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
No.4 2006(SumNo.55)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建议
魏志荣,李先涛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 要]行政监察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律性监督,是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腐败事件层出不穷,行政监察在腐败事件面前显得虚弱无力。现阶段如何健全与完善行政监察制度,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中外历史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应将行政监察机关从目前的行政系统中划出来单独设置,实行垂直领导,并进一步强化和扩大行政监察机关职权,建设高素质的行政监察队伍,完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行政监察制度;反腐败;垂直领导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027-03 行政监察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设定专门的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予以检察、调查、处理或提出建议的制度。行政监察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律性监督,是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常委集体讨论决定,行政监察机关只能按照纪委常委的分工负责所分管部门的工作,纪委成了监察机关的直接领导机关,实际上形成了对行政监察的“三重领导”(另外两重领导分别是上一级监察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这使得监察机关首长负责制难以落实,导致职责不明,权限含混,党纪政纪处分不分,甚至出现以党纪处分代替行政处分的情况,使行政监察流于形式,处于附庸地位。
(二)双重领导体制使行政监察受制于地方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这种双重领导体制限制了行政监察机关作用的发挥。
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各级监察机关主要监督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特别是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行为,常常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这些行政行为发生偏差时,尽管监察机关可依职权予以纠正,然而现行体制决定了这种纠正必须在同级政府主持下进行,而监察机关的人事、编制、经费、物资、福利等都主要归地方管理,这就使得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难免遇到来自政府本身的阻力。
(三)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亟待推进当前行政监察队伍建设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总量不足。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后,要承担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种职能,由于合署时调出不少干部,加上合署前行政监察机关组建时间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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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署办公使行政监察职能弱化,党政不分
为了适应反腐败形势的需要,我国一直以来都实行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办公方式,合署办公以后两种职能虽然得到了发挥,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
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受到了限制,职能弱化,并带来了严重的党政不分现象。主要表现在:在监督权方面,许多行政行为是由党的系统的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监察机关无权对其进行监督,而纪检又没有资格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就使一部分行政行为处于无人监督的地位,必然产生消极的后果;在监督对象方面,由于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一定级别的官员,其身份除了公务员外,还有一身份即中共党员,从而使其既受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又受党的纪检机关监督,具体到某一公务员的某一具体违法行政行为该由谁来管,其腐败行为由谁来查处,由于职能交叉便出现了权力真空;在性质上,合署办公后,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并不存在,行政监察机关并不单纯是行政机关,而是既是党的机关又是行政机关;在隶属关系上,监察部作为国务院组成机构并未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而是直接向中央纪委常委会负责,地方监察机关直接向地方纪委常委会负责;在领导权限上,重大问题由纪委 [收稿日期]2006-05-15
[作者简介]魏志荣(1981-),女,黑龙江龙江人,哈尔滨商业大学2004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李先涛(1981-),男,山东青岛人,哈尔滨商业大学2004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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