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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05/17

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草案)

为切实加强乌兰察布地区流散文物的保护与利用,逐步扩大乌兰察布市博物馆的馆藏,有效打击盗掘、走私和非法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原则

文物征集工作应严格遵循如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

二、非营利。

三、科学、合理。杜绝赝品和价格严重虚高。

四、公开、公正、廉洁。

五、高效、优质。

六、有计划,按步骤,重点突出,定位准确。

七、多部门、多机构、多人员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八、实施与监管两条线,鉴定与选购两条线,征集与支付两条线,征集与保藏两条线,藏品管理与账目管理两条线,藏品账目与财务账目两条线。

九、立足本地、本馆实际。

第二章 经费保障、管理与使用

按照2010年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市博物馆和图书馆新馆开馆事宜》〔(2010)50号〕精神,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文物征集专项经费至少3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比增长。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上述经费落实到位,不得与其他经费捆绑、合并,不得将该项经费挪作他用。

上述经费的划拨、使用,须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批准,须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全程监管。

该项经费的使用单位为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该馆应设立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账目,确保该项经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如遇突然发现特别重要文物,且必须征集,可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提请市政府召开由市文物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紧急征集会议,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在预算外筹措、划拨、支付特别征集经费,以确保该重要文物及时得以收藏保护。

乌兰察布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市博物馆每年应扎实做好流散文物保护方面的项目储备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文物征集专项经费补贴方面的大力支持。

聘请专家进行文物鉴定所需咨询费和劳务费由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中支出,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5000—10000元。

第三章 征集对象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基本对象应为突出反应乌兰察布地域文化本质特征的各时期、各类型流散文物。此外,如遇其他方面的、特别重要的、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流散文物,在经费允许的前提下,亦可征集。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的根本目的是:有效保护本地区流散文物,逐步扩大馆藏,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广大受众全面、系统、形象、生动地展示并解读乌兰察布地域文化,讲好乌兰察布故事,用传统文化的优秀精髓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负责编制《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规划》(每5年一次)和《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计划》(每年一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时期文物征集的重点方向、具体范围和任务目标。

征集对象必须为来源合法的流散文物。对于传世文物,应根据市场行情,在双方洽商的基础上,合理定价收购,颁发收藏证书。对于本办法实施后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意外发现、并立即主动上缴的本地区出土文物,可根据情节,在向其宣传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之后,予以适当奖励,奖金由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中支出。对于态度主动、行为积极者颁发荣誉证书。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博物馆应通过各种方式对广大市民特别是文物收藏者、古玩艺术品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倡导各界人士踊跃向公立博物馆捐赠文物。对于捐赠者应给与适当奖励与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

以故意盗掘、私自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出土文物不属于文物征集对象。该类文物一经发现,应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作为委托执法单位,在公安、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助下依法追缴、没收,并收藏。

第四章 工作流程

文物征集工作分为常规征集和机动征集两类。常规征集按照规划与计划实施,具有较强的主动性,严格遵循工作流程;机动

征集根据征集对象的实际情况随机进行,工作流程可简化和调整。

文物征集工作一般依次分为以下十个步骤:

一、制定规划与计划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组织本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邀请馆外专家进行编制,每五年一次。《规划》须经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规划》应明确指出近五年文物征集的主要方向、经费概算和工作原则。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馆领导班子分管成员组织馆文物保护中心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每年一次。《计划》应明确指出本年度征集工作的重点、主要目标、具体措施和经费预算等。《计划》于每年的2月前报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须在接到《计划》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为提高工作效率,在涉及经费金额较少的情况下,可由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审批。

二、宣传

为了保证征集工作的公开性和征集对象的广泛性,切实保护流散文物,每年的征集《计划》确定后,必须进行广泛宣传。宣传的方式可采取如下几种:

1、媒体宣传;

2、在馆内针对目标受众组织专门的宣传活动;

3、通过业内渠道联络社会上从事经营与收藏的人员。 宣传工作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行政部、公共服务部实施。

