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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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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

为避免我司投标风险及经济损失,法务部在结合设计院反馈案例的基础上,将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后,拟针对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以供各区域业务部门参考、学习。

一、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各省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最迟退还时间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特别情形,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招标终止;(二)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三)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主要以北京、四川、杭州地区为例)详见附件。

二、 关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具体要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 《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二)投标单位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财务开 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并妥善保存缴款凭证及保证金收款收据。另外,投标单位还须妥善保管投标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如招标文件、会议纪要、中标/未中标的通知书、往来函件等文件资料,以作为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有利凭证。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投标单位应避免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否则,招标人有权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在投标截止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的;

(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四)中标人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五)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中标的,如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串通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四、追索投标保证金的应对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是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不管中标与否,投标保证金依法都应该退还。对此,法务部提示我司业务部门应注意以下事项及采取合法有效的应对措施,以避免我司经济损失。

(一)注意事项

1、明确了解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限额

根据《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2、清楚知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根据《条例》第2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通常在招标文件中亦有明确规定,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我司业务部门应清楚了解投标保证金只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单位有权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并要求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

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应对措施

1、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关注投标项目动向,督促招标单位及时定标。

我司业务部门可通过登门拜访、电话、电邮,登陆当地招标中心网站查询相关公示信息等方式及时掌握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情况,从而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2、注意做好相关证据保全

我司业务部门应妥善保存好缴款凭证(缴款单上应注明“ 项目”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收款收据等投标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会议纪要、中标/未中标的通知书、往来函件等文件资料,以作为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有利凭证。

3、做好重大项目的跟踪工作,定期整理、筛查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文件资料。 我司业务部门对做好重大项目的跟踪工作,并注意定期整理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资料,清楚掌握投标保证金是否及时退还等情况。如查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逾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我司应及时通过协商、发函直至起诉的手段向其索赔。

4、具体的维权手段

(1)及时送达催款函

A. 以中国邮政快递方式送达

如招标方违规逾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我司应注意在对方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之日算起2年的诉讼时效内行使诉讼权利,期间为中断诉讼时效,建议我司业务部门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将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函件发送给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快递详情单上备注一栏注明:《关于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函》原件一份。同时备注:投标项目名称及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具体金额。建议此函件原件至少一式两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送达对方。业务部门经办人应同时保存快递详情单原件,并注意在中国邮政网上打印妥

投单,最好向邮局索取妥投证明。如业务部门以现场方式送达,请业务部门准备好签收回执,在回执上列明催款函详细名称,且务必让对方项目负责人签收送达回执,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B.以公证方式送达

如涉及重大项目或我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较大时,建议业务部门采取公证送达方式。即由我司联系当地公证机关,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准确地址,缴纳公证费后,由公证机关将函件送达给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出具公证书给我司。

(2)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根据《条例》第66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司对招标人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建委下设的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请求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3)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违规逾期不退还我司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的,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我司应在2年诉讼时效内向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提起诉讼追索投标保证金及利息,以维护我司合法权益。在此提醒业务部门特别注意如超过2年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的,则我司存在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以上法律建议供业务部门参考。

法律事务部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3、《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20条:“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10修正)》第38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第20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

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试行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解缴、退还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写道:“对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最迟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由指定帐户直接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付至原缴入的基本帐户。对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与业主签订的中标合同复印件后,由指定帐户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直接退付至原缴入的基本帐户。”

6、《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3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应支付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招标无结果的,应向各投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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