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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船员劳务纠纷现状及对策分析
作者:张哲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摘 要:长江船员劳务中存在诸多纠纷,本文从劳务现状、劳务合同法律性质、纠纷成因入手进行分析,提出长江船员劳务纠纷的解决途径,旨在推动长江船员以及长江船运公司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推进长江航运健康发展。
关键词:长江船员;劳务纠纷;对策分析
一、长江船员劳务现状
目前我国拥有船员120万,这一数字包含长江内河船员,渔工等。而持有远洋商船证书的船员不足17万人。大量的长江船员服务于长江沿线,但是由于长江船员薪酬水平较低,好船员招不到,低素质船员多的是。现在,航海类院校“重海运、轻内河”,许多都取消了内河航运专业,目前已没有专门培养内河船员的院校。现在低级船员好招,高级船员、特别是危险品、特种船船员需要专业的培训更难招。而普通船员,基本上是从田头走上船头,在船上干几年,嫌辛苦收入少又回家去种田,基本不具备相关船员应具备的素质。
长江航运的营运公司从专门的国有大型航运公司逐渐的向单散的个体公司转变,这个转变直接导致了公司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迅速下降。
长江航运的从业公司的转变和长江船员的转变使得这个船员劳务市场纠纷不断,船员劳务合同各方的合同意识与纠纷预防观念不够强。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不规范、缺乏对船员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条款。长江船员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有待提高。正规船务公司为减轻成本不愿意长期雇佣船员。长江船员一旦自身出现了薪酬不到位、劳保纠纷、工伤等情况后不会利用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反而利用暴力解决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长江船员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对于长江船员劳务合同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定性,理论上缺乏深入和全面的探讨。《海商法》将其概括为劳动关系,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称之为船员劳务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和形成的关系,其最明显的两个特点为:第一,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第二,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对于劳务关系,国内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普遍认为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务关系,因为两者的主体不同。即劳动关系的主体不仅具有平等性,更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仅具有平等性,没有从属性。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属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