三、线索搜集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对社会反馈的全部征集线索均应认真记录。记录应包括:文物的照片和主要数据;收藏者的姓名、身份及联系方式;文物的拟售价格。

线索收集工作由馆文物保护中心实施,行政部协助。 负责线索收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对线索进行梳理、核实,并向馆内有关负责人或馆领导班子汇报。必要时应对拟捐售文物的收藏者进行回访。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担任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以暗示、私谈等任何方式,向乌兰察布市博物馆介绍、推荐征集线索。对于违反规定的推荐和介绍,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有权拒绝接受。

四、筛选、初步鉴定与洽商

文物征集工作的馆内负责人应在适当的时候提请召开由馆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馆内环节干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文物征集筛选会议,根据《规划》、《计划》中所列标准和原则,对征集线索所反映的各类文物进行筛选,确定初选名录。

按照名录,组织本馆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入名录的拟征集文物逐一进行严格鉴定。鉴定活动可在馆中进行,也可上门进行。

对鉴定过关的拟征集文物,组织本馆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行政、财务人员,就其价格进行公开洽商。洽商结果再次提交馆内文物征集工作会议讨论审核。

对于鉴定过关且价格适宜的拟征集文物,由馆文物保护中心登记造册,制作《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年度拟征集文物鉴定审批表》(见附件1),作为征集方案的附件备用。

五、鉴定与评估

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提请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召开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拟征集文物鉴定会,邀请乌兰察布市文物、博物、考古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专家委员会,对《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年度拟征集文物鉴定审批表》所列文物进行现场集体公开鉴定与评估,并签署书面意见。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配置一般为:固定委员5人,机选委员5人,特邀主任委员1人。

书面意见中应至少包括真伪、年代和建议价格等。

鉴定工作在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进行,博物馆对鉴定全过程进行摄像、文字记录,记录资料与征集工作的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参与鉴定监督的各级、各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对专家的鉴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以暗示、私谈等任何方式左右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书面报请自治区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一式六份,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形成方案并报审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组织馆内文物保护中心、行政部、财务部编制《年度文物征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至少应包括《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年度拟征集文物鉴定审批表》、征集经费预算表、文物捐售者基本信息、支付方式等内容。

《方案》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自审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于每年11月中旬以前上报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须在接到《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意见。

书面批复意见中至少应包括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批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的批示、审计部门的批示等内容。

七、签订合同

按照《方案》批复意见,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与文物捐售者签订《文物征集合同》(见附件2),一式六份。

为保证合同的公正性与公平性,馆方参与合同签订仪式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馆领导班子成员至少2人。

八、支付价款

按照《方案》批复意见,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报请市文广新局编制《关于申请划拨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经费的请示》,上报市政府,抄送市财政局,进入拨款支付程序。《请示》的附件至少必须包括《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年度拟征集文物鉴定审批表》及其批复意见、《文物征集合同》等。

文物征集价款的支付方式一般为直接支付,由市财政部门将价款直接支付到文物捐售者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对公账户。如捐售者无此类账户,可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授权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鼓励个人向国家捐献、上缴、出售文物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鼓励、扶持文化事业与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文物征集工作不是商贸经营活动,无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登记,无须缴纳税款。且捐售者绝大多数为不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无法开具正式发票或财务收据。因此,作为国有非营利事业单位与自然人或民办非营利机构的往来财务单据,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款项的报销凭证应经市政府或相关上级部门批准,由市财政部

门、审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特别设计,统一监制(建议票样见附件3)。

九、入库、录账与建档

新征集的馆藏文物属于重要国有资产。作为该资产的管理者与使用者,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应为新征集文物建立专门的藏品账目、财务账目和国有资产管理账目,形成系统的文物征集与管理档案。分派馆内藏品部、财务部,责成专人进行认真登记、严格管理。

