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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初步建成

06/05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上任伊始便颁发了三个法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三个法规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这标志着中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   此次出台的三法规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协调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并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并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接到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交易报告后,经过分析研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行政处罚。重新定义“洗钱”概念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专家认为这个定义已经不足以涵盖全部的洗钱行为。   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并不限于洗钱罪所涉及的“黑钱”,还包括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明确,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金融机构是反洗钱 的监管重点   在三法规中,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重点直指金融机构。因为从各国反洗钱的经验来看,金融机构最易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各国一舶都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侧重于金融机构,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责和义务,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三法规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并包括《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金融机构。 针对三法规的实施,金融机构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金融机构必须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组织机构并建立反洗钱的四项主要制度。这四项制度是:“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的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的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保存记录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他表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该本着合法、审慎、保密,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原则开展。依据三法规反洗钱不侵犯客户权利      针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否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权利的疑问,该负责人强调,金融机构依据三法规开展反洗钱工作并不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和单位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不得违反上述对客户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否则,金融机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金融机构在执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时,并不违反履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因为接受金融机构报告的人行或外汇局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客户秘密。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不会将记录泄露给社会公众或无权和不应知悉记录的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制度对反洗钱工作非常必要,保存记录制度不仅可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基础保障,还可为司法机关继续侦查提供原始记录。(摘自2003年1月27日《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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