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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版]

05/15

作业1

纳税筹划作业2

教师评语:

纳税筹划作业3

体会:

通过这次的学习我深深的体会到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充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今后的工作要学会用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因为成功的纳税筹划的前提是纳税人应熟悉和通晓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并准确掌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保持各种账目及原始资料文件的完整,把运用税法进行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学习和刻苦钻研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才能通过合法的筹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十分有利。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纳税筹划,在税收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的减轻税收负担,就可以将资金用在企业最需要资金的地方,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我们财务工作者应尽的责任

税收筹划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一份合同节省一亿元营业税

筹划实例: A市有两家中外合资企业,分别为“何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何兴公司‟)”、“华兴商贸公司

(以下得称„华兴公司‟)”。两企业中方及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两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何兴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华兴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何兴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华兴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 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华兴公司于2000年8月,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华兴公司没有建房资质,便以何兴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由华兴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何兴公司银行账,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由于何兴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工程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何兴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至2001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至此,何兴公司“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20.5亿元。按照事先安排,房产建成后,何兴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华兴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华兴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何兴公司,如果要转移至华兴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应纳营业税=20.5×(1+10%)÷(1-5%)×5%≈1.19(亿元)。 筹划手法一:华兴公司委托何兴公司代建房,那么何兴公司就无需缴纳1.19亿元的营业税,而只需按照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即可。 具体操作是华兴公司应当于2000年8月份与何兴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华兴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华兴公司,由何兴公司将发票转交给华兴公司(原票转交)。华兴公司据此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筹划依据: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筹划手法二:何兴公司可以该项不动产对华兴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无需缴纳1.19亿元的营业税。具体操作是何兴公司只需与华兴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华兴公司 2050000000

贷:固定资产--华兴大厦 2050000000

筹划依据: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何兴公司以该项不动产对华兴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更何况,何兴公司与华兴公司的投资者均为同一出资人,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这样,何兴公司就可免除巨额的营业税。

筹划启示: 以不动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纳税人应当运用这一政策精心筹划,以降低税负。 站在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上述政策优惠的规定有失公允,亟需修改和完善。 即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其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环节不应规定为股权转让时,而应确定为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时。其理由如下:第一,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目的规定不符。《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如对外投资)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应当首先签订书面合同,然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单位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其实质是以不动产的所有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方可以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份享有权益或承担责任。投资后,被投资方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即享有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利。从财务处理的角度来看,投资后,投资方账面的不动产即“消失”,而由被投资方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并可按规定提取折旧。由此可以得到结论,单位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有偿(获得股权,可以享有被投资方利润分配)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应在不动产转让时按照评估价计征营业税。第二,与捐赠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符。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单位以不动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和以不动产对外捐赠,都是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不动产转有权的行为,对后者征收营业税,而前者不征,有失公允。第三,与房产投资征收契税的规定不符。 契税法[财农税字(1991)38号]规定,以房产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

手续。由此可见,以房产作价投资应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却不视同房屋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同一性质的房产交易作出不同的税收规定,不符合情理。第四,与房产投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符。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接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在投资环节“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却不“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同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两者自相矛盾。第五,对股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在操作上难以到位。首先,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除金融部门转让股票(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外,其他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动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在转让时征收营业税,没有相应的税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次,企业享有的股权由于共同承担风险,可能会由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亏损而逐渐减少,甚至得不到被投资方的清算分配。股权转让价格高于、等于、低于房产投资时的评估价或者为零的情况均会存在,在股权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会导致税收流失;再次,股权转让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企业如果长期持有股权不转让,将导致营业税无法征收。因此,建议上述政策作如下修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按照房屋的评估价或双方协议价征收营业税。该项股权在转让或清算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案例二:大宗房产交易节税方略

筹划实例: 2004年3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协议,将甲公司在某省会城市的一处房地产转让给乙公司,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假设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转让价为10000万元,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甲公司应缴纳的各税如下(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合计为(10000—5000)x5.5%=275万元; 应缴纳的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为10000x0.05%=5万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超出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10000—6000)/6000=66.67%。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000×40%—6000×5%=1300万元。以上甲公司共应缴纳税款为:275+5+1300=1580万元。乙公司应缴纳契税(税率按3%计算)为10000x3%=300万元。 筹划手法: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甲公司将该处房产作为投资和自己的股东公司丙合资成立丁公司,丙公司以较少的资金入股,甲公司绝对控股。然后甲公司将自己在丙公司的全部股权以1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和上面的例子相同的是乙公司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房地产,但这次房地产交易的纳税结果却大相径庭,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应缴纳的税金为: 1、营业税及附加=0 2、印花税=0 3、土地增值税=0 4、契税=0

可见,通过以上的筹划,整个房地产交易可以节省税金1880万元。 以上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是,如果节省的税金小于设立丁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则不能采用这样的筹划方式。筹划依据:1.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所以,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0。 2.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因此,丁公司的组建符合公司改制的规定。所以,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也为0。 3.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内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于再次转让并未发生增值,故丁公司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仍然为0。 4.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乙公司、丁公司也不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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