藏品账目至少应包括:总账、分类账、藏品数据卡片、动态管理信息、文物征集各类相关原始单据;财务账目和国有资产管理账目至少应包括:《文物征集合同》、文物入库凭证(经馆领导及藏品部人员签字)、文物征集报销凭证、《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年度拟征集文物鉴定审批表》及其批复意见、《关于申请划拨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经费的请示》及其批复意见、年度文物征集统计表。

以文物保护中心为主的日常征集工作实施部门,在完成前述八个环节的工作后,应及时向馆内藏品部进行新征集文物的入库交接和藏品账目交接,向馆内财务部进行文物征集各类单据、文件的交接。

文物征集档案一般一式六份。分别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财务部、藏品部、文物保护中心、行政部档案室各存一份,同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整理与研究

为了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与作用,使之成为传统文化教育和核心价值体系推广的重要资源与载体,新征集的文物入库后,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应及时组织馆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对文物进行多学科的深入研究,及时发表研究成果。同时,尽可能多地组织各

类新发现、新征集文物的专题展览,将新征集文物尽快转化为文化产品,进而服务于广大受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文物征集工作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各级、各部门所制定的相关政策,如政府采购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

受市委、政府委托,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文物征集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具体负责文物征集经费的筹措与保障,文物征集规划、计划、方案的审批,文物征集经费使用的行政管理。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市审计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征集文物的鉴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现场监督,确保该项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并签署书面意见。

市财政部门应在文物征集工作程序符合规定、各部门审批意见齐全的前提下,确保文物征集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对已完成的文物征集账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入库查验、账目检查、报表检查等。

市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征集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征集工作的廉洁性。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文物征集工作和乌兰察布市博物馆的主管部门,应对市博物馆组织参与文物征集工作的人选(包括馆外专家)进行审批,并对文物征集的全过程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

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的审批程序包括专业审批与行政审批两个部类。专业审批由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专家委员会进行,行政审批由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涉及的各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必须在专业审批之后进行,且必须充分尊重专业审批的意见,切实以专业审批为前提和基础。专业审批未过关的项目,不得进入行政审批环节。

第六章 组织机构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实施主体为乌兰察布市博物馆。

为了确保征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所征集文物的真实性,特成立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文物征集规划、计划、方案进行专业审核,对所征集文物进行鉴定,对文物价格进行初步评估,对各环节的征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了确保征集工作高效、有序、规范、顺利地进行,优质完成征集任务,加强对征集工作的严格管理与有效监督,切实提高征集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特成立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对文物征集规划、计划、方案以及征集经费的预算和划拨进行行政审批,对征集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管与指导。

一、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

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府相关领导以及市直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4)根据上述各机

构人事任免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文确认并公布。

二、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专家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从乌兰察布市文物、博物、考古专家库(名单见附件5)中选聘组成,并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专家委员会委员分为三个类型:主任委员、固定委员和机选委员。

其中,主任委员聘请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领导担任。

固定委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自治区文物鉴定委员会成员;文博系列正高级职称;擅长某一或某几门类文物鉴定;本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机选委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擅长某一或某几门类文物鉴定;本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与文物出售者无亲属及利益关系。

专家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成员为自治区文物鉴定委员会负责人,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乌兰察布市博物馆馆领导班子成员,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鉴定方面的业务骨干。

专家委员会必须在至少十位成员同时全过程到场的前提下方可开展工作。鉴定结论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形成书面意见时,必须保证全体成员同意该意见。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必须有每位专家的亲笔签字,并加盖自治区文物鉴定委员会专用公章(且二者缺一不可),方可生效。

三、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小组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小组由该馆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以及馆文物保护中心、考古部、藏品部、行政部、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其中,文物征集的日常工作由馆领导班子成员一名负责,由馆文物保护中心和考古部实施。

第七章 其他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委托乌兰察布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组织乌兰察布市博物馆编制,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乌兰察布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本办法的修订,由乌兰察布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或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提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年度拟征集文物鉴定审批表 附件2:文物征集合同

附件3: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费统一收据

附件4: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5:乌兰察布市文物、博物、考古专家库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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