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 范文中心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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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2民事诉讼有哪些主要的程序?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调解、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主要的程序有:1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多数国家还设有第三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3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也叫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的特别程序。主要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5执行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诉可以分为哪几种?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的就特定的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行为。依据原告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方式的不同,可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三种类型。给付之诉: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特定的给付请求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作出给付的诉。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以法律关系和权利为确认的对象,单纯的事实,如标的物有无瑕疵,被告是否存在过失不得作为确认的对象。确认之诉具有预防权利受侵害的功能 ,它的客体,既可以是财产关系,也可以是人身权关系。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形成之诉与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存在一定的联系。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4什么是诉讼法说?一分肢说与二分肢说有何不同?诉讼法说相对于旧实体法说,又叫做新诉讼标的理论。该说将诉讼标的概念同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加以分离,纯粹从诉讼法的立场出发,利用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诉的声明及事实理由,来构筑诉讼的概念与内容,将旧实体法中实体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主张,作为当事人的攻击合防御的方法,或者法院作出裁判时的法律观点。诉讼法说的发展经历了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前后两个阶段。二者的区别如下:1、一分肢说: 该说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不必借助事实关系,而应单独依据诉的声明来决定。2、二分肢说:该说将诉的声明与事实关系作为同等重要,具有同等价值的构成要素来定义和识别诉讼标的。任何一个分肢发生变动,就意味着诉讼标的变更。

5团体诉讼有何特点?适用哪些范围?1、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是指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及合格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就他人违反特定禁止或者无效的行为,向法院请求命令他人中止或者撤回其行为的一种民事诉讼。德国团体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征:一提起团体诉讼的原告,仅限于有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及合格组织,团体的成员无权提起此类诉讼。二团体诉讼的原告只能提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止一定行为或者撤回一定的诉讼。三团体诉讼原告的起诉是基于团体法人自己的实体权利,并非代理成员或者基于诉讼担当的权利。四团体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具有片面性。团体诉讼原告的胜诉判决,团体各成员可以引用,据以主张判决对其有拘束力;如果团体诉讼原告败诉的,则因其成员未受程序保障,因而不受判决的束。适用范围:反对不正当竞争团体诉讼、一般交易条件团体诉讼、自然环境保护团体诉讼、工商利益团体、消费者团体、环境保护团体等。

6试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中向法院登记权利的人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构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须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起诉时尚未确定;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3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依次是:1)选定,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那部分权利人选出诉讼代表人;

2)商定,在权利人推选不出代表人时,由人民法院与权利人通过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人;3)指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在权利人中指定代表人。

7试析上诉制度的目的与功能目的:1、上诉制度的私人目的(有利于己);2、上诉制度的公共目的(统一法律适用,以上诉审纠正夏季法院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错误和违法的诉讼程序,以求正确适用法律;级别高的法院对案件实行上诉审,可以再较大范围内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功能:1、提供释放不满的渠道;2、实现程序制约;3、保障司法公正;4、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8我国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进行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

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4、案件的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9试析判决书程序上的再审事由答: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事由在再审中的作用:1、再审中两种相互矛盾的需求;2、启动再审的钥匙。2013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0试析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检察机关的抗诉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方式,我国实行的是“上抗下”的模式。

1、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有权提出抗诉4、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5、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6、有本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7、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11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存在哪些区别?1.二者体现的权力不同,一是国家审判权;一是国家执行权。2.二者任务与作用不同。民事审判是法院解决当事人各方之间利益争端的活动。民事执行的任务和作用在于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付诸实现。3.二者在是否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方面不同。民事审判程序是诉讼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而执行程序则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4.二者在程序构成上不同。审判程序由多种程序构成,其中既有适用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也有适用于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特别程序。而执行程序则是由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措施等组成的单一程序。

12我国法院采取哪些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在我国的强制执行中,执行难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执行难被具体概括为四难。所谓“四难”,是指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另一方面,也还存在着执行乱的问题。执行乱具体表现为任意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随意执行案外人的财产、超标的扣押债务人财产、无法定事由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等。

我国法院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执行难问题:1增加可以立即执行的条款;2增设债务人报告财产制度,民事执行多数是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的,在执行实务中发现债务人的财产极为重要。在很多案件中,只要发现了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就成功了一半。发现债务人的财产有多种渠道,包括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供,债务人向法院报告,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等。其中,由债务人向法院报告财产无疑是发现责任财产的有效途径之一。3增设新的执行措施,为了加大对拒不履行的债务人的威慑力,同时也使执行法院有更多的手段来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法院在执行改革中采取了不少新的举措,如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审计执行。其中一些执行措施有些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在此次修订法律时,立法机关把那些已经成熟的新举措上升为法律 。4加大对拒不履行的处罚力度,2012年修订把罚款的数额增加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提高到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金额提升至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2007年《修改决定》在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院有权责令单位得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的规定。还规定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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