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新建5万吨工业气体加工及供应项目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吴海平
日期:2012年10月20日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新建5万吨工业气体加工及供应项目一期
1.2 工程地点: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丰源五路
1.3 建设单位:江西华达气体有限公司
1.4 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
二、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设计与施工安装,内容包括:
2.1 招标阶段投标单位只交设计方案与报价书,合同签订后再交施工图。
2.2 该工程施工图交宜春市图审中心审查。
2.3 工程实行总承包方式。
三、投标企业资质要求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建筑施工二级以上资质。
四、工程质量与工期要求
4.1 本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
4.2 本工程要求在2015年5月30日完工。
五、投标报价及其它
本工程采用投标单位自行计算工程量,编制成工程量预算和材料清单,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力确定综合报价,所列项目必须在今后的施工中全部体现出来。
5.1 报价要求
5.1.1 投标填报的单位应为综合单价,某项单价为完成某项第一计算单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后附价格分析表。
5.1.2 投标的风险:本为单位和总价实行一次性闭口包干,一律不作调整(对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故投标单位应考虑风险因素。
5.1.3 投标方应对投标文件中每一项的单位和总价进行填写,单价与总价有矛盾时以相对低价为准。
5.1.4 如有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其大家另行报价。
5.2价格调整
一旦中标本工程,所有价格不再进行任何调整。
5.3 质量保证金和保修期
5.3.1 工程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5.3.2 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一年,屋面防水为五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全部工程技术资料之日算起。
6、投标文件的组成
6.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其中整体一份,副本一份。
6.2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6.2.1 商务部分:
a.投标函
b.综合说明书
c.工程量报价明细表、价格分析表、材料报价明细表和总报价。
6.2.1 技术部分:
a.投标函
b.本工程设计(含电子文档)
c.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d.服务承诺
e.公司近两年工程业绩及项目经理简历与所施工项目一览表
f.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g.其它
七、招标方服务范围
7.1 招标单位将协助投标方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转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资料。
7.2 投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及相关图纸,投标单位对投标单位据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7.3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投标文件或补充文件的全部内容。
7.4 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须在领取投标文件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投标方提出,投标方将视情况做出书面或组织答疑。
7.5 投标单位项目筹备组具有本投标文件的唯一解释权。
八、投标须知
8.1 投标方需要承担与本投标有关的自身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方案设计、标书准备、提交及其它相关
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方不承担 、分担任何相关类似费用。
8.2 投标文件的人数与要求
8.2.1 投标单位按本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并注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8.2.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能擦去墨水打印或书写,投标函、综合说明、服务承诺、工程量报价明细表、总报价表和价格分析表须由投标单位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公章。
8.2.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8.2.4 投标单位须将各自的投标文件密封后送到招标方签收。 8.3 截标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
8.4 评标决标
8.4.1 招标方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内容和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审。
8.4. 2 按投标方出价综合而定,选择合理低价,方案可行的投标企业为中标方,落标企业的投标书将不被退回。
8.4.3本招标方承诺,本招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改变原定招标文件内容,否则,将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损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费参加投标准备工作和投标,投标书(即标函)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必须加盖单位和代表人的印鉴。投标书必须密封,不得逾期寄达。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收回或更改。
8.4.4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由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可诉诸法院。
建设单位(即招标单位):江西华达气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丰城市东郊北路2号
联系人:聂彪
电话:0795-6602266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