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注:1. 农村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生活的未成年人 2. 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选择项目在( )中划“√”。 3. 患病:指患有重特大疾病。
4. 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父母一方死亡的,在相应填报内容中划“—”。
5. 监护情况评估:①较好:委托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职责,留守未成年人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较好保障;②一般:委托监护人能基本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生活、教育、身心发展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产生行为偏差、心理失当等情况的潜在风险。③差:无人监护或委托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缺乏良好的引导和关怀,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身心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出现行为偏差、心理失当、辍学、外出流浪乞讨等非正常情况。
6. 辍学: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不在学; 14至16岁为在学的农村留守儿童
7. 父母外出务工地点填写到XXX 省(区、市)XXX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