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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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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标    签】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6-03-28

【实施时间】2016-03-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试点后,全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的基本内容

  (一)新增试点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本次试点新增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

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主要政策安排

  1.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 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4)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为6%。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4.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税收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二、关于纳税人确认

  各主管国税机关近期将通知纳税人办理确认手续;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三、关于税务登记办理

  (一)纳税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办理设立登记、税种认定等手续。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二)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核对税务登记有关事项,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

  四、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试点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实施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试点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关于定期定额征收

  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相关事宜。  六、关于发票使用

  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领取发票和使用发票。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领取和开具发票。纳税人领取的增值税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七、关于纳税申报

  纳入试点后,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同时,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应用和维护服务协议。

  八、关于税款征收

  纳入试点后,纳税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主管国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九、关于营业税税款清缴

  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结清2016年4月30日前应缴纳的营业税。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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