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
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的程
序执行。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查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建立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
机制。
三、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研究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制定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贯彻上级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
部署的意见;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领导集体决策决策的其他事项。
四、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
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开听证或征求意见; (四)法制审查及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结果
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情况跟踪督查反馈和评价制度。设立
相关台帐,逐条对照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人大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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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落实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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