列举了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些案例,论证对于自由进行界定的司法实践。上
述法律和法理层面的分析让我们对法国和欧洲法治中权利的边界和界定有了
更为深入而具体、远远超出简单概念化意义的理解。 2. 3. 4.
因此从广义社会学和法律法理的角度,鲍文都为我们提供一个现实、生动和多层次的立法分析。值得阅读,更值得阅读基础上的深入思考。
当然,文章不可能穷尽所有相关的或更进一步的分析。比如,同样是遮面,为什么对于欧洲不少人在公共场所头戴的摩托车头盔或对同样宽大的雨衣或其他服装就不限制呢?为什么高跟鞋或口红等化妆就没有对女性歧视的意味呢?由于拉登等恐怖分子基本上是那些身着穆斯林宽大长袍的人,这里是否有自觉或不自觉的对穆斯林的歧视呢?而且这种对遮面长袍的公众恐惧到底有多少实事作证呢?在法国或欧洲,有多少自杀式袭击者是利用遮面长袍为掩护进行恐怖袭击的呢?似乎这些疑问仍然萦绕在头脑之中,尚未得到充分解释,有待鲍佳佳教授下一篇佳作